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制度 (4)
1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有效,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企业对外投资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权证、委托贷款等。上述短期投资原则上只能由公司本部的证券投资部进行运作。本公司长期投资的范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及国内外市场的变化,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为拓展与主营有关的业务而持有其他上市或非上市公司 1 年以上的股权(或债权)性质的投资以及为其他风险较小但有较高投资回报率的投资;以本公司的有形(无形)资产或资金向其他企业进行为期 1 年以上的投资。第二章 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公司的每一项短期投资的运作方案,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拟订,并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后再报正、副董事长审定。对于 2 000 万元或以上的短期投资应向有关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咨询,最终方案报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第四条 委托贷款和委托理财。(一)公司的委托贷款视同短期投资管理。(二)公司委托证券(投资)公司理财时,应由证券投资部提出方案,在签订委托协议并经相应的职能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第五条 经经理办公会议商定并报公司正、副董事长同意后,证券投资部可在一级市场上申购股票、债券、基金。第六条 公司的每一项长期投资的投资方案,由公司投资证券部组织有关人员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拟订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 500 万元以上的长期投资应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参与。原则上,公司对外投资项目预期投资收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第七条 投资证券部编制有关长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经公司财务部和法律部初审后,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长期投资合同(协议)在签订前应履行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对于投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即可投资;投资金额在 500 万元2 000 万元的,投资方案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投资金额在 2 000 万元以上的,需召开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2第三章 投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第八条 公司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在实施前必须在证券投资部下设立项目小组,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应有业务、财务、法律方面的人组成,负责投出资产的保值工作与资产运作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项目负责人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失职或违法而导致公司资产损失的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负责投资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公司短期投资的日常管理。该部门应对每一个投资项目建立档案,负责收集、汇总被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并有权管理和监督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全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向正、副董事长、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报告,同时有权提出停止继续投资和收回投资的建议。第十条 投资的款项收付:50 万元以下投资款项的支付由总经理、总会计师联签,财务部经理负责付款;50 万元2 000 万元的投资由总经理会议决定,报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核,正、副董事长核准;2 000 万元以上的投资必须由董事会决议后实施。第十一条 在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及相关技术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或者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重新论证和评估后,认为确实不适宜继续投资的,应及时提出终止投资和整改建议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控股企业,应委派本公司财务人员,作为控股企业的财务主管。第十三条 公司结束某项对境外投资时,必须按照所在国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和处置各项资产,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产清单,处理好善后工作。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部应每季度对投资项目的效益及损失进行一次总结。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