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科龙:监事会工作制度
海信科 龙电 器股 份有 限公 司监事 会工 作制 度海信 科 龙电器股份有限 公 司监事 会 工作制度(经第八届董事会 2013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第 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程序和行为方式, 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照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对 股东大会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 查、报告。 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保障股东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条第三条第 二章 监 事第四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能够维护股东的权益;(2)坚持原则、公正廉洁;(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公 司 监 事 会 成 员由 二 名 股 东 代 表 和 一 名 公 司 职 工 代 表 组 成 。 股 东 代 表 由 股 东 大 会选 举 和 罢 免 , 职 工 代 表 由 公 司 职 工 民 主 选 举 和 罢 免 。 监事会成员须具有担任监事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情 形 及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定 为 市 场 禁 入 者 , 且 禁 入 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委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1海信科 龙电 器股 份有 限公 司监事 会工 作制 度第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监事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 撤换。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的义务。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 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公司监事会和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 三章 监 事 会 的性 质 和 构 成第十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并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的机构。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第十四条第 四章 监 事 会 的职 权 与 义 务第十五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核意见;(2)(3)应 当 对 董 事 会 编 制 的 公 司 定 期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并 提 出 书 面 审检查公司的财务;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4) 当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 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5)(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 时, 可以聘请2海信科 龙电 器股 份有 限公 司监事 会工 作制 度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7) 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监事会对董事和经理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有权向股东大会 提出更换该董事或者向董事会提出解聘该经理的建议。 监事会作出前款建议的决议时,应由全体监事表决一致同意。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积极配合监事会 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公司应定期 向监事会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以便于监事会及时、全面的获取财 务和经营信息。监事必须履行以下义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1)(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兼任其他同类业务的董事或经理。第 五章 监 事 会 主席第二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其应当经三分之二或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1)(2)(3)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第 六章 监 事 会 议事 方 式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按照公司章程和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执行。3海信科 龙电 器股 份有 限公 司监事 会工 作制 度第 七章 监 事 日 常工 作 考核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日常工作应当接受监事会的考核。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出席监事会会议并发表意见,由监事会主席对监事出席会议 的情况作出统计和考勤,对于经常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由监 事会视情况给予处罚直至建议更换。第二十五条 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与薪酬挂钩,作为提请股东大会升降薪酬的依据之一。第 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 公司法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3 年 6 月 27 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