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生物: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江苏 四 环股份有限公司 货 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 加强 对货 币资金 的内 部控 制, 保证 货币资 金的 安全 , 提 高货 币资金 的使 用效益, 降 低资 金使 用成 本, 根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企业 内部 控制 基本 规范 , 制定 本制 度 。第 二条 本 制度 适用 于公司 及子 公司 的货 币资 金业务 。第 三条 货 币资 金是 指公司 所拥 有或 控制 的现 金、银 行存 款和 有价 证券 。第 四条 基 本要 求:( 一) 货币 资金 收支 与记账 的岗 位分 离;( 二) 货币 资金 收支 的经办 人员 与货 币资 金收 支的审 核人 员分 离;( 三 ) 支 票 ( 现金 支 票和转 账支 票 ) 的保 管与 支取货 币资 金的 财务 专用 章和负 责人 名章的保管 分离 。第二章 职 责分 工与 授权 批准第 五条 财 务部 要加 强对货 币资 金的 日常 调度 管理 , 做 到收 支有预 算 , 支付有 监管 , 保障公司 在商 业交 往中 有诚 信记录 。第 六条 财 务部 对货 币资金 业务 应严 格按 照岗 位职责 分工 , 确保 办理 货币 资金业 务的 不相容岗 位相 互分 离、 制约 和监督 ,做 到:( 一) 钱账 分管 ;( 二) 收付 款申 请人 、批准 人、 会计 记录 、出 纳、稽 核岗 位分 离;( 三) 出纳 人员 不得 兼任稽 核、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收入 、 支 出、 费用、 债 权债务 账目 的登记工作 。第 七条 对 货币 资金 业务实 行归 口管 理, 具体 如下:( 一) 公司 的现 金收 付款业 务由 财务 部统 一办 理,并 且只 能由 出纳 办理 ;( 二) 非出 纳人 员不 得直接 接触 公司 的货 币资 金;( 三) 银行 结算 业务 只能通 过公 司开 立的 结算 户办理 ;( 四) 收款 的收 据和 发票由 财务 部的 专人 开具 。第 八条 公 司应 当配 备合格 的人 员办 理资 金业 务, 并 结合 实际 情况, 对办 理资金 业务 的人员定 期进 行岗 位轮 换 , 原 则上三 年轮 换一 次 , 其 他关 键岗位 最长 不超 过五 年进 行岗位 轮 换 。第 九条 货 币资 金使 用按金 额大 小、 业务 性质 及责任 大小 实行 分级 授权 审批制 度。 业务部门的 负责 人及 分管 领导 负责对 经济 事项 发生 的真 实性 、 合 法性 、 合 理性 进 行确认 审批 , 财务部及 财务 总监 对支 出的 真实性 、 合 法性 、 合 理性、 合规性 进行 确认 审批 。 财 务部应 严格 执行公司 的预 算、 支付 标准 和分级 授权 审批 制度 。具 体规 定如 下:( 一) 预算 内一 般性 经营支 付须 经分 管副 总和 财务总 监批 准; 总经 理发 生的费 用支 付经财务总 监复 核后 , 由 董事 长 审批; 董事 长发 生的 费用 支 付经财 务总 监复 核后 , 由 总 经理确 认。总经理 如需 对其 他人 员授 权,则 每年 初由 公司 以文 件的方 式由 总经 理签 字明 确授权 事项 。( 二) 超预 算和 预算 外的支 出, 按公 司 全面 预算管 理办 法 经审 议批 准后, 由财 务总监和总 经理 批准 。( 三) 发生 的重 要资 金支付 须经 总经 理办 公会 议集体 决议 通过 后报 董事 长审批 ; 如 该事项按章 程规 定需 公司 董事 会、 股东 大会 审议的 , 则 需履行 相关 的审 议程 序, 经审议 通过 后执行。( 四) 公司 对外 投资 支付按 公司 章程 和长 期股 权投资 管理 制度 的规 定执 行。( 五) 公司 内部 及子 公司之 间资 金调 度, 由财 务总监 、 总 经理 、 董 事长 审批; 未经 公司总部履 行审 批决 策程 序, 所属子 公司 不得 以任 何理 由对外 提供 拆借 资金 。( 六) 控股 股东 或实 际控制 人另 派驻 财务 总监 的按规 定需 经其 联签 的事 项, 在 财务 总监批准后 ,还 应提 交派 驻财 务总监 批准 。第 十条 对 货币 资金 业务有 批准 权的 审批 人, 应按授 权批 准制 度的 规定 , 在授 权范 围内进行审 批, 不得 超越 审批 权限。经 办人 应当 在职 责范 围内, 按照 审批 人的 批准 意见办 理货 币资 金业 务。 对于审 批人 超越授权范 围审 批的 货币 资金 业务, 经办 人员 及财 务部 均有权 拒绝 办理 , 并 及时 向审批 人的 上级授权部 门或 上级 授权 人报 告。第 十一 条 办理 货币 资金业 务必 须经 过支 付申 请、 支付 审批 、 支 付审 核、 办理支 付四 个环节, 具体 规定 如下 :( 一 ) 支 付申请 。 公 司有关 部门 或个 人用 款时 , 由 经办 部门 的经办 人填 写资金 支付 申请凭证, 注明款 项的 用途、 金额、 预算、 支付方 式等 内容, 并 附: 相关交 易或 事项发 生的 原 始批准件 、 计 划、 发票、 验 收入库 单、 相关 的有 效经 济合同 或证 明等 相关 原始 单据, 需经 董事会或股 东大 会批 准的 事项 ,必须 附有 董事 会或 股东 大会决 议。( 二 ) 支 付审批 。 申 请审批 至少 应履 行程 序为 : 经 办人 经 办人所 在部 门负责 人审 核财务部 负责 人审 核 分管 副总经 理审 批 财务 总监 复核 总经 理审 批, 属董 事长权 限的 , 还需报董 事长 审批 。 属 于总 经理或 董事 长直 接分 管的 业务或 部门 , 其审批 程序 为: 经办 人 经办人所 在部 门负 责人 审核 财务 部负 责人 审核 财 务总监 复核 总 经理 或董 事长审 批 。 各 层审批人 根据 其职 责、 权限 和相应 程序 对支 付申 请进 行审批 ; 对 存在 不真 实、 不合理 、 不 符合法律法 规以 及不 符合 公司 相关规 定等 情形 的货 币资 金支付 申请 , 审 批人 应当 拒绝批 准, 性质或金额 重大 的, 还应 及时 报告有 关部 门。 如所 办理 业务的 金额 或性 质需 要上 报董事 会或 股东大会批 准的 , 则 应当 通过 董事会 或股 东大 会的 审议 后, 才 能按 以上 程序 办理 货币资 金支 付申请。日 常管 理费 用的 报销 经部门 负责 人和 财务 负责 人审核 后即 可办 理支 付。( 三 ) 支 付审核 。 财 务总监 为支 付审 核人 , 应 当对经 部门 负责 人审 核后 的货币 资金 支付申请进 行审 核 。 首 先应 对发 票的真 伪进 行审 核 , 凡 增值 税发票 都要 经税 务部 门认 证中心 认证 ,然后审 核货 币资 金支 付申 请是否 为预 算内 的支 出, 其批准 范围 、 权 限、 程序 是否正 确, 手续及相关 单证 是否 齐备 、 合 法合规 , 金 额计 算是 否准 确, 支 付方 式、 支付 单位 是否妥 当等 。 审核无误 后, 按本 制度 第九 条规定 的权 限和 本条 第二 款的流 程办 理审 批。( 四) 办理 支付。 出纳 人员对 付款 凭证 进行 复核 , 包括付 款凭 证的 所有 手续 是否齐 备 ( 包括审批 手续 ) 、 付款 凭证 金 额与附 件金 额是 否相 符、 收款单 位是 否与 发票 一致 等,复 核无 误后按规 定办 理货 币资 金支 付手续 , 付 款后 在付 款凭 证及附 件上 盖上 “付 讫” 章, 及 时登 记现金和银 行存 款日 记账 。第三章 现 金管 理第 十二 条 现金 是指 公司财 务部 为了 支付 日常 零星款 项而 掌握 的现 款 , 主 要包括 公司 的库存现 金和 备用 金。第 十三 条 现金 的使 用范围 : 职 工工 资、 各种 工资性 津贴 、 各 项奖 金、 各种劳 保福 利费用、出 差人 员随 身携 带的 差旅费 、个 人劳 务报 酬、 公司零 星采 购及 其他 经营 性零星 用现 。第 十四 条 在办 理有 关现金 收付 业务 时, 必须 遵守以 下规 定:( 一 ) 所 有现金 收入 款项都 应于 当日 如数 存入 银行 , 当 日送 存确有 困难 时, 应报 告财 务经理, 采取 防范 措施 ,妥 善保管 ,第 二天 早晨 及时 存入银 行。( 二 ) 支 付现金 , 可 以从库 存现 金限 额中 支付 或者从 开户 银行 提取 , 不 得从公 司的 现金收入中 直接 支付 (即 不准 坐支现 金) 。( 三) 从开 户银 行提 取现金 , 应 当写 明用 途, 提取金 额在 人民 币伍 万元 以下 ( 包括 人民币伍万 元) 由财 务经 理审 批签字 ;提 取金 额在 人民 币伍万 元以 上由 财务 总监 审批签 字。( 四 ) 公 司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确定 库存 现金 限额 , 不 得超 限额 保存现 金 , 超限额 部分 应于当日存 入开 户银 行。第 十五 条 日常 现金 的收支 管理 :( 一) 出纳 人员 负责 办理现 金收 付和 保管 工作 ,实行 钱账 分管 。( 二) 现金 出纳 , 必 须严格 遵守 有关 业务 手续 制度, 即收 支现 金必 须有 凭有据 , 符 合财经纪律 和财 务制 度规 定; 收支现 金, 收支 双方 必须 当面点 清细 数, 并进 行复 核,以 防差 错 ;收支现 金后 , 必 须在 现金 收支凭 证上 加盖 有日 期的 “现金 收讫 ”或 “现金 付 讫” 戳 记和 出纳人员、 当事 人的 签字 或盖 章, 以 防重 复收 付。 每日 终了, 应结 出库 存现 金余 额, 进 行账 实核对不准 以白 条抵 库, 发现 现金余 缺应 及时 列账 ,并 向上级 领导 逐级 报告 ,查 明原因 处理 。第四章 银 行存 款管 理第 十六 条 银行 存款 是指公 司存 入银 行的 货币 资金。 公司 收入 的一 切款 项, 除 国家 另有规定以 外, 都必 须当 日送 存银行 ; 公 司的 一切 支出 , 除规 定可 以用 现金 支付 以外, 都必 须通过银行 办理 转账 结算 。第 十七 条 财务 部应 当严格 按照 支付结 算办 法 、 银 行账 户管理 办法 等 国家 有关 规定, 加 强对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严 格按 照规 定开 立账 户, 办 理存 款、 取款 和结 算。 银 行账 户的开立应 当符 合公 司经 营管 理实际 需要 , 不 得随 意开 立多个 账户 , 禁 止未 经财 务总监 批准 自行开立银 行账 户, 对不 需用 、 未使 用的 银行 账户 要及 时做好 清理 、 撤 消工 作。 严格遵 守银 行结算纪律 ,不 准出 租出 借银 行账户 。第 十八 条 财务 部应 根据公 司资 金情 况, 提出 开立远 期票 据或 办理 押汇 、 贴现 等融 资业务需求 ,并 负责 申请 流动 资金贷 款和 银行 授信 额度 。第 十九 条 出纳 员负 责公司 银行 存款 的使 用和 管理 。 财 务部 应当 指定 专人 定期核 对银 行账户 , 每 月至 少核对 一次 , 编 制银 行存 款余额 调节 表, 并指 派对 账人员 以外 的其他 人员 进 行审核, 确定 银行 存款 账面 余 额与银 行对 账单 余额 是否 调节相 符。 如调 节不 符, 应 当查明 原因 ,及时处 理。第 二十 条 采购 货款 支付由 采购 部或 设备 供应 部计划 员按 合同 提出 付款 申请 , 经 部门 审核,分 管副 总经 理签 字, 财务总 监复 核后 ,交 财务 部付款 。第 二十 一条 其 他业 务付款 由当 事人 提出 申请 , 部门 经理 复核 业务 合同、 办理事 项是 否经过事 前审 批等 内容 后, 上交分 管副 总经 理, 按规 定履行 审批 程序 后交 财务 部付款 。第 二十 二条 信 用证 付款业 务 、 银 行承 兑汇 票业 务应严 格依 据采 购合 同要 求或融 资需 求办理。第 二十 三条 出 纳员 付款时 必须 复核 支付 申请 是否经 各级 有权 签字 的人 签字批 准 , 原 始凭证原 件是 否真 实、 完整 , 并 应提 前做 好资金 准备 。 出 纳员 必须 严格按 凭证 提供的 信息 填 写票据, 并连 同凭 证交 财务 经理审 核后 加盖 印鉴 。第 二十 四条 严 禁开 立空头 支票 及远 期支 票; 未经财 务总 监批 准, 不得 开立空 白支 票 。开具的 支票 必须 填上 支票 抬头 , 用 途; 除公 司提 取 现金外 , 严禁 给任何 单位 和个人 开具 现金支票。第 二十 五条 例 行收 款。( 一 ) 由 客户直 接汇 至公司 账户 的货 款或 其他 款项 , 出 纳员 及时从 银行 取得回 单 , 并 将信息传 给相 关部 门。( 二) 以票 据方 式收 到的货 款, 出纳 应在 收到 客户的 票据 后, 设立 台账 进行管 理, 保证在票据 有效 期内 到银 行办 理委托 收款 或兑 现业 务, 款项进 账后 ,注 销登 记。第 二十 六条 银 行结 算业务 完成 后应 序时 逐笔 登记银 行存 款日 记账 ,不 准多笔 汇总 登记,也 不准 以收 支差 额记 账。第 二十 七条 对 于银 行账户 实行 网上 交易 、电 子支付 等方 式办 理货 币资 金支付 业务 的 ,公司应 当与 承办 银行 签订 网上银 行操 作协 议, 明确 双方在 资金 安全 方面 的责 任与义 务、 交易范围等 。操 作人 员应 当根 据操作 授权 和密 码进 行规 范操作 。公 司使 用网 上交 易、 电子支 付方 式办 理货 币资 金支付 业务 , 不 应因 支付 方式的 改变 而随意简化 、 变更 支付货 币资 金所必 需的 授权 批准 程序 。 公 司应 严格 实行网 上交 易、 电子 支付 操作人员 不相 容岗 位相 互分 离控制 。第 二十 八条 需 在异 地开设 采购 资金 专户 的, 由采购 部门 提出 申请 , 经 分管副 总经 理审核后, 交财 务总 监复 核, 报总经 理批 准后 方可 开立 。采 购资 金专 户实 行报 账制, 报账 制的 报销 手续 按本制 度第 十一 条的 规定 办理。第 二十 九条 因 从事 证券交 易和 期货 交易 而在 证券公 司、 期货 公司 开设 资金专 户的 , 交易人员 应在 每日 股 ( 期) 市闭市 后, 将交 割单 送交 财务总 监。 财务 总监 指定 有关人 员制 作记账凭证 。 出 纳人 员依 据交 割单登 记资 金专 户账 。 交 易人员 应每 周在 证券 (期 货) 公 司打 印一份对账 单, 交财 务部 出纳 员核对 。对 证券 ( 期货 ) 公 司 以现金 等方 式不 通过 公司 资金专 户返 还的 手续 费, 交易人 员应 在收到的当 日, 最迟 在次 日交 财务部 入账 , 财 务部 有关 人员应 按与 证券 (期 货) 公司签 订的 协议进行审 核。任 何人 员均 不得 在交 易资金 专户 提取 现金 , 也不 得通过 转账 方式 将资 金转 到公司 财务 部指定以 外的 账户 ,对 违反 此规定 者, 公司 将对 其以 贪污论 处。第 三十 条 外币 的管 理。 外 币是 指记 账本 位币 以外的 货币 。 公 司按 币种 设立银 行存 款日记账和 现金 日记 账, 记账 方 法采用 统账 制。 汇率 采用 即 期汇率 核算 。 交 易时 发生 的 外币业 务,采用交 易日 汇率 , 现 汇兑 换采用 中国 外汇 管理 局挂 牌当日 的卖 出价 或买 入价 。 资产 负债 表日按即期 汇率 折算 的人 民币 与账面 的差 额为 汇兑 损益 ,记入 财务 费用 。公 司以 外币 支付 预算 内的款 项时 , 应 经财 务总 监和总 经理 批准 。 对 需经 派驻财 务总 监联签的, 还应 按本 制度 第九 条第六 款的 流程 办理 。第 三十 一条 公 司购 买的有 价证 券属 现券 的 , 购 入时制 作入 库单 , 入库 单的 主要内 容为 :券种名 称 、 发 行单 位 、 面 值、 利率 、 付息 方式 、 期 限、 张数 、 本金 总额 、 兑 付日期 , 经手 人签字, 保管 人签 字, 财务 经理签 字。 经手 人、 保管 人各执 一份 留存 。 入 库单 连同银 行付 款凭证作为 记账 凭证 的附 件。 保管人 要建 立登 记簿 , 记 载其变 动情 况。 现券 要视 同现金 一样 , 要存放在 防盗 、 防 火、 防潮 的安全 地方 , 也 可在 银行 租用保 险箱 存放 。 保 管员 应至少 每月 查对核实一 次。当 将现 券用 于质 押融 资时 , 应 与金 融机构 办好 交接手 续 ; 解 除质押 时 , 同样要 与金 融机构认真 办好 交接 手续 。第 三十 二条 财 务部 应每日 编制 资金 (包 括银 行存款 、 现 金) 动态 情况 表, 每 日终 了或次日上 班时 报财 务总 监和 总经理 。第五章 票 据和 印章 管理第 三十 三条 票 据系 指公司 使用 的增 值税 专用 发票、 普通 发票 、收 据、 各种支 票等 。第 三十 四条 各 种票 据由财 务部 统一 保管 。第 三十 五条 票 据购 置。 票 据由 财务 部统 一向 税务部 门和 有关 银行 购买 。 收据 由财 务部统一印 刷 。 票 据保管 人按 每次购 置的 数量 建立 登记 簿。 向银 行购 买的支 票 , 每次每 种限 购一本。第 三十 六条 财 务部 要按票 据种 类设 置登 记簿 。 登 记簿 的封 面内容 为 : 票据名 称 、 每 本票据份 数、 总本 数、 起讫 号。 登 记内 容为 : 领 用日 期、 领 用部 门、 领用 数量 、 起讫 号、 领用人签字 , 缴 销日 期、 缴 销 数量、 作废 份数、 缴销 起 讫号、 票据 总金 额、 结 存 数量、 缴销 人签字。登 记格 式为 横线 登记 法,即 上述 内容 在同 一条 横线上 登记 。缴 销人 在缴 销 前 应到 财务部 相关 人员 处核 对缴 销票据 总金 额 , 核 对相 符后 方可办 理缴 销手续。第 三十 七条 票 据领 用。 票 据使 用部 门领 用票 据应提 出书 面申 请, 部门 负责人 签字 加盖部门印 章经 财务 总监 批准 后办理 申领 手续 。使 用时 要顺序 使用 ,不 得跳 本跳 号。第 三十 八条 票 据保 管。 票 据应 有专 用库 房, 库房要 具有 防盗 、 防 火、 防潮功 能, 由财务部指 派专 人管 理, 除支 票外, 出纳 人员 不得 兼管 票据。票 据存 根属 于公 司的 原始凭 证, 应保 存 15 年。第 三十 九条 财 务部 对各种 支票 和付 款凭 证, 必须认 真保 管, 使用 时按 编号顺 序登 记 。支票如 有遗 失 , 必须 及时 向开户 行办 理挂 失手 续, 报法院 登报 声明 , 并 对责 任人视 情节 及 损失额度 给予 相应 处罚 。第 四十 条 本制 度所 涵盖印 鉴范 围为 : 公司 在开 户银行 预留 的印 鉴样 式对 应的所 有实 物(包括 网上 银行 所使 用的 专用 U 盘或 密码 器) 。 印 鉴 平时必 须妥 善保 管, 保证 安全, 不得 由一个人 保管 支付 款项 所需 的全部 印章 , 原 则上 由出 纳和财 务经 理分 开保 管。 印鉴保 管人 外出必须作 好交 接授 权工 作, 由财务 总监 指定 人员 临时 保管。第 四十 一条 保 管人 必须亲 自在 银行 结算 凭证 等单据 、 文 件上 面加 盖预 留银行 印鉴 , 不允许由 其他 人代 替。第 四十 二条 一 般情 况下 , 不 准携 带银行 印鉴 外出 , 如 确实 需要 , 应 事 先取得 公司 财务总监的 批准 , 印 鉴保 管人 方可亲 自携 带各 自的 印鉴 外出使 用。 印鉴 保管 人应 建立财 务印 鉴使用登记 簿, 记录 临时 代管 和外出 使用 的情 况。第六章 监 督与 检查第 四十 三条 财 务总 监 负责对 公司 及子 公司 的货 币资金 内部 控制 情况 进行 检查监 督。第 四十 四条 货 币资 金监督 检查 的内 容主 要包 括:( 一) 货币 资金 业务 相关岗 位及 人员 的设 置情 况。 重 点检 查是 否存 在货 币资金 不相 容职务混岗 的现 象。( 二) 货币 资金 支付 授权批 准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重点 检查 货币 资金 制度 的授权 批准 手续是否健 全, 是否 存在 越权 审批行 为。( 三) 支付 款项 印章 的保管 情况 。 重 点检 查是 否存在 办理 付款 业务 的全 部印章 交由 一人保管的 现象 。( 四) 票据 的保 管情 况。 重 点检 查票 据的 购买 、 领用 、 保 管手 续是 否健 全, 票 据保 管是否存在 漏洞 。( 五) 随机 检查 库存 现金的 账实 相符 情况 。( 六) 货币 资金 收入 、支出 是否 取得 合理 、合 法的凭 据。( 七) 银行 存款 余额 对账单 编制 情况 。第 四十 五条 监 督检 查过程 中发 现的 货币 资金 内部控 制中 的薄 弱环 节 , 应 要求纠 正和 完善, 发 现重 大问 题应 写出 书面检 查报 告, 向有 关领 导和部 门汇 报, 以便 及时 采取措 施, 加以纠正和 完善 。第七章 附 则第 四十 六条 本 制度 未尽事 宜, 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规范 性文 件及 公司 章程 的规定执 行。第 四十 七条 本 制度 由公司 董事 会负 责解 释。第 四十 八条 本 制度 自公司 董事 会通 过之 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