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太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 圳 市 太 光 电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则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 司” ) 为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等有关法律 、 法规、 规 范性文件和 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 二条 公 司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公 司 章 程 及 本 规 则 的 相 关 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 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第 三条 股 东 ( 含 代 理 人 )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 依 法 享 有 知 情 权 、 发 言 权 、 质 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第 二章 股 东 大 会职权第 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1(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十五) 审议批 准法律 、行政法 规及规 范性文 件规定的 应由股 东大会 批准的重 大关联交易;(十六) 审议批准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提出的提案;(十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八) 审议批 准法律 、行政法 规、规 范性文 件和本章 程规定 的应由 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 述 股 东 大 会 的 职 权 不 得 通 过 授 权 的 形 式 由 董 事 会 或 其他 机 构 和 个 人 代 为 行 使。第 三章 股 东 大 会的 召 开 程 序第 一节 股 东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第 五条 股 东 大 会 分 为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和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每 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2第 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会人数的 2/3 或不足法定最低 人数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 “提议股东” )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 七条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地 点 为 公 司 住 所 或 会 议 通 知 确 定 地 点 。 股 东 大会将设臵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视频、 电话、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股 东 大 会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方 式 的 , 应 当 安 排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召 开 ,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第 八条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时 ,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聘 请 律 师 对 以 下 问 题 出 具 法 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公司要求的其他问题。第 二节 股 东 大 会的 召 集3第 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 十条 独 立 董 事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对 独 立 董 事 要 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根据适用 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第 十 一 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 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第 十 二 条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东 有 权 向 监 事 会 提 议 召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4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 (以下简称 “召 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 十 三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第 十 四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份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第 十 五 条担。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第 三节 股 东 大 会的 提 案 与 通知第 十 六 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 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 十 八 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5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第 十 九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书面方式作出,并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股权登记 日与 会议日 期 之间的 间 隔应 当不多 于 7 个工 作日 。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 二 十 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处罚或惩戒。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承诺股东大会6通知中公开披露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 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 二 十 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第 四节 股 东 大 会的 出 席 和 登记第 二 十 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一个股东委 任两位以上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的,需指定一人行使表决权。第 二 十 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非个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委 托的 代理人作为代表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非个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 二 十 四条 股 东 出 具 的 委 托 他 人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下 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 别对列 入 股东 大会议程 的每一 审议事 项投赞成 、反对 或弃权 票的指示;7(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 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 委托人为非个人人股东的, 应加盖股东单位印章。委托书应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 二 十 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 二 十 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 二 十 七条 召 集 人 和 公 司 聘 请 的 律 师 将 依 据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提 供 的 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单位名称) 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 二 十 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第 五节 股 东 大 会的 召 开第 二 十 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8第 三 十 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股东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 三 十 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 三 十 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 六节 股 东 大 会的 表 决 、 决议 和 会 议 记录第 三 十 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 三 十 四条 除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约定的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事项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第 三 十 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9(二)选举、更换或罢免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 公 司 章 程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 公 司 章 程 第 七 十 七 条 第(五 )项规定的除外;(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八)公司年度报告;(九) 除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 三 十 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公 司 在 一 年 内 购 买 、 出 售 资 产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30%的事项;(六)股权激励计划;(七)法 律 、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 以 及 股 东 大 会 以 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 三 十 七条 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10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 提案权、 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第 三 十 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为保证股东大会顺利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在审议前,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 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 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 被请求回避的股 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 应由参会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表投票(按一人一票计)并依据过半数投票意见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第 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下 列 事 项 之 一 的 , 应 当 安 排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 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证券发行;(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股权激励;(四)股份回购;(五)根 据 股票上 市 规则 规 定应 当提交 股 东大会审 议的关 联交 易 (不 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根 据有 关规定 应 当提交 股 东大 会审议 的 自主会计 政策变 更、 会 计估11计变更;(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的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 ) 投 资 总 额 占 净 资 产 50%以 上 且 超 过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或 依 公 司 章 程应 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十一)股权分臵改革方案;(十二)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三) 中国 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要 求 采取网 络 投票 等方式 的 其他事项。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并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第 三 十 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 四 十 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 ,可 以 实 行 累 积 投 票 制 。 控 股 股 东 的 持 股 比 例 达 到 公 司 发 行 在 外 有 表 决 权 股 份总数的 30%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 四 十 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 予表决。第 四 十 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 四 十 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12第 四 十 四条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 四 十 五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第 四 十 六条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 应 当 对 提 交 表 决 的 提 案 发 表 以 下 意 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 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 四 十 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 四 十 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 监票人、 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第 四 十 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 五 十 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13第 五 十 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第 五 十 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 、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第 五 十 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 保存期限 不少于 15 年。第 五 十 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14第 四章 休 会第 五 十 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 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 五 十 六条 会议过程中, 与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 对股东身份、 计票结果等发生争议, 不能当场解决, 影响大会秩序, 导致无法继续开会时, 大会主持 人应宣布暂时休会。前述情况消失后,大会主持人应尽快通知股东继续开会。第 五章 会 后 事 项第 五 十 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 , 新任董事、 监事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第 五 十 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 六章 附 则第 五 十 九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 、 “内” , 含本数 ; “过” 、 “低于” 、 “多于” ,不含本数。第 六 十 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时, 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 提请股东大会审第 六 十 一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 六 十 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