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董 事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 经 2013 年 9月 26日第 六 届 董 事会 第 二 十 次次 会 议 审 议通过 )第 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提高公司 风 险控制水平和能力 ,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证券公司治理 准则 、 国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 二 条 董事 会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是董 事会 按照 公 司章 程 设立 的专门 工 作 机构, 主要负责监督、 评价公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 审查公司的风险识 别、 评估和控制机制、 制度和流程; 评估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风险情况, 并对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防范、控制风险的意见以及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 二章 人 员 组成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 员 会至少由 3名以上董事组成。第 四条 风险控制委员 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 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 会设主任委员 (召集人 ) 1名, 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 六条 风险控制委 员 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 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 七条 风险控制委员 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第 八 条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的 负 责 人 由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担 任 ; 成 员 由 合 规部 、计划财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第 三章 职 责 权限 第 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1(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三) 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 提出意见;(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五) 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第 十条 风险控制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 四章 决 策 程序第 十 一 条 风险控制委 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风险控制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 决策需要的资料:(一)监管部门和公司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二)公司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报告;(三)公司风险状况报告;(四)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五)其他相关材料。第 十 二 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召开会 议,对风 险 控制 委员会 办公室提 供 的报告 进行评议,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 十 三 条 如遇重大突发风险,风 险控制委 员 会办公室 应 及时向风 险 控制委 员会全体成员报告,委员会作出评估后,向全体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报告。第 五章 议 事 规则第 十 四 条 风险控制委 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应于召开 3 日以前 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 2/3 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 时间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1名其他委员主持。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 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注明会议召 开方式及表决方式) , 会议材料原则上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 至迟不得晚于会 议召开前送达。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或其他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传真 等)召开 。第 十 五 条 风险控制委 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2由委员本人出席,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 六 条 风险控制委 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 并 由参会委员在决议上签字 。第 十 七 条 风险控制委 员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 十 八 条 风险控制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第 十 九 条 风险控制委 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必须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 二 十 条 风险控制委 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 二 十 一条 风险控制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第 二 十 二条 出席会议 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 露、透露 有关信息。第 六章 附则第 二 十 三条的规定执行。第 二 十 四条 第 二 十 五条本工作细 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本工作细 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工作细 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九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