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吉 林 金 浦 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本 制度经 2013 年第二次 临 时股东 大 会审议通过)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规范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和管理, 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 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 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 规范 运作指 引”) 、上 市公司 监管指引 第 2 号 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 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 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 增发 、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 三条 发行股票、 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第 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储、 规范使用、 如实披露、 严格管理的原则。第 五条 募 集 资 金 只 能 用 于 公 司 在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募 集 资 金 运 用 项目 (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第 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组织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采取适当1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第 七条 公司应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 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 八条 未 按 规 定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或 擅 自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而 未 履 行 法 定 批准程序,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第 二章 募 集 资 金 存储第 九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户, 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 开立专户事宜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可以根据募投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户, 但开户数量 (包括公 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个数 。第 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除募 集资金专户外,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 (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 其他专用账户、 临时账户) ; 公司亦不得将 生产经营资金、 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 必须以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第 十 一 条 公司应当 在募集 资金 到位后 1 个月内 与保 荐 机构、存 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 )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 “协议” )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2(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 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六)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七)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 商业银行的告知、 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公 司 应 当 在 上 述 协 议 签 订 后 及 时 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备 案 并 公 告 协 议 主 要 内容。上述协议 在有效 期届满 前提前终 止的, 公司应 当自协议 终止之 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第 三章 募 集 资 金 运用第 十 二 条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 划 使 用 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 十 三 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 十 四 条 公司进行募投项目投资时, 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 的规定, 履行审批手续。 所有募投项目资金的支出, 均首先由资金3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 报财务总 监审核, 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第 十 五 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 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第 十 六 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一)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1、公司 募集资 金投资 项目的负 责部门 根据募 集资金投 资项目 可行性 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3、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二) 公司总经理负责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实施。 使用募集资金时, 由具体使用部门 (单位) 填写申请表, 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会签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应 当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全 面 核 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进展情况。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年 度 实 际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与 前 次 披 露 的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计 划当年预计 使用金 额差异 超过 30%的 ,公司 应当 调整募集 资金投 资计划 ,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 十 八 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 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第 十 九 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后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4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二)募投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决 定 终 止 原 募 投 项 目 的 , 应 当 尽 快 科 学 地 选 择 新 的 投 资 项目。第 二 十 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 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 司 已 在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中 披 露 拟 以 募 集 资 金 置 换 预 先 投 入 的 自 筹 资 金 且 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第 二 十 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第 二 十 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以下内容:(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 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5(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超过本次 募集 资金金 额 10%以上的 闲置 募集资 金补充流 动资 金时, 还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 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 二 十 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 不得质 押,产 品专用结 算账户 (如适 用)不得 存放非 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 二 十 五条 使用闲置 募集资 金投 资产品的 ,应当 经公司 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 会、保 荐机构发 表明确 同意意 见。 公司 应当在 董事会 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 包 括 募 集 时 间 、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 募 集 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 闲 置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产 品 的 额 度 及 期 限 , 是 否 存 在 变 相 改 变 募 集 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6第 四章 募 投 项 目 变更第 二 十 六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第 二 十 七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第 二 十 八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第 二 十 九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审 慎 地 进 行 拟 变 更 后 的 新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 三 十 条 公司拟变 更募集 资金 投向的, 应当在 提交 董 事会审议 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三)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四)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五)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如适用);(六)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七)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八)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九)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7(十)相关中介机构报告;(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应当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上述第 (六) 项至第(十一)项所述全部或部分文件。第 三 十 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披露下列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 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的, 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 三 十 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 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 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第 三 十 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 的, 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 露 与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进 行 交 易 的 原 因 、 关 联 交 易 的 定 价 政 策 及 定 价 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第 三 十 四条 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 ,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8(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 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第 三 十 五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 ( 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 5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非募投项目 (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 三 十 六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 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 利息收入) 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节余募集 资金 (包括 利 息收入) 低于 募集资 金 净额 10%的 ,应 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 (包括 利 息收入) 低于 300 万或 低于募集 资金 净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9第 五章 募 集 资 金 管理 与 监督第 三 十 七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第 三 十 八条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应 当 至 少 每 季 度 对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 事 会 应 当 在 收 到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第 三 十 九条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 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规范运作指引 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 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 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第 四 十 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10第 四 十 一条 公 司 以 发 行 证 券 作 为 支 付 方 式 向 特 定 对 象 购 买 资 产 或 募 集 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第 四 十 二条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关 注 募 集 资 金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与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并承担必要的费用。第 六章 附 则第 四 十 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之前”包含本数, “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第 四 十 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冲突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第 四 十 五条 本 制 度 自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实 施 , 修 改 时 亦同。第 四 十 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