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尔: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 联 交易 管 理 制度编制审核 批准证券法务 中心 日期日期 日期2013-04-08主管领导 2013-04-19董事会 2013-04-23修订记录 1 日 期 修 订 状 态 修 改 内 容 修 改人 审 核人 批 准人2013-04-23 证券法务中心 主管领导 董事会关联交 易 管理 制 度编号: ZF-ZD025版号: A/0页码: 第 1 页 共 12 页第 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 范公司 的 关联交易 ,保证 公司与 关联人之 间发生 的关联 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 公开的 原则, 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 企业 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人披露 、 深圳 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 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 、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深圳市康达尔(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章 程( 以 下 简称“公 司章程 ”)的 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第 二 条 公 司 的 关 联 交 易 是 指 公 司 或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与 公 司 关 联 人 发 生 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关 联人如 在股东 大会上享 有表决 权,除 特殊情况 外,均 应对关 联交易 事项回避表决;(四)与 关联人 有任何 利害关系 的董事 ,在董 事会就该 关联交 易事项 进行表 决时, 应当回避; 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 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参与表决, 但必 须单独出具声明;(五)公 司董事 会应当 根据客观 标准判 断该关 联交易对 公司是 否必要 ,是否公平,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第 二章 关 联 人 和 关联 交 易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关联交 易 管理 制 度编号: ZF-ZD025版号: A/0页码: 第 2 页 共 12 页3、本条 第(二 )项所 列的关联 自然人 直接或 间接控制 的,或 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5、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 称“中 国证监会 ”)、 证券交 易所或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导致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与本 条第( 一)项 2 所列 法人受 同一国 有资产管 理机构 控制而 形 成本条第(一 )项 2 所述 情形的, 不因此 构成关 联关系, 但该法 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项 2 所列情形者除外。(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本条第(一)项 1 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 第(二 )项 1、2 所述 人士的 关系密 切的家庭 成员, 包括配 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5、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1、因与 公司或 其关联 人签署协 议或作 出安排 ,在协议 或安排 生效后 ,或在 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2、 过去 12 个月内, 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 (一) 、 (二) 项规定情形之 一的。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 3 关联交 易 管理 制 度编号: ZF-ZD025版号: A/0页码: 第 3 页 共 12 页(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第 三章 关 联 交 易的 定 价第六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遵循下列 定 价 原 则 和 定 价 方 法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二)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 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三)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 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 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四)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 , 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 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五)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 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第七条 公 司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应 当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 明 确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定 价 方法。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 如果拟对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进行变更的, 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 四章 关 联 交 易的 决 策 程 序与 披 露 4 关联交 易 管理 制 度编号: ZF-ZD025版号: A/0页码: 第 4 页 共 12 页第八条 公 司 不 得 直 接 或 者 通 过 子 公 司 向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提 供借款。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 经审计 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 联交易, 或者公 司与关 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但未达到本章第十条所述标准 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及时披露。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 金 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重大关联交易,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 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 估。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 均 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 有公 司 5%以 下股份的 股东 提供担 保 的,参照 前款 的规定 执 行,有 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涉及 “提供财务资助” 和 “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 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 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 金额,适用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 应当以 公司放弃 增资权 或优先 受让权所 涉及的 金额为 交易金额 ,适用 第九 条、第十条 的规定。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 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 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 上述同一关联人, 5 关联交 易 管理 制 度编号: ZF-ZD025版号: A/0页码: 第 5 页 共 12 页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相互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 ;以及 由同一关 联自然 人担 任董事或 高级管 理人员 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与公司发生交易 。 对 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进行交易前,应当向董 事会声 明该交 易为关联 交易, 并提交 关于交易 的必 要性、 定价依据及 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第十六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当做到:(一) 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 , 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 盈利 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二)详 细了解 交易对 方的诚信 记录、 资信状 况、履约 能力等 情况, 审慎 选择交易对手方;(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四) 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或公司认为有必要时 , 聘请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交易价格未确定 、 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第十七条 公司拟 与关联 人发 生重 大关联 交易的 (指 上市 公司拟 与关联 人达 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 ,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 形成书面意见; 该关联交易事项应 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 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 (需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该关联交易事项应同时报请监事会出具意见。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 表决、 披露、 履行等情况进 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 6 关联交 易 管理 制 度编号: ZF-ZD025版号: A/0页码: 第 6 页 共 12 页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1、交易对方;2、在交 易对方 任职, 或在能直 接或间 接控制 该交易对 方的法 人单位 或者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见第 四条第(二)项 4 的规定;5、交易 对方或 者其直 接或间接 控制人 的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 理人员 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见第四条第(二)项 4 的规定;6、中国 证监会 、证券 交易所或 公司认 定的因 其他原因 使其独 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第二十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二)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三) 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 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 以回避;( 四)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 由董事会向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 是否回避;(五)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六) 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 , 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 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对该事项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 作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 7 关联交 易 管理 制 度编号: ZF-ZD025版号: A/0页码: 第 7 页 共 12 页决:1、交易对方;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5、在交 易对方 任职, 或在能直 接或间 接控制 该交易对 方的法 人单位 或者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6、因与 交易对 方或者 其关联人 存在尚 未履行 完毕的股 权转让 协议或 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7、中国 证监会 或证券 交易所认 定的可 能造成 公司对其 利益倾 斜的法 人或自 然人。第二十二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 联股东回避申请;(二) 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 ,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三)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 , 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 并由出席 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作出判断;(四)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 在扣除关联股东所 代 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后,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表决。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 被关联 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至少应当每季度查阅一 次公司与 关联人 之间的 资金往来 情况, 了解公 司是否存 在被 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 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四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 损失或可 能造成 损失的 ,公司董 事会应 当及时 采取诉讼 、财产 保全 等保护性措 8 关联交 易 管理 制 度编号: ZF-ZD025版号: A/0页码: 第 8 页 共 12 页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 五章 日 常 关 联交 易 披 露 和决 策 程 序 的特 别 规定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五条第 (十一) 至第 (十四) 项所 列的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一)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 , 公司应当与关 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九条或第十 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二)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 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 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 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 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 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三)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 , 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 (一) 项规定 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的, 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本公司当年将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超 出 金 额 分 别 适 用 第 九 条 或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重 新 提 交 董 事 会 或 者 股 东 大会审议并披露。第二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 定价原则和 依据、 交 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 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 公司在履行披 露义务时, 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 市场价 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 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9 关联交 易 管理 制 度编号: ZF-ZD025版号: A/0页码: 第 9 页 共 12 页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第 六章 关 联 交 易 应当 披 露 的 内容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公告文稿;(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七)独立董事意见;(八)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九)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五)交 易的定 价政策 及定价依 据,包 括成交 价格与交 易标的 账面值 、 评估值以及明确、 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 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 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 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包括交易价格、 交易结算方式、 关联人 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七)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10 关联交 易 管理 制 度编号: ZF-ZD025版号: A/0页码: 第 10 页 共 12 页(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 类 关 联 交 易 的 总 金 额 ;(九) 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 、 土地租赁、 债 务重组等情况;(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十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 说明 交 易 实 质 的 其 他 内 容 。 第 七章 关 联 交易 披 露 和 决 策 程序 的 豁免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以下关联交易时,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一)一 方以现 金方式 认购另一 方公开 发行的 股票、公 司债券 或企业 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 八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 (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 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 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视同本公司行为, 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第五条提 及的各类交易,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 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二条 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 的 股票 上市规则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对公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 依 据该等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 、 “以下” 都 含本数, “超过” 不含 本数。 11 关联交 易 管理 制 度编号: ZF-ZD025版号: A/0页码: 第 11 页 共 12 页第三十四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 决议事项等文件 ,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 董事会 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12 关联交 易 管理 制 度编号: ZF-ZD025版号: A/0页码: 第 12 页 共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