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菱电器:董事会议事规则
合 肥 美 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经公司 2013 年 2 月 22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确保董事会 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 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 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 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 的常设机构, 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 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 二章 董 事 职责第 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 然人。 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第 四条 公司法 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第 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包括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 媳 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二)直 接或 间接持 有 公司已 发 行股 份 1%以 上的股东 单位 或者在 公 司前五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 直接 或间接 持 有公司 已 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 位或者 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1第 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 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第 七条 董事享有如下 职权:(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并依法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三)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四)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和质询;(五)经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处理公司事项,签订重大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 八条 独立董事除享 有第七条规定的董事一般职权外, 还享有如下特别职权:(一) 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进行认可;(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第 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 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 公司的股东、 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五)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第 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 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 )不 得 将 公 司 资 产 或 者 资 金 以 其 个 人 名 义 或 者 其 他 个 人 名 义 开 立 账 户 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3(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第 十 一 条 董事应当谨 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应谨慎、 认真、 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 十 二 条 经股东大会 批准,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或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第 十 三 条 未经公司章 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 份。第 十 四 条 董 事 个 人 或 者 其 所 任 职 的 其 他 企 业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与 公 司 已 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 交易、 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 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 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 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第 十 五 条 如果公司董 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 交易、 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 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 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 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 有关董事视为做了第十四条所规定 的披露。4第 十 六 条 董事应当亲 自出席董事会,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 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 由 委 托 人 签 名 和 盖 章 。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的 董 事 应 当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董 事 的 权 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第 十 七 条 董 事 连 续 二 次 未 能 亲 自 出 席 , 也 不 委 托 其 他 董 事 出 席 董 事 会 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 十 八 条 董事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 董事 可以在任 期届满 以前提 出辞职。 董事辞 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第 十 九 条 如因董事的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 二 十 条 董事辞职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 公 司 和 股 东 承 担 的 忠 实 义 务 , 在 任 期 结 束 后 并 不 当 然 解 除 , 在 任 期 结 束 后 5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 二 十 一条当承担赔偿责任。任职尚未 结束的董事, 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第 二 十 二条 公司不以 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第 三章 董 事 会 职 权第 二 十 三条 公司董事 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3 名, 设董事长 1 名, 副董事长不超过 2 名。 董事长、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 二 十 四条 董事会行 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5(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 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 收购出售资产、 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 二 十 五条 董事会决 定公司购买、 出售资产涉及的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超过该投资数额的, 需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决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资 产抵押、 委托理财限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 超过该投资数额 的, 需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限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下且低于 3000 万 元,超过该数额的,需由股东大会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一)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6(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就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出 具 的 非 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前款所称 非标准 无保留 审计意见 是指注 册会计 师出具的 除标准 无保留 意见外的其他类型审计意见, 包括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 (含带解释性 说明的保留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第 二 十 七条至少进行一次。董事会应 当定时组织对董事和新任董事进行辅导、 培训, 一年第 二 十 八条 董事会按 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设立 战略、 审计、 提 名、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 二 十 九条 战略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 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 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 三 十 条 审计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7(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 三 十 一条 提名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是:(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 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候选人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 三 十 二条 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 三 十 三条司承担。各专门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第 三 十 四条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第 四章 董 事 长 职 权第 三 十 五条 董事长由 公司董事兼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第 三 十 六条 董事长行 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8(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根据董事会已通过的决议 , 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如下职权:(1)签发公司基本制度及其他重要文件;(2)签发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文件;(3)签发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推荐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文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 三 十 七条 公司副董 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 五章 董 事 会 召 集与 通 知第 三 十 八条 董事会每 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 三 十 九条会议: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 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四)监事会提议时;(五)总裁提议时。(六)独立董事提议时。第 四 十 条 董事会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或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2 日。经全体董事同意,董事会可随时召开。9第 四 十 一条 董事会会 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 六章 议 事 规则第 四 十 二条 董事会会 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第 四 十 三条表决。董事会会 议实行合议制, 先由每个董事充分发表意见, 再进行第 四 十 四条 董事会决 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第 四 十 五条 董事会议 实行一事一表决, 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分为赞成、反对、弃权三种。如果反对、弃权,应当充分说明理由。第 四 十 六条 董事会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 四 十 七条 董事会临 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 四 十 八条 董事会审 议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 应当先组织相关人员对议案进行整理, 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后提前十日送交给每位董事, 以保证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对议案进行审查。第 四 十 九条 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 五 十 条 对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第 五 十 一条 董事会对 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充分 考虑金 额、价 格(或计 价方法 ) 、资 产的账面 值、对 公司的 影响、审批10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将资产评估情况、 审计结 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提交给各股东。第 五 十 二条 董事会审 议涉及增资、 减资、 合并等事项时, 应充分考虑到所议事项对公司及股东的影响,并就方式、价格、数量、程序等逐项作出决议。第 五 十 三条 董事会审 议修改公司章程议案时, 应当充分考虑修改章程的原因及可能导致的相关制度的变化, 并保证章程修正案与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保持一致。第 五 十 四条 董事会审 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 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与股东现实利益之间的关系。第 五 十 五条 董事会审 议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充分说明转增原因。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 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第 五 十 六条 董事会在 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项服务时, 应充分考虑所选聘中介机构的业务素质、 社会影响等。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 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 并 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 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股东大会期间, 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但必须 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 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第 五 十 七条 董事会对 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知提案人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到会,就与会董事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第 五 十 八条 列入董事 会会议议程的议案, 在交付表决前, 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得终止。第 五 十 九条 列入董事 会会议议程的议案, 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经董事长提议, 可以暂不进行表决, 并组成专门工作组进一步考察, 提出考察报告交付下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第 六 十 条 董事会认为 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 做出相应的决议; 或者授权总裁进行调查处理, 并11向下次董事会会议报告调查处理情况。第 六 十 一条 董事会审 议决定有关职工工资、 住房、 福利、 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第 六 十 二条 董事会审 议的事项涉及任何董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 该董事应该向董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第 六 十 三条 董事与董 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 六 十 四条 因故放弃 表决权的董事,应计入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董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董事人数内。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董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第 七章 董 事 会 记 录第 六 十 五条 董事会会 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为十年。第 六 十 六条 董事会会 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 一决议 事项的 表 决方式 和 结果 (表决结 果应载明 赞成、 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 六 十 七条 董事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章程, 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12第 八章 附 则第 六 十 八条 本议事规 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第 六 十 九条 本规则未 尽事项, 按 公司法 、 证券法 等法律、 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七 十 条 在本规则中 , “以上”包括本数。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