兴蓉投资:重大内部投资管理制度
成都市 兴 蓉投 资 股份有 限 公司重大内 部 投资 管 理制度(经 2014 年 4 月 18 日公司 第七届 董事 会第十一 次会议 审 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成 都 市兴蓉投 资股份 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重大内部 投资的 集 中管理, 规范重大内 部投资行 为 ,建立行 之有效的 投资决策 与运行 机 制,促进 公司规 范 运作 ,提高投 资效益, 保护投资 者 合法权益, 根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公 司 法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股 票 上市规则 、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主板 上 市公司规 范运作 指 引 等法 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和 成都市 兴蓉投 资股份有 限公司 章 程 (以下 简 称 “ 公 司 章 程 ”) 的 有 关规 定 ,结合 公 司 实际 情 况,制 定 本 制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重 大 内 部 投 资 ”是 指 公 司 利 用自 有 资金 或 债务资金 , 单个 项目投 资总额或 单项采 购 金额年度 累计在 1000 万元 ( 含1000 万元) 以上的 内部投资 行为。上述内部 投资指 购 置、 建造 等形成 固定 资产或无 形资产 的 内部投资行为, 包括但 不 限于: 对 已有生 产 设施的扩 建与技 术 改造、 新 建生产设施、 购买或 建 造大型机 器、设 备 的投资。第三条 公司的重 大 内部投资 遵循以 下 原则:(一)(二)(三 )济效益;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的 规定;符合公司总体 发展战略 ,有利 于 增强公司 的竞争 能 力; 合理 配 置 企 业 资 源 , 促 进 资 源 要 素 优 化 组 合 , 创 造 良 好 经(四) 谨慎控制风 险 ,保证资 金安全 。第四条 本制度适 用 范围为公 司及公 司 全资子公 司、 控 股子 公司。第二章 重 大内部投资 的 管理机构和决策 权 限第五条第 六 条重大内部 投 资实行专 业管理 和 逐级审批 制度。公 司 董事 会及 股 东 大 会 是各 类重 大 内 部投 资 活 动的 决 策机构。 各决策 机构严 格按照 公司 章程 、 公司 股 东大会 议 事规则 、董事会 议事规 则 和 总经 理工作 细则 及本 办法规 定的权限, 对 公司的重 大内部 投 资活动做 出决策 。(一 ) 单 个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50%以上 的重大内 部投资, 经董事会审 议后提 交 股东大会 审批;(二 ) 单个项目 投资 总额在 1000 万元( 含 1000 万) 以上的 重大内部投资, 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 准;(三) 单项采购金 额 年度累计 达到 1000 万元( 含 1000 万) 以上的重大内部投 资,应 提 交总经理 办公会 审 议批准;(四 )未 达 到 上 述 审 批 标 准 的 重 大 内 部 投 资 项 目 ,纳 入 公 司 年 度 预算 ,按全面 预算管 理制度 规定报 公 司有权机 构审批 。在实际操 作过程 中 ,不得将 一个整 体 项目拆 分 审批。第 七 条 公 司 审计 部门 对 投 资项 目 进行监 督 , 对违 规 行为及 时 提出纠正意 见, 对重 大问题提 出专项 报 告, 提请项 目投资 管理机构 讨论 处理。第三章 重 大内部投资 的 决策程序第 八 条 项 目 承 办 部 门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提 出 投 资 计 划 和 项 目 申请。 项目 申请应 包 括项目基 本情况 、 项目建设 的必要 性 和依据、 总投资匡算等 。第 九 条 组织 相 关部门 和单位进 行立项可 行性分析 ,提出是 否立项的结论 性意 见 , 提交项 目建议 书 ; 第十条 按审批权 限 履行审批 程序;第十 一 条 管理层根 据审批结 果负责 组 织实施。第四章 附 则第 十 二 条 本 制度未尽 事宜,按 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 十 三 条 本 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 律、法规 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 程 相抵触 时, 按 国家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 章 程的规 定执行 , 并立即对 本制度 进 行修订。第十 四 条第十 五 条 第十 六 条 第十 七 条本制度所 称 “以上 ”含本 数 。公司董事 会授权总 经理 办 公 会负责制 定实施 细 则。 本制度由 董事会负 责解释 和 修订。 本制度经 董事会审 议通过 后 生效。成都市兴蓉投资股 份有 限 公 司20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