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财务控制制度
1某集团公司财务控制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 001 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实现集团经营方针和目标,保护集团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提高集团业务处理效率和内部管理水平,确保集团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企业会计制度 、 企业会计准则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 002 条本制度所称“集团”是指集团公司, “集团所属各级法人单位”(简称“各级法人单位” )是指包括集团公司本级法人及其所属下级法人在内的各级法人单位;“集团所属下级法人单位” (简称“下级法人单位” )是指集团公司所属的下级法人单位。 “集团财务部”是指集团公司财务部,“下级法人单位财务部”是指集团公司所属的下级法人单位的财务部或财务科。第 003 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各级法人单位。各级法人单位的负责人是贯彻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第二节 财务控制的基本要求第 004 条财务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第 005 条集团所属各级法人单位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严格执行集团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集团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在本单位得到贯彻实施。第 006 条集团所属各级法人单位应当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确保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能够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集团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强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第 007 条对违法或违规的会计业务,集团所属各级法人单位的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并同时向单位负责人和上级财务部门报告。第 008 条集团所属各级法人单位的会计岗位设置应当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会计过程的业务操作。第 009 条集团所属各级法人单位应当明确各自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的权限,各级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事,凡超越权限的,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第 010 条集团所属各级法人单位应当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应当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职权进行纠正或者同时报单位负责人和上级财务部门处理。第 011 条集团所属各级法人单位应当对会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实行从业资2格管理,建立会计人员档案。会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当具有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或技能。第 012 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严格执行交接程序。第 013 条会计主管、出纳、会计稽核等重要会计岗位人员应当定期轮换,并逐步推行离岗(任)审计制度。第 014 条集团所属各级法人单位应当实行会计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除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外,会计机构负责人、分管会计工作的单位副职以及单位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 015 条集团所属各级法人单位应当做到会计记录、账务处理的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严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严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 016 条集团所属各级法人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集团所属下级法人单位应当按照集团财务部的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本单位的会计、财务信息,以满足集团编制对外财务会计报告和进行内部管理的需要;集团财务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集团的会计、财务信息,以满足投资者、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其信息的需要。第 017 条集团所属各级法人单位应当完善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查阅手续,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毁损、散失和泄密。第三节 货币资金及商业汇票的控制第 018 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集团所拥有的现金、备用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所称商业汇票是指集团所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汇票及签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第 019 条各级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和商业汇票的控制和安全完整负责。一、现金、备用金控制第 020 条只有集团财务部可以从集团的银行存款基本账户中提取现金;集团所属下级法人单位需要使用现金(备用金)的,应向集团财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集团财务部开出支票从集团的银行存款基本账户中提取,或直接在集团财务部领取现金。下级法人单位一律不得自行从本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第 021 条集团所属各级法人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控制。集团财务部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下级法人单位财务部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备用金)应及时退回集团财务部。第 022 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各级法人单位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奖金、工资性津贴(由银行代发工资除外)旅差费、劳保福利 补助费,支付给不能转账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和购买零星物资的价款。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 023 条各级法人单位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必须事前经集团财务部负责人、集团财务总监审核后报集团总裁批准。3第 024 条各级法人单位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的,须事先经集团财务部负责人、集团财务总监审核和集团总裁批准后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第 025 条各级法人单位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第 026 条各级法人单位借出现金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严禁擅自借出和挪用现金。对超过规定时间未能收回的现金款项,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收回。第 027 条各级法人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盘点现金,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集团财务部负责人、集团财务总监审核和集团总裁审批,然后根据集团总裁的审批意见做出处理。二、银行存款控制第 028 条各级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核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第 029 条集团财务部开立集团的银行存款基本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集团各类经营业务所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第 030 条经集团财务部负责人和集团财务总监签署意见、集团总裁批准后的下级法人单位可以在银行开立“银行存款专用账户”和“物资采购专用账户” 。下级法人单位的银行存款专用账户只能用于收取销售货款或营业收入款,不能用于支付各类款项(客户退货时的退款除外) 。当该账户上的存款余额达到限定数额时,应由下级法人单位将款项划至集团财务部的基本账户(或与开户银行商妥,由开户银行自动划拨) 。下级法人单位的物资采购专用账户只能用于支付物资采购款,不得用于支付各项费用款,亦不得用于收取各类款项(本账户的利息收入除外) ,该账户的资金来源由集团财务部根据物资采购计划和资金预算定期或不定期从基本账户划拨转入。第 031 条各级法人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集团财务部反映,由集团财务部向集团财务总监报告,再由财务总监报集团总裁报告,然后根据集团总裁的批示作出处理。第 032 条各级法人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第 033 条各级法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由拒绝付款,随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第 034 条各级法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集团财务部、集团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和集团总裁批准后及时做出处理。三、其他货币资金控制第 035 条根据需要,经集团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和集团总裁批准后,集团财务部可以办理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保4证金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并设立相应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与银行对账,检查其他货币资金使用情况。各级法人单位不得开设其他货币资金账户。集团财务部开设的其他货币资金账户若无继续设立的必要时,应及时清理销户,将余款划回集团财务部的基本账户。四、商业汇票控制第 036 条在经营活动中,各级法人单位收到商业汇票后,应及时通过内部往来转给集团财务部进行处理。各级法人单位不得自行将应收票据进行背书转让,只有集团财务部可以对商业汇票进行背书转让。应收票据的接受、贴现和兑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并定期向出票人函证。已贴现票据要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控制。第 037 条各级法人单位不得自行对外签发商业汇票,若确需签发,应当向集团财务部提出申请,经集团财务部负责人和集团财务总监审核和集团总裁批准后由集团财务部签发。月末各级法人单位如有尚未使用的已签发的应付票据,必须转给集团财务部统一处理,不得自留已签发的应付票据。第 038 条商业汇票的保管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票据的取得、签发、使用、兑现、注销等事件的发生情况,防止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商业汇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盘点,确保票据账面余额、票据备查簿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集团财务部、集团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和集团总裁批准后及时做出处理,并制定逾期票据的冲销控制程序和逾期票据的追踪监控制度。五、监督检查第 039 条各级法人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控制。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 040 条各级法人单位应当建立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及商业汇票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集团财务部应当对各级法人单位的货币资金及商业汇票业务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货币资金及商业汇票业务的正常运转。第 041 条货币资金及商业汇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1)货币资金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现象。(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4)商业汇票的控制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取得、签发、贴现、兑现、使用、控制等相关手5二、坏账损失控制第 054 条坏账损失是指因购货人、欠款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而无法收回债权,集团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第 055 条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在会计年度结束时,按年末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年末应收款项余额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只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余额,不包括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可能出现损失时,应将该应收票据和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核算,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第 056 条坏账准备的计提,由各级法人单位的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非法人单位不得自行计提坏账准备和处理坏账损失。第 057 条各级法人单位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标准,统一由集团财务部根据集团实际情况提出,报集团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标准一经批准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视为会计政策的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 058 条各级法人单位计提的坏账准备,计入管理费用;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年末坏账准备余额占应收款项的比例高于或低于规定比例的,应进行调整;收回前期确认核销的坏账则应冲回坏账准备。第 059 条各级法人单位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集团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第 060 条各级法人单位的各项应收款项,无论金额大小,未经授权均不得核销。每年终了时,各级法人单位将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单位、金额、年限、情况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集团财务部;集团财务部应当及时审核汇总,报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才能进行处理。第 061 条已核销的应收款项,应当按照“账销债存”的原则,由原挂账的法人单位设立“已核销应收款项备查簿”作登记,并继续组织人员催收。三、往来债务控制第 062 条往来债务的确认。各级法人单位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在“应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在“预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或暂收所属单位或个人的款项、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等,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第 063 条各级法人单位应当选择最优惠的赊购对象,在价格、质量等因素合理的_前提下,尽量选择付款条件优惠的赊销单位,以提高自有资金的利用率。6第 064 条各级法人单位应按不同债权人设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通过及时逐笔登记往来款项,正确反映其形成、支付及增减变化情况。第 065 条往来债务的支付应选择正确的结算方式。尽量避免采用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等属于先付款后取货的结算的方式。第 066 条往来债务应及时结算清付,不得随意拖欠,影响集团的信誉。四、内部往来控制第 067 条内部往来是指集团内部各级法人单位之间的各种应收应付、暂收暂付款项,包括如下 3 方面。(1)各级法人单位之间因内部销售(或内部购买)商品、产品、半成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等而形成的应收应付款项。(2)各级法人单位之间因开展其他经济活动而形成的暂收、暂付款项。(3)集团财务部因划拨资金、结转费用、转移成本等需要,向下级法人单位收取(或支付)的款项。第 068 条内部往来的核算。各级法人单位应设置“内部往来”账户核算内部往来业务,该账户按照往来对象设置二级明细账,每一个二级明细账以下再设置“经营往来”和“资金往来”两个三级明细账,其中“经营往来”明细账核算第 067 条第(1)第(2)款往来业务, “资金往来”明细账核算第 067 条第(3)款往来业务。第 069 条内部往来的结算。(1)集团财务部设置内部结算中心,履行内部往来的结算职能。内部往来结算应及时进行,不得拖延。(2)内部往来的结算采用“内部往来通知单”方式进行。 “内部往来通知单”一式三联,分别作为收方单位、付方单位和集团财务部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只涉及集团财务部和一个下级法人单位的往来业务,也可以使用一式二联的“内部往来通知单” ,分别作为集团财务部和该下级法人单位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3)各级法人单位之间办理内部往来结算时,须填制“内部往来通知单” ,并经收方单位经办人和付方单位经办人签章后,送交集团财务部内部结算中心。集团财务部内部结算中心审核无误后,加盖内部结算中心结算专用章,并由内部结算中心经办人签章后,方可办理结算。(4) “内部往来通知单”必须按规定内容如实填写完整,对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单,内部结算中心不予办理。(5)内部结算中心结算专用章是办理集团内部结算签证的有效印章,无该项印章的通知单一律无效,不得据以办理内部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6)各级法人单位须在内部结算中心预留本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印鉴,以便凭之核对办理内部结算事宜,不预留印鉴的,不予办理结算。如需更换印鉴时应事前办理更换手续。第 070 条内部往来的核对。各级法人单位的内部往来应定期核对,保证内部往来核算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各级法人单位进行内部往来的会计处理必须以合规的“内部往来通知单”为依据,无通知单不得进行账务处理,收到通知单时应及时处理,不得迤延,避免出现未达账项。第五节 存货的控制7第 071 条本制度所称存货指集团所拥有的原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备品备件、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委托加工材料、委托代销材料、受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在途材料及尚未加工完成的各项在产品等。第 072 条各级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存货的控制与安全完整负责。一、存货采购控制第 073 条只有经集团总裁授权的集团职能部门或下级法人单位才可以对外进行物资采购。物资采购部门采购回来的物资必须同物资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办完验收入库手续后的物资交由集团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级法人单位开展生产、经营一篱理活动所需的物资只能从集团物资管理部门领取,不得私自对外购买。如遇急需某项零星物资而物资管理部门又无该项物资库存的情况,经集团总裁批准,下级法人单位可以向集团财务部请款后就地对外采购,但只能限于采购当次使用的零星物资,不得超限采购后形成物资积压。第 074 条各级法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的 11 月份(或榨季开始前的一个月)根据市场与销售预测、生产能力与规模预计、市场供应总量和供应价格预测等因素,向物资采购部门提出本单位的“物资采购申请计划” ,该计划要按原料、常备物料、非常备物料 3 个项目列出,并同时按年度、季度、月份 3 个会计期间列出。物资采购部门应当及时对各级法人单位提交的“物资采购申请计划”进行认真的审核、协商和调整,然后编制出整个集团的“物资采购计划草案” ,并提交给集团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审议和批准。经过集团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审议和批准后的“物资采购计划草案”即形成集团的“物资采购计划” ,该计划要按不同法人单位、不同物资种类和不同会计期间列出。各级法人单位在提出物资采购申请、物资采购部门在组织物资采购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该计划。第 075 条各级法人单位应当根据每个月的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前一个月向物资采购部门提出下一个月的物资采购申请。物资采购部门对各级法人单位提出的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计划内采购而且又是合理采购的,应当及时组织采购;不属于计划内采购或者虽属于计划内采购但认为是不合理采购的,应当向集团总裁报告,获得总裁批准后方能组织采购,否则不能组织采购。第 076 条物资采购部门在组织物资采购的过程中,应当根据采购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请集团总裁或总裁授权的其他责任人审批,然后才能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副本必须报送集团财务部备查。严禁物资采购部门未经批准就擅自与供货商签定采购合同。第 077 条物资采购部门在实施物资采购的过程中应当向集团财务部提交付款申请。集团财务部应当对物资采购部门提交的付款申请进行仔细审查,并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请集团总裁或总裁授权的责任人审批后才能付款。严禁集团财务部未经批准就擅自支付货款。(1)如果是先收货、后付款,当所采购的物资验收入库或直接交付请购单位验收使用后,采购人员应当及时将验收入库单连同进货发票和运输费用发票等有关凭证呈给物资采购部门负责人;物资采购部门负责人对上述原始凭证审核签章后,编制“付款申请书”送集团财务部审核;集团财务部收到物资采购部门转来的有关凭证后,应当指定专人将有关凭证同采购计划、采购合同、总裁或总裁授权的责任人的批条等文书进行审核,审核相符后可办理付款结算手8续。有关凭证作为集团财务部入账的依据,由集团财务人员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并及时登记相关账簿。(2)如果是先付款、后收货,应当由物资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采购合同、总裁或总裁授权的责任人的批条等凭证,编制“付款申请书”连同所依据的有关凭证一起送集团财务部审核;集团财务部审核无误后可办理预付货款手续。预付货款后,物资采购部门要及时逐笔核对是否到货或已验收入库,如已到货或已验收入库,应当及时获取验收入库单、进货发票、运输费用发票等相关凭证并报送集团财务部办理入账手续;若逾期仍未到货验收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二、存货验收入库控制第 078 条物资采购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购入物资进行验收。验收包括如下几方面。(1)将供应商发票及货运单或交货通知单等凭证与订购单或采购合同进行比较,检查其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若有不符,应询问采购人员,必要时与供应商联系,协商解决。物资采购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按照采购合同条款对购入物资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清点,并负责核对相关发票账单,若发现不符应当及时退还供货单位。若无不符,应当及时填制验收入库单,将验收入库单和相关发票账单送交集团财务部,通知集团财务部及时付款;(2)在凭证审核无误后对所收货物数量进行检验,检验有无多交或少交,并做出记录,按实际收到数量填制验收入库单;(3)物资在入库前应进行质量检验,遇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商品,须邀请相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共同验收,在签字确认后方可填制验收入库单;(4)验收过程中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物资采购部门商议处理,必要时与供应商取得联系,协商解决。第 079 条集团设立物资管理部(简称物管部) 。物管部是购进物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购进物资的验收、保管和发出。第 080 条物资验收的总体要求。(1)为保证产品质量,购进大宗原料、燃料时,应进行取样、化验,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计量验收。(2)物资到仓库后,由物管部现场组织验收,核对运单及供货方供货凭证。(3)检查物资包装是否完好并按不同物资材质、型号、规格用不同的验证依据、方法对物资进行验质,清点物资数量。(4)根据验收结果,与供货方凭证记录的数量、材质核对,并要求切实做好验收原始记录。(5)经验收合格的物资,应填写验收入库单,办理收料手续,并将实收数量记入工作台账或物资验收登记簿,作为库存物资数量及付款结算等依据。(6)对技术条件要求较高的专用设备、成分含量要求测定的各种原料等,货到仓库后,仓储人员应及时填写物资到货验收通知单或采取样本送往集团有关部门进行检验,使用单位要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物管人员、检验员要在检验记录簿上签字确认,检验记录簿要妥善保存,以便随时查阅。(7)对部分特殊专用物资,如需要直接在使用单位交货验收的,物管人员应到现场协助用料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仓储人员必须在验收记录簿上签字,9填制验收单,并要求使用单位及时办理物资领用手续。(8)在物资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质量不合格、名称及型号规格不符合标准、数量不足、物资短缺或毁损等问题的,物管人员应认真复查,查找原因,经核实后,据实验收。若外购物资,还应经承运人签字确定。(9)未经验收的物资或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物资,不得向使用单位发料。(10)各级法人单位完工入库的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应取样检验,质量合格后方可计量入库。第 081 条集团向外部供货单位购买的物资出现质量问题或规格不符时,由采购人员会同物管人员填写质量事故单,通知采购部门和集团财务部,办理拒付货款或要求换货;出现数量短缺时,由采购人员会同物管人员如实填写验收入库单,通知采购部门和集团财务部办理拒付货款或要求补数。第 082 条物资入库后,物管人员要按照方便领用和方便核算的原则进行摆放;要建立完整的物资收、发、存台账及物资卡;当日的收、发料单,当日应及时登记入账。第 083 条集团建立物资定额损耗制度,努力减少损耗;建立健全边角余料回收制度、物资库存时间控制制度、物资库存数量控制制度等相关制度,既要保证生产、经营、管理对物资使用量的要求,又要减少物资及资金积压。第 084 条物资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的物资采购档案,每次采购完成后,须将不同的申请采购单、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采购方式、询价等资料,分类整理成供应商资料卡、材料类别资料卡、备忘录等,供以后采购参考备查。三、存货领用出库控制第 085 条存货的收发存采用永续盘存制。第 086 条各级法人单位根据需要领用物资,须填制物资领用单,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送物管部门;物管人员应根据经认可的物资领用单发出物资并签章,同时要求收到物资人员签字确认。第 087 条产品销售时要与购货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副本应当送交财务部门,合同中要写明销货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内容;销售单位对外销售,应统一到集团财务部开具销售发票,发票一联送留存,一联交集团财务部,一联交购货单位作为提货凭证。第 088 条销售部门根据销售发票开具提货单,仓储部门将销售部门开出的提货单与合同副本核对,据以填制出库单并发货,出库单一联送集团财务部。第 089 条各级法人单位应当区分自制物资和外购物资,自制物资未全部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部分在“自制半成品”科目进行核算,外购物资视其特征分别在“原料” 、 “辅助设计” 、 “燃料” 、 “包装物” 、 “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进行核算。第 090 条各级法人单位应当视其生产情况进行物资领用,不得积压物资。领用单位应当填写物资领用单,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向仓储部门领用。月末有未使用完的物资,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四、存货的清查控制第 091 条存货应定期进行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将存货的实际库存量与账面记录10相核对,查明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数量以及造成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原因,并据以编制存货盘点报告,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盘点结果在期末结账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处理完毕。第 092 条期末集团应对存货可变现净值进行估计,对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经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第六节 对外投资的控制第 093 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集团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外一项资产,包括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按照投资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的目的是利用正常经营中暂时闲置的资金,为获取一定的利益。长期投资是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不含 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长期投资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竞争能力以及控制和影响其他企业的需要。第 094 条集团的对外投资由集团进行统一决策,并由集团财务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下级法人单位不得自行对外投资。第 095 条集团负责人对集团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负责。投资项目的职责分离第 096 条投资项目应由相关人员提出设想,经集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集团发展规划部组织进行研究,编写项目建议书。第 097 条可行性分析。发展规划部组织熟悉集团生产情况及对外投资业务人员定期进行财务可行性分析工作,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分析研究,编制财务可行性分析报告,递交集团董事会审核批准。如集团自身无能力进行某些分析活动或者自己进行不经济时,可聘请投资咨询机构或专家协助完成。集团财务部应当直接参与项目建议书的编制。集团财务部如果不能直接参与项目建议书的编制,至少应该对项目建议书中投资估算及经济效益评估部分进行审查认可。集团财务部应当对项目建议书中财务分析和预测结论的可靠性发表书面意见。第 098 条集团财务部根据经集团董事会审批的财务分析报告,结合集团实际资金使用状况,编制投资计划。如果投资项目聘请了投资咨询机构或专家,则应征求投资顾问或专家的意见。第 099 条投资计划应当由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复核审查。复核审查后,该负责人应当在形成的投资决定文件上签章认可。第 100 条投资计划经复核审查后,须报经集团董事会讨论批准,并形成书面投资决策。在审批过程中,集团董事会可以聘请与投资交易活动各方无直接利益关系的投资咨询机构或专家对投资计划提出意见。第 101 条重大的投资项目,应由集团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联签审批。第 102 条集团财务部负责具体执行董事会形成的投资决策,并按照企业11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投资项目进行控制和核算。第 103 条如果投资项目涉及证券交易业务,集团应当选择合适的从事证券交易的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证券交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第 104 条投资资产处置的控制程序与投资资产取得控制程序基本相近,可参照上述程序执行。二、投资的保管控制第 105 条购入有价证券及投资协议等投资资料委托保管或存入于防护措施健全的场所并指派专人保管。第 106 条应由集团专门指定的人员持有经批准的文件,才能接触投资资料。在存取投资资料时,应由两人以上的人员同行,即一个人不得接触投资资料。第 107 条集团财务部负责人或其他被授权人应当定期检查证券交易所等机构送来的投资变化情况记录,并将这些记录同签署的证明文件存根和集团有关证券账户的余额相核对。第 108 条若需要借出投资资料时,申请人员必须经相关权限主管人员审核批准的文件汇同保管人员从保管场所取出并在登记簿上记载领、借出及归还资料的日期,并经在场人员签字确认。第 109 条接触证券人员应与投资业务审批人、投资实物记录人、现金业务处理人、投资总分类账记账员在职责上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第 110 条证券保管人应当设置证券登记簿,根据经复核和批准的原始凭单,详细登记存取证券的名称、号码、数量、面值、和取出日期及经手人等内容。该登记簿应同会计部门的投资明细账定期由专门指定人员进行核对。第 111 条对于集团财务部自行保管有价证券实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盘点,检查其实存情况,并做出记录。第 112 条集团对外联营投资,每年至少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一次清查,详细清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三、投资记录和入账的控制第 113 条负责投资财务记录的会计人员必须独立于投资交易业务。第 114 条不论对外投资金额大小,都必须对每一个投资开设投资明细分类账。购入证券的入账价值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第 115 条投资的核算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占被投资企业承包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四、投资收益和投资资产期末计价的控制第 116 条投资收益的确认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第 117 条集团应对投资的账面价值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末逐项进行检查。第 118 条如果由于市价持继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的计提,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七节 固定资产的控制第 119 条本制度所称固定是指集团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12器、机构、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 2 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固定汇率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按相关标准(相关标准另行订立)执行。第 120 条各级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及使用效果负责。第 121 条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由集团财务部与各归口部门双重管理的制度。其分工如下。(1)生产用固定资产,归口生产技术部管理,各使用单位设专职管理员。(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归口后勤部管理,各使用单位设专职管理员。第 122 条集团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固定资产价值的记录和核算;办理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出售等的上报和审批手续及固定资产半增减变动的账务处理;参加固定投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综合分析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第 123 条各下级法人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类别、项目、名称对本单位管辖的固定资产设置进行核算和管理,各下级法人单位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账簿应定期与集团财务部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账簿进行核对,以保持二者记录一致。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控制第 124 条集团的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类,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土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第 125 条基建、技改工程竣工交付的新增固定资产,按建造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第 126 条更新、零星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应交税金等的实际支出数计价。第 127 条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第 128 条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由于集团融资租赁资产占资产总额比例远小于 30%,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集团不采用“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的方法。 )第 129 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若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若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第 130 条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中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第 131 条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第 132 条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收到补价,按应13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支付补价,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第 133 条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处理控制第 134 条基建、技改等自行建造的工程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竣工决算,由工程主管部门填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清查册” ,报送集团财务部审核,集团财务部据以办理固定资产入账;若已经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但未能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竣工决算,集团财务部应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估计价值办理固定入账。第 135 条固定资产的零星采购,由使用单位编制计划,经归口管理部门汇编报集团领导审批后,由集团物资采购部会同财务部及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订货、验收,经使用单位安装调试合格后,填报“零星购置固定资产表” ,经集团财务部和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后,集团财务部据以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第 136 条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凭经集团批准的合同或协议书等文件,由使用单位填制固定资产明细表,报机工部、集团财务部审核后,集团财务部据以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第 137 条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经集团财务部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使用单位填制固定资产明细表,报集团财务部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集团财务部据以办理固定入账。第 138 条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受赠单位填制固定资产明细表,报集团财务部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集团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第 139 条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由使用单位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 ,经集团财务部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由集团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账务处理。第 140 条固定资产转让,原使用单位应书面报告归口管理部门,经归口管理部门和集团财务部审核,并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转让,转让后集团财务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转让账务处理。第 141 条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单位填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单” ,归口管理部门做出技术鉴定和审核,报集团财务部和集团主管领导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