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深 圳 市 康 达 尔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会 计 政 策 、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及 会 计 差 错 管 理 制 度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会 计政 策变 更 .3第三章 会 计估 计变 更 .4第四章 会 计差 错更 正 .5第五章 信 息披 露 .5第六章 附 则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适应 公司 规范 运 作的需 要, 加强 财务 会计 管理, 确保 公司 会计 信息 的真实 性、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规范 公司 会计政 策变 更 、 会 计估 计变 更及会 计差 错更 正的 程序 及信息 披露 , 保护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根据 证券 法 、 上市 公司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企 业会 计准 则 、 中 国证 监会 公 开发 行证券 的公 司信 息披 露编 报规则 第 1 9 号 财 务信 息的更 正及 相关披露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公司 信息披 露工 作指引 第 7 号 会 计政策 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有 关规 定 和 公司 章程 等的 有关 规定 ,制 定本制 度。第二条 本制 度适 用 于集 团 公司总部 和集团 成员公 司 ,集团其 他参股 公司可 参 照执行本制度。 本制度 中的 “集团 公司” 是指集 团公 司总 部 , “集团 成员 公司” 包括 集团公 司所 属的 全资公 司、 直接 和间 接控 股 公司、 实质 性控 股公 司、 独 立核算 单位 以及 非法 人的 集团事 业部 。第三条 本 制度 中, 下列 用 语的含 义为 :(一) 会 计 政策 变更 、会 计估计 变更 和差 错更 正事 项,是 指 企业 会计 准则 第 28 号 会计政 策、 会计 估计 变更 和差错 更正 定 义的 会计 政策变 更、 会计 估计 变更 和会计 差错 ;(二) 定 期 报告 ,是 指会 计政策 或会 计估 计变 更日 后尚未 披露 的最 近一 期定 期报告 ;(三 ) 会 计政 策变 更 对定 期报 告 的影 响比 例, 是指 公司 自 主变 更会 计政 策后 , 定 期报 告1现 有 披 露 数 据与 假 定 不 变更 会 计 政 策 定期 报 告 原 有披 露 数 据 的 差额 的 绝 对 值除 以 假 定 不变更会计 政策 定期 报告 原有 披露数 据的 绝对 值;(四 ) 会 计估 计变 更 对定 期报 告 的影 响比 例, 是指 公司 变 更会 计估 计后 , 定 期报告 现 有 披 露 数 据 与 假定 不 变 更 会计 估 计 定 期 报告 原 有 披 露数 据 的 差 额 的绝 对 值 除 以假 定 不 变 更会 计估计 定期 报告 原有 披露 数据的 绝对 值;(五) 所 有 者权 益, 是指 归属于 上市 公司 普通 股股 东的所 有者 权益 ;(六) 净 利 润, 是指 归属 于上市 公司 普通 股股 东的 净利润 ;(七) 会 计 政策 变更 日, 是指变 更以 后的 会计 政策 开始起 用的 日期 ;(八) 会 计 估计 变更 日, 是指变 更以 后的 会计 估计 方法开 始起 用的 日期 ;(九) 重 要 会计 估计 , 是 指公司 依据 企 业会 计准 则 等 的规 定, 应当 在财 务报表 附注 中披露 的重 要的 会计 估计 ,包括 :1)存 货 可 变现 净值 的确 定 ;2)采 用 公 允价 值模 式下 的 投资性 房地 产公 允价 值的 确定;3)固 定 资 产的 预计 使用 寿 命与净 残值 ;固 定资 产的 折旧方 法;4) 使 用 寿命 有限 的无 形资 产的预 计使 用寿 命与 净残 值;5) 可收回金额按照 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公允价值减去 处 置费用 后的净 额的方 法; 可收回 金额按 照资产 组预 计未来 现金流 量的 现值确 定的, 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 及其 折现 率的 确定;6)7)8)合同 完工 进度 的确 定;权益 工具 公允 价值 的确 定; 债务 人债 务重 组中 转让 的非现 金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由债务转 成的 股份的 公 允价值 和修改其 他债务 条件后 债务 的公允 价值的 确定; 债权 人债务 重组中 受让 的非现 金资产 的公允价值、 由债 权转 成的 股份 的公允 价值 和修 改其 他债 务条件 后 债权 的公 允价 值 的确定 ;9) 预 计 负债 初始 计量 的最 佳估计 数的 确定 ;10)11)12)13)金 融资 产公 允价 值的 确定;承 租人 对未 确认 融资 费用的 分摊 ;出 租人 对未 实现融 资收 益的 分配 ; 非 同一 控制 下企 业合 并成本 的公 允价 值的 确定 ;其 他重 要会 计估 计。2第四条 公 司会 计 政策变 更 、会计估 计变更 及会计 差 错更正事 项,应 严格按 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 度的 规定 , 履 行相应 的决 策审 批程 序。 任何人 员不 得利 用会 计政 策变更 和会 计估 计变更 操纵 公司 业绩 以及 各项财 务指 标。第五条 对于 公司 变 更会 计 政策、会 计估计 和更正 会 计差错, 由公司 总裁办 公 会领导、财务管 理中心 负责事 项研 究、 草 拟有关 方案 和文件 并与为 公司提 供审计 服务 的会计 师事务 所的咨 询沟 通 ; 董 事会 秘书 负责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监 局等 监管 部门 的咨 询沟通 工作 , 并按有 关程 序报 公司 董事 会、股 东大 会审 核通 过后 贯彻执 行。第二章 会计政 策 变更第六条 公 司会 计 政策变 更 主要分为 根据法 律、行 政 法规或者 国家统 一的会 计 制度要求变更会 计政 策和 自主 变更 会计政 策 。 所 有的 会计 政策 变更都 应由 财务 管理 中心 拟定相 应的 变 更申请 报告 。第七条 公 司根 据法律 、 行 政法规 或者 国家 统一 的会 计制 度 的要 求变 更会 计政 策的, 有关申请 报告 至少 应对 以下 事项作 出说 明:(一) 本 次 会计 政策 变更 情况概 述, 包括 变更 的日 期、 变 更的 原因 、 变 更前 采用的 会计政策、 变更 后采 用的 会计 政策等 ;(二)本 次会 计政 策 变更 对公司 的 影响 ,包括 本次 会计政策 变更 涉及公 司业 务的范围 , 变更会 计政 策对 财务 报表 所有者 权益 、净 利润 的影 响等;(三)与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 监局 及为公 司提 供审计服 务的 会计师 事务 所的协调 沟 通意见 和建 议;(四) 董 事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等上 级监 管部 门认 为需要 说明 的其 他事 项。第八条 公司 自主 变 更会 计 政策的, 除上述 第七条 需 要说明事 项外, 有关申 请 报告中至少还应 对以 下事 项作 出说 明:(一) 关 于 会计 政策 变更 合理性 的说 明;(二)如 果因 会计 政 策变 更对公 司 最近 两年已 披露 的年度财 务报 告进行 追溯 调整,导 致 公司已 披露 的报 告年 度出 现盈亏 性质 改变 的, 公司 应该进 行说 明。3第九条 公 司依 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和会 计准则 的规定 拟 变更会 计 政策的 ,应该 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 。 属于公 司拟 自主变 更会 计政 策的 , 除 了应提 交公 司董 事会 审议 外, 还应 由公 司 独立董 事、 监事 会等 必须 发表意 见。第十条 变更 事项 需 在公 司 董事会审 议批准 后的两 个 交易日内 向深圳 证券交 易 所提交董事会决 议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第十一条 公司 自主 变更 会计政 策达 到以 下标 准之 一的, 应当 在董 事会 审议 批准后 , 由负责公 司审 计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出 具专 项审 计报 告 , 专 项审计 报告 与董 事会 议案 同时在 定期 报 告披露 前提 交股 东大 会审 议:(一) 会计 政策 变更 对定 期报告 的净 利润 的影 响比 例超 过 50%的;(二) 会计 政策 变更 对定 期报告 的所 有者 权益 的影 响比例 超 过 50%的;(三) 会计 政策 变更 对定 期报告 的影 响致 使公 司的 盈亏性 质发 生变 化; 公司在 召开 前述 股东 大会 期间, 必须 向投 资者 提供 网络投 票渠 道。第十二条 公 司自 主变 更会 计政 策 , 未 按有 关规 定履 行 董事会 、 股 东大 会等 审批 程 序, 也未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视为滥 用会 计政 策, 按照 前期差 错更 正的 方法 处理 。第十三条 变 更会 计政 策的 按以下 规定 进行 会计 处理(一)公 司依 据法 律 、行 政法规 或 者国 家统一 的会 计制度要 求变 更会计 政策 的,按照 国家相关 的规 定执 行;(二)会 计政 策变 更 能够 提供可 靠 、相 关的会 计信 息的,采 用追 溯调整 法处 理,视同 对 某项交 易或 事项 初次 发生 时即采 用变 更后 的会 计政 策对财 务报 表相 关项 目进 行调整 , 但确 定 会计政 策变 更累 积影 响数 不切实 可行 的除 外;(三) 会 计 政策 变更 对前 期影响 数不 切实 可行 的, 采用未 来适 用法 进行 会计 处理第三章 会计估 计 变更第十四条 公 司变 更 重要 会 计估计的 ,应比 照自主 变 更会计政 策的要 求提出 申 请报告。达到以 下标 准之 一的 , 在董 事会审 议批 准后 应当 提交 专项审 计报 告并 在定 期报 告披露 前提 交 股东大 会审 议:(一) 会计 估计 变更 对定 期报告 的净 利润 的影 响比 例超过 50%的;(二) 会计 估计 变更 对定 期报告 的所 有者 权益 的影 响比例 超过 50%的;(三) 会计 估计 变更 对定 期报告 的影 响致 使公 司的 盈亏性 质发 生变 化。4公司在 召开 前述 股东 大会 期间, 必须 向投 资者 提供 网络投 票渠 道。第十五条 公 司自 主 变更 会 计估计, 未按有 关文件 和 公司章 程、 本制度 要 求履行董事会、 监事 会、 股 东大 会等 审批程 序、 也未 按 指 引 7 号 第 五条 要求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 视为滥 用会 计政 策, 按照 前期差 错更 正的 方法 处理 。第十六条 会 计估 计 变更 采 用未来适 用法处 理,在 会 计估计变 更当期 及以后 期 间,采用新的会 计估 计 , 不改 变以 前期间 的会 计估 计, 也不 调整以 前期 间的 报告 结果 。 会 计估 计的 变 更仅影 响当 期的 , 有 关估 计变更 的影 响应 于当 期确 认。 会 计估 计的 变更 既影 响当期 又影 响未来期间 的, 有关 估计 变更 的在当 期及 以后 各期 确认 。第四章 会计差 错 更正第十七条 公 司会 计差 错的 更正适 用于 以下 情形(一) 公司 因前 期已 公开 披露的 定期 报告 存在 差错 被责令 改正 ;(二) 公司 已公 开披 露的 定期报 告存 在差 错, 经董 事会决 定更 正的 ;(三)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第十八条 公 司对 以前 年度 已经 公 布的 年度 财务 报告 进行更 正, 需要 聘请 具有 执 行证券 、期货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更正 后的 年度 报告进 行审 计。第十九条 公 司发 现前 期差 错, 应 根据 差错 的性 质及 时更正 。 对 于重 要的 前期 差错更 正采用追 溯重 述法 ,对 于不 重要的 前期 差错 可以 采用 未来适 用法 进行 更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条 公 司变 更 会计 政 策的,应 该在董 事会审 议 批准后两 个交易 日内向 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董 事会 决议 并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 公 司根 据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者会 计制度 的要 求变 更会计 政策 的, 披露 的会 计政策 变更 公告 至少 应包 含以下 内容 :(一)本 次会 计政 策 变更 情况概 述 ,包 括变更 的日 期、变更 的原 因、变 更前 采用的会 计政策、 变更 后采 用的 会计 政策等 ;(二)本 次会 计政 策 变更 对公司 的 影响 ,包括 本次 会计政策 变更 涉及公 司业 务的范围 , 变更会 计政 策对 财务 报表 所有者 权益 、净 利润 的影 响等;(三) 董 事 会审 议本 次会 计政策 变更 的情 况;(四)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等 监管部 门认 为需 要说 明的 其他事 项。5第二十一条 属 于公司 自 主 变更会计 政策的 ,除上 述 需披露的 内容外 ,董事 会 决议及 相关公告 中 还应 包括 以下 内 容:(一)如 果存 在因 会 计政 策变更 对 公司 最近两 年已 披露的年 度财 务报告 进行 追溯调整 导致公司 已披 露的 报告 年度 出现盈 亏性 质改 变的 ,公 司对此 情况 进行 的说 明;(二) 董 事 会关 于会 计政 策变更 的合 理性 的说 明;(三) 独 立 董事 意见 、监 事会意 见;(四) 会 计 师事 务所 出具 的专项 审计 报告 (适 用于 需股东 大会 审批 的情 形) ;(五) 关 于 股东 大会 审议 的安排 (适 用于 需股 东大 会审批 的情 形) 。第二十二条 公 司变更 重 要 会计估计 的,应 在董事 会 审议批准 后比照 自主变 更 会计政 策的要求 披露 相关 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 司如出 现 有 关的法律 法规、 企业会 计 准则及本 制度所 规定的 会 计差错 ,应当以 重大 事项 临时 报告 的方式 及时 披露 更正 后的 财务信 息 。 有 关的 更正 公告 至少应 包括 如 下内容 :(一) 公 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对更 正事 项的 性质 及原 因的说 明;(二) 更 正 事项 对公 司财 务状况 和经 营成 果的 影响 及更正 后的 财务 指标 ;(三)更 正后 经审 计 的年 度财务 报 表及 涉及更 正事 项的相关 财务 报表附 注以 及出具审 计 报告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 ; 如果 更正后 年度 财务报 告被出 具了无 保留意 见加 强调事 项段、 保留意 见、否 定意见 、无 法表示 意见的 审计报 告, 则应当 同时披 露审计 意见 全文。 如果 公 司对最 近一 期年 度财 务报 告进行 更正 , 但不 能及 时披 露更正 后经 审计 的年 度财 务报表 及相 关 附注, 公司 应就 此更 正事 项及时 刊登 “提 示性 公告 ”, 并 当在 该临 时公 告公 布之日 起 45 天 内披露 经具 有执 行证 券、 期货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的 更正 后的 年度报 告。(四) 更 正 后未 经审 计的 中期财 务报 表及 涉及 更正 事项的 相关 财务 报表 附注 。第二十四条 本 制度 第十 五 条所指 更正 后的 财务 报表 包括三 种情 况:1、 若公 司对 已披 露的 以前 期间财 务信 息 ( 包括 年度、 半年 度 、 季 度财 务信 息) 作 出更正 ,应 披 露 受 更 正事 项 影 响 的最 近 一 个 完 整会 计 年 度 更正 后 的 年 度 财务 报 表 以 及受 更 正 事 项影 响的最 近一 期更 正后 的中 期财务 报表 ;2、 若公 司仅 对本 年度 已披 露的中 期财 务信 息作 出更 正 , 应 披露 更正 后的 本年 度受到 更正 事项影 响的 中期 财务 报表 (包括 季度 财务 报表 、半 年度财 务报 表) ;3、 若公 司对 上一 会计 年度 已披露 的中 期财 务信 息作 出更 正 , 且 上一 会计 年度 财务报 表尚6未公开 披露 , 应披 露更 正 后的受 到更 正事 项影 响的 中期财 务报 表 ( 包括 季度 财务报 表 、 半 年度财务 报表 ) 。第二十五条 更 正后 的财 务 报表 中 受更 正事 项影 响的 数据应 以黑 体字 显示 。 如 果公司 对三年以 前年 度财 务信 息作 出更正 , 且 更正 事项 对最 近三年 财务 报告 没有 影响 , 可以 不披 露相 关年度 更正 后的 财务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制 度 执 行 前 公 司 制 定 的 有 关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规 定 的 内 容 与 本 制 度 不 符的,以 本制 度为 准 , 本制 度未尽 事宜 ,按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公司 章程 的规 定执 行 ; 本制度 如与 国家 日后 颁布 的法律 、 法 规或 经合 法程 序修改 后的 公 司章 程 相抵触 时, 按国 家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公 司章程 的 规定 执行 ,并 立即对 本制 度进 行修 订 。第二十七条 本 制度 由公 司 董事会 负责 解释 和修 订。第二十八条 本 制度 经公 司 董事会 审议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深圳市 康达 尔(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二一 三年 六月 二十 八日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