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销售
1 / 7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销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行为,防范销售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销售,主要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并取得货款的行为。企业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可以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销售业务的下列风险:(一)销售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销售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三)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管理不规范、不科学,可能导致资产损失或资产运营效率低下。(四)合同协议签订未经正确授权,可能导致资产损失、舞弊和法律诉讼。(五)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管理不善,账龄分析不准确,可能由于未能收回或未能及时收回欠款而导致收入流失和法律诉讼。第四条 企业在建立与实施销售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二)销售政策和信用管理应当科学合理,销售与发货控制流程应当规范严密。 2 / 7(三)应收账款应当有效管理,及时催收;往来款项应当定期核对,如有差错,及时改正。(四)销售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销售与收款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一)客户信用管理、与销售合同协议的审批、签订。(二)销售合同协议的审批、签订与办理发货。(三)销售货款的确认、回收与相关会计记录。(四)销售退回货品的验收、处置与相关会计记录。(五)销售业务经办与发票开具、管理。(六)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坏账的核销与审批。第六条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企业信用政策,监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信用政策应当明确规定定期(或至少每年)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就不同的客户明确信用额度、回款期限、折扣标准以及违约情况下应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企业应当合理采用科学的信用管理技术,不断收集、健全客户信用资料,建立客户信用档案或者数据库。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集成企业分、子公司或业务分部的销售发货信息与授信情况,防止向未经信用授权客户发出货品,并防止客户以较低的信用条件同时与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子公司进行交易而损害企业利益。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政策支持,防范风险。 3 / 7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业务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务。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者管区、管户调整。第三章 销售与发货控制第九条 企业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建立销售管理责任制。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收款政策,定期审阅并严格执行。第十一条 企业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用、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应当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信用政策及程序。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一)销售谈判。企业在销售合同协议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对谈判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二)合同协议审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合同协议审批制度,明确说明具体的审批程序及所涉及的部门人员,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界定不同合同协议金额审批的具体权限分配等。审批人员应当对销售合同协议草案中提出的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审查并建立客户信息档案。重要的销售合同协议,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三)合同协议订立。销售合同协议草案经审批同意后,企业应当授权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协议。签订合同协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四)组织销售。企业销售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协议编制销售计划,向发货部门下达销售通知单,同时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并经审批后下达给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或经授权的有关部门在开具销售发票前对客户信用 4 / 7情况及实际出库记录凭证进行审查无误后,根据销售发票通知单向客户开出销售发票。(五)组织发货。企业发货部门应当对销售发货单据进行审核,严格按照销售通知单所列的发货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时间、发货方式、接货地点组织发货,并建立货物出库、发运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退回管理制度。企业的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销售退回的货物应当由质检部门检验和仓储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质检部门应当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仓储部门应当在清点货物、注明退回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后填制退货接收报告;财会部门应当对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企业应对退货原因进行分析并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做好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订单、销售合同协议、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销售部门应当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并由相关人员对销售合同协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审阅。销售台账应当附有客户订单、销售合同协议、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购货单据。第四章 收款控制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对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的销售收款,应当通过企业核定的账户进行结算。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企业应当避免销售人员直接接触销售现款。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要妥善保存,财会部门应当督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 5 / 7程序予以解决。应收账款应分类管理,针对不同性质的应收款项,采取不同方法和程序。应严格区分并明确收款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清收奖励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和处罚制度,以有利于及时清理催收欠款,保证企业营运资产的周转效率。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并评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第二十条 企业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并按照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确定发生的各项坏账,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做出会计处理。第二十一条 企业核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结合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明确应收票据的受理范围和管理措施。企业应当加强对应收票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防止购货方以虚假票据进行欺诈。企业应收票据的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企业应当有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当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但仍承担收款风险的票据应当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企业应当制定逾期票据追索监控和冲销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定期抽查、核对销售业务记录、销售收款会计记录、商品出库记录和库存商品实物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销售与收款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应定期对库存商品进行盘点。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6 / 7企业销售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销售合同可分为一般销售合同和特殊销售合同。其中,特殊销售合同又可分为开口合同和合同金额超过规定金额的重大合同。销售合同是企业内部据以确认收入、发出货物、催收账款等的重要文件,为了杜绝违法或者无效的销售合同,防止经济诈骗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发生,降低或避免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服务过程中承担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损失,除了由法律部门对销售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外,更重要的是建立财务审核制度,对销售合同将给企业带来的收入、成本、经营风险等问题,进行经济性审核。其具体内容包括:1.明确合同审批的权限设定审批权限时,要考虑合同的类型以及金额大小,例如,对重大经济合同应实行集体审议制度。此外,还应遵循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等特殊情况下合同订立的一些特殊规定,防止发生经营损失。2.明确合同审核的业务流程通过规定审核程序,以及分离不相容职务,实现有效约束和监督。3.明确合同签订过程中财务审核的内容和关注重点如标的数量及价格条件、销售金额是否满足企业盈利的需要,付款条件、期限和方式是否符合控制经营风险的要求,对方企业信誉和信用是否符合企业信用政策的规定,价格外的费用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等等。4.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审核,实行财务监控例如根据合同发货、开具发票、接收货款、记录应收账款明细账时,都要分别进行财务审核,防止出现技术性差错。5.明确合同修改和解除、终止的审批权限和流程合同订立后,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或修改的,应重新履行财务审核手续。涉及经济赔偿的,赔偿前还应办理相关财务事项。 7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