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盛 达 矿 业 股 份 有 限 公司子 公 司 重 大 信 息 报 告 工 作 制度(经 2013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 七届董 事 会第十六 次会议 审 议通过)第 一 条 为 规 范 盛 达 矿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上 市 公 司 ”)子 公 司 的 重 大 信 息 报 告 工 作 , 确 保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及 时 , 根 据 公 司 法 、 证 券 法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规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中国 证监会 监管方式 由 “重 审 批、 轻监管 ”向 “宽 进严管 ”的 方 向 转 变 , 为 适 应 新 的 监 管 方 式 , 上 市 公 司 应 规 范 子 公 司 重 大 信 息报 告 工 作 。 子 公 司 及 其 信 息 报 告 义 务 人 对 其 知 悉 的 重 大 信 息 负 有 及 时向上市公 司报告 的 义务。第三条 本制 度所称 信息报告 义务人 系 子公司主 要负责 人 , 即能够接触或获 取重大 信 息的子公 司总经 理 、副总经 理、财 务 总监等人 员。第四条 子公 司在发 生或即将 发生重 大 交易、 关 联交易 、 诉讼、 安全 和 仲 裁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 子 公 司 信 息 报 告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第 一 时 间 将 上述 重 大 信 息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及 时 按 权限报送, 还应将 需 要披露的 重大信 息 及时披露 。第五条 子公 司应当 在季度终了 10 日内 、 半年度 终了 10 日 内和年度 终 了 15 日 内 将 子 公 司 对 应 期 间 的 财 务 报 表 及 相 关 资 料 报 送 上 市 公司。1第六条 子公 司遇以 下重大事 项发生 或 即将发生 时, 信 息 报告义务人 应 第 一 时 间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 经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书面同意后 实施:( 一 ) 接 受 个 人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 行 业 分 析 师 、 新 闻 媒 体 等 特 定 对象的调研 、参观 、 采访、座 谈等直 接 沟通活动 ;( 二 ) 向 上 市 公 司 以 外 的 第 三 方 报 送 公 司 统 计 报 表 、 财 务 数 据 、经营合同 等重大 信 息资料;(三)其 他可能 导 致公司重 大信息 泄 露的事项 。第七条 子公 司及其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做好重大 信息的 保 密工作,对 已 接 触 或 获 取 重 大 信 息 的 相 关 人 员 应 予 以 登 记 , 并 将 重 大 信 息 知 情人控制在 最小范 围 。第八条 子公 司信息 报告义务 人违反 上 述规定, 造成的 一 切监管和法律责任 由子公 司 及其信息 报告义 务 人承担。第 九 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公 司 章 程 和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信 息 报 告 和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的 有 关 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制 度由上 市公司董 事会负 责 解释和修 订。第十一条 本 制度自 上市公司 董事会 审 议通过之 日起生 效 , 修改 时亦同。盛达矿业 股份有 限 公司董事 会二 一三 年 十二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