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B: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承德 南 江股份有限公司衍生 品 投资管理制度(本制度经公司 2013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五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 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公司” ) 及其控股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 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 根据 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 、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6 号衍 生品投资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及 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 适用于 公司及其 控股子 公 司。 未经公司 董事会 同意, 公司下 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投资。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 或者非交易的, 实质 为期货、 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 指数、 利率、 汇率、 货 币、 商品、 其他标的, 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 既 可采取实物交割, 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 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 抵押进行杠 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第四条 对开展 衍生品 业务的相 关信息 ,公司 应按照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第 二章 授 权 范 围 及审 批 程序第五条 公司所 有衍生 品投资均 需提交 董事会 审议,董 事会可 决定额 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 (50% ) 的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 生品投资, 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投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构成关联 交易的衍生品投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衍生品投资业务 的 具 体 操 作 事 宜 。 在 股 东 大 会 或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额 度 内 ,由 公 司 管 理 层 确 定 具 体 的 金额和实施时间。第六条 对属于 董事会 权限范围 内或以 套期保 值为目的 的衍生 品投资 ,公司应就衍生品投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第七条 对于超 出董事 会权限范 围且不 以套期 保值为目 的的衍 生品投 资,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 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执行。在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前 ,公 司 应 自 行 或 聘 请 咨 询 机 构 对 拟 从 事 的 衍 生 品 业 务 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管理措施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第八条 公司应 当对衍 生品交易 业务建 立严格 的岗位责 任制, 明确相 关业务 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决策、执行、资金管理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九条 公司会计部门依据相应会计准则记账并编制财务报表。第 三章 衍 生 品投 资 的 后 续 管 理和 信 息 披 露第 十 条 公 司 投 资 部 作 为 管 理 衍 生 品 投 资 业 务 的 日 常 机 构 ,应 跟 踪 衍 生 品 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 及时评估已投资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并 向董事会报告。第 十 一 条 对 于 不 属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集 中 交 收 清 算 的 衍 生 品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部 应 密 切 关 注 交 易 对 手 信 用 风 险 的 变 动 情 况 ,定 期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信 用 状 况 、 履 约 能 力进行跟踪评估, 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第 十 二 条 公 司 投 资 部 应 根 据 已 投 资 衍 生 品 的 特 点 ,针 对 各 类 衍 生 品 或 不 同 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第十三条 公司 投资部 在董事会 授权和 股东会 授权范围 内进行 衍生品 操作、 持仓管理、估值结果分析、资金调度及交割、应急事项处理等事宜。第十四条 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 (如有) 价值变动加总, 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第十五条 公司 应按照 相关规定 在定期 报告中 对已经开 展的衍 生品投 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第 四章 衍 生 品投 资 的 风 险 控 制第十六条 公司 开展衍 生品投资 前,由 投资部 、财务部 负责评 估衍生 品的投资 风 险 ,分 析 该 业 务 的 可 行 性 与 必 要 性 , 并 及 时 上 报 突 发 事 件 及 风 险 评 估 变 化 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 开展衍 生品投资 前,应 合理配 备投资 决 策、业 务操作 、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投资的风险, 严格执行衍生 品投资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第 十 八 条 公 司 在 进 行 衍 生 品 业 务 前 ,应 当 在 多 个 市 场 与 多 种 产 品 之 间 进 行 比较、询价; 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对衍生品投资公允价值予以确认 ,并对 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应 严 格 控 制 衍 生 品 业 务 的 种 类 及 规 模 ,尽 量 使 用 场 内 交 易 的衍生品进行投资。第 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 发生冲突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