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采购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其具体范围包括:1.同类物资、工程项目及相关服务,单次采购预估金额万元以上。2.同类物资、工程项目及相关服务,年累计采购预估金额万元以上。3.同类物资、工程项目及相关服务,未来 3 年预计累计采购预估金额万元以上。4.其他经董事会认定应实施招标采购的事项。第三条 下属子公司不具备招标采购权限,所需物资的招标采购事宜由总公司采购部统一负责。第四条 招标采购原则1.公平、公平、公正。2.诚实信用。3.从严审查投标资格。4.利害关系人员回避。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五条 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采购招标管理的决策机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采购项目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等成员构成。具体有以下职责:1.审议、批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及评标规则。2.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议标小组成员。3.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4.协调招标组织、管理及监督机构间的关系。第六条 采购部是公司采购招标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其具体有以下职责:1.编制招标文件。2.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3.协助评标委员外部专家的选取及协调工作。4.招标活动及相关业务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5.招标相关协议、合同的签订及执行。6.招标项目后续跟踪及供应商维护。7.招标相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保管。第七条 法务部是招标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招标程序合规性、招标文件完整性及相关协议合同的法律复核工作。第三章 招标文件编制及发布第八条 采购部编制招标文件应至少载明以下事项:1.投标人须知。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3.技术规格。4.投标价格的要求。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7.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8.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的证明文件。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11.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12.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第九条 招标文件经过主管副总、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通过后,由采购部负责公开发布或向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且至少注明以下信息:1.公司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3.招标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第十二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 3 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符合招标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四章 投标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采购部应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召开招标答疑会解答投标人提出的关于招标文件中的疑问。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在规定的截标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第十五条 采购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投标文件的签收备案及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启标书。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书,视为废标:1.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3.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4.投标人提交多份内容不同的标书,或对同一招标项目有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5.标书未密封,或虽有密封但封口上未加盖密封章的。6.标书超过截标日期送达的。第十七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八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采购部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如有需要,截标日期酌情延后)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九条 投标人少于 3 家的,采购部应当依本制度重新组织招标。第五章 开标与评标第二十条 开标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第二十一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项目负责入主持,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参加。第二十二条 开标会议遵循程序如图 7-4 所示。图 7-4 开标会议程序第二十三条 评标活动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 5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评审。第二十四条 采购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二十六条 评标活动的内容如图 7-5 所示。图 7-5 评标活动内容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资格初审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需在“投标人资格审查表”上签字确认。通过资格初审的投标方案可参加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综合评审,未通过资格初审投标人的投标视为废标。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资格初审后,投标人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人均被否决的,采购部应重新组织招标。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资格初审后,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综合评审,并填写“投标文件综合评审表” 。第三十条 综合评审结束后,由会议工作人员汇总“评分汇总表” ,以实得平均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三十一条 评标排序根据 “评分汇总表”实得平均分数高低排序,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标价低者优先。第三十二条 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标价均高于招标项目标底的,或者候选中标人投标方案在降低标价、缩短工期或物资交付日期、改善支付条件等事项存在谈判空间的,评标委员会可采取议标形式确定中标人。第六章 定标与签订合同第三十三条 评标、议标结束后,采购部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应选择“评标报告”中列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1.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提交的。第三十五条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情形同样的不能签订合同的,可以选择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人后,采购部门应填制“中标通知书”及“中标通知书审查表” ,交由具有审批权限的负责人签章确认后,交由法务部复核。复核无误后,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发布中标通知。第三十七条 采购部应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安排公司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第三十八条 采购部负责归口招标活动的档案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文档的收集、归档及保管工作。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采购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