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1无 锡 威 孚 高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无 锡 威 孚 高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称 “公 司 ”) 为 促 进 企 业 规 范 运 作 , 建 立 和 完 善 经 营 者 的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全 面 、 科 学 地 评 价 公 司 经 营 成 果 和 经 营 者 的 业 绩 , 最 大 限 度 的 调 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公 司 章 程 以 及 无 锡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 特 制 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管 理 办 法 ( 下 称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为 公 司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及 同 级 别 的 党 群 负 责 人 ; 公 司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按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认 为 应 当 适 用 的 其 他 人 员 。第 三 条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确 定 遵 循 的 原 则( 一 ) 以 绩 效 考 核 为 导 向 , 实 现 股 东 价 值 与 经 营 者 价 值 趋 同 原 则 ;( 二 ) 经 营 者 的 利 益 与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相 匹 配 的 原 则 ;( 三 ) 坚 持 激 励 与 约 束 相 统 一 的 原 则 ;( 四 ) 坚 持 公 司 近 期 效 益 与 长 远 发 展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促 进 公 司 可 持 续 发 展 , 防 止 短 期 行 为 ;( 五 ) 坚 持 经 营 者 薪 酬 水 平 及 结 构 与 市 场 相 贴 近 的 原 则 ;( 六 ) 坚 持 经 营 者 薪 酬 水 平 与 全 体 员 工 收 入 增 长 相 挂 钩 的 原 则 , 促 进 公 司 和 谐 发 展 。( 七 ) 坚 持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收 入 “先 审 计 、 考 核 , 后 发 放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负 责 研 究 与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相 适 应 的 薪 酬 与 考 核 政 策 ,对 完 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与 考 核 办 法 提 出 建 议 。第 二 章 薪 酬 构 成 及 确 定第 五 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年 薪 分 为 基 本 年 薪 、 绩 效 年 薪 、 特 别 嘉 奖 和 中 长 期 激 励 部 分 。 第 六 条 基 本 年 薪 是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年 度 的 基 本 收 入 , 主 要 根 据 企 业 经 营 规 模 、 管 理 难 度市 场 薪 资 行 情 、 行 业 基 本 水 平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 一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年 薪 根 据 经 审 计 确 认 的 期 初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 当 年 营 业 收 入 、 当 年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等 数 据 ,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根 据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年 薪 的 标 准 划 分 ( 见 附 件 ) 确 定 数 额 , 报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执 行 。2( 二 ) 当 确 定 基 本 年 薪 的 相 关 因 素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负 责 调 整 划分 标 准 , 并 报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第 七 条 绩 效 年 薪 以 基 本 年 薪 为 基 数 , 根 据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年 度 经 营 业 绩 考 核 办 法 当 年 经 营 业 绩 考 评 结 果 计 算 确 定 。第 八 条 特 别 嘉 奖 根 据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取 得 的 突 出 工 作 成 绩 , 参 照 以 下 条 件 确 定 。( 一 ) 公 司 盈 利 水 平 显 著 提 高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超 过 全 国 同 行 业 企 业 绩 效 评 价 标 准 值 优 秀 值 。( 二 ) 公 司 取 得 优 秀 科 技 创 新 成 果 , 作 为 项 目 的 主 要 承 担 者 , 获 得 省 级 科 技 进 步 或 技 术 发 明 一 等 奖 , 或 获 得 国 家 级 科 技 进 步 或 技 术 发 明 二 等 奖 以 上 的 。第 九 条 建 立 中 长 期 激 励 机 制 。 根 据 公 司 激 励 基 金 实 施 办 法 有 关 核 心 人 才 中 长 期 激励 专 项 基 金 规 定 , 针 对 高 级 管 理人 员 确 定 如 下 中 长 期 激 励 办 法 。( 一 ) 公 司 的 中 长 期 激 励 与 公 司 的 绩 效 挂 钩 , 鼓 励 管 理 层 将 短 期 利 益 与 公 司 的 长 远 利 益 相 结 合 。( 二 ) 中 长 期 激 励 以 经 济 增 加 值 为 评 价 因 素 , 激 励 的 上 限 为 当 年 的 基 本 年 薪 。 第 十 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取 得 年 度 薪 酬 应 当 承 担 以 下 风 险 责 任 :( 一 ) 未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或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足 额 完 成 股 东 权 益 保 障 指 标 的 , 扣 减 绩 效 年 薪 直 至 取 消 。( 二 ) 公 司 考 核 年 度 应 收 账 款 增 长 幅 度 高 于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幅 度 的 ( 剔 除 不 可 比 因 素 ) , 按 照 幅 度 适 当 扣 减 绩 效 年 薪 。( 三 ) 公 司 考 核 年 度 未 依 法 纳 税 并 受 到 相 应 处 罚 、 未 足 额 缴 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以 及 违 反 国 家 相 关 劳 动 工 资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的 , 扣 减 绩 效 年 薪 。( 四 ) 在 其 他 专 项 工 作 目 标 中 确 定 的 工 作 责 任 , 有 与 年 度 薪 酬 挂 钩 要 求 的 , 根 据 目 标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扣 减 相 关 薪 酬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除 按 相 关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由 有 关 上 级 部 门 依 法 处 理 外 , 相 应 调 减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绩 效 年 薪 、 中 长 期 激 励 当 年 部 分 直 至 取 消 。( 一 ) 因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与 质 量 事 故 、 重 大 经 营 决 策 失 误 、 重 大 法 律 纠 纷 案 件 、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等 , 造 成 公 司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 股 东 权 益 严 重 损 失 或 重 大 社 会 不 良 影 响 的 。( 二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因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和 廉 洁 从 业 相 关 规 定 , 受 到 党 纪 、 政 纪 处 分 和 司法 机 关 处 理 的 。3( 三 ) 违 反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等 法 律 法 规 , 存 在 瞒 报 财 务 状 况 、 虚报 工 作 业 绩 等 情 况 并 对 核 定 考 核 目 标 完 成 值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第 十 二 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基 本 年 薪 增 长 幅 度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公 司 经 济 效 益 增 长 幅 度 。第 三 章 薪 酬 兑 现第 十 三 条 董 事 会 根 据 经 营 业 绩 考 核 结 果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 确 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年 度 薪 酬 分 配 方 案 。第 十 四 条 董 事 会 对 纳 入 本 办 法 管 理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年 薪 总 额 管 理 。( 一 ) 董 事 长 的 薪 酬 分 配 系 数 为 1;( 二 )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分 配 系 数 为 0.5-0.9, 平 均 分 配 系 数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董 事 长 薪 酬 分 配 系 数 的 0.75。 其 薪 酬 具 体 分 配 系 数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根 据 其 承 担 的 工 作 职 责 , 业 绩 贡 献 和 岗 位 履 职 情 况 确 定 。 具 体 由 董 事 长 每 年 度 根 据 高 级 管 理 个 人 业 绩 效 考 评 结 果 、 综 合 履 职 评 估 结 果 , 评 定 具 体 薪 酬 分 配 系 数 方 案 , 经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年 薪 兑 现 方 法 如 下 :( 一 ) 基 本 年 薪 按 月 支 付 , 在 当 年 未 核 定 前 按 上 年 度 标 准 预 发 , 核 定 后 按 实 结 算 。( 二 ) 绩 效 年 薪 当 期 兑 现 50%。( 三 ) 绩 效 年 薪 剩 余 的 50%与 中 长 期 激 励 的 全 部 额 度 , 采 取 延 期 支 付 或 购 买 本 公 司 股 票 。 延 期 支 付 具 体 为 , 当 期 次 年 度 起 , 分 三 年 , 按 每 年 三 分 之 一 的 比 例 兑 现 。( 四 ) 特 别 嘉 奖 一 次 性 兑 现 。第 十 六 条 年 度 薪 酬 全 部 为 税 前 收 入 , 应 依 法 交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住 房 公 积 金 和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等 按 国 家 及 无 锡 市 有 关 规 定 的 标 准 执 行 , 应 由 个 人 承 担 的 部 分 , 由 公 司 代 扣 代 缴 。第 四 章 管 理 与 监 督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财 务 会 计 法 律 法 规 、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关 于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 会 计 核 算 、 审 计 监 督 等 制 度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依 法 接 受 财 务 决 算 审 计 、 经 营 业 绩 专 项 审 计 和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为 薪 酬 管 理 提 供 真 实 完 整 的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第 十 八 条 纳 入 本 办 法 管 理 范 围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除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并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外 , 不 得 在 公 司 领 取 年 度 薪 酬 分 配 方 案 以 外 的 其 他 货 币 性 收 入 , 不 得 擅 自 分 配 各 级 政 府 或 有 关 部 门 给 予 公 司 的 各 种 奖 励 。第 十 九 条 纳 入 本 办 法 管 理 范 围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在 下 属 子 公 司 领 取 任 何 兼 职 报 酬 。 因4工 作 岗 位 发 生 变 化 的 人 员 , 在 任 职 文 件 生 效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按 相 应 标 准 计 发 薪 酬 。第 二 十 条 年 度 内 未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擅 自 离 开 公 司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其 中 年 度 绩 效 及 中 长 期 激 励 递 延 部 分 作 自 动 放 弃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对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对 存 在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擅 自 或 超 标 准 发 放 薪 酬 、 违 反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虚 报 经 营 业 绩 、 违 反 国 家 财 经 纪 律 等 情 况 的 , 可 视 情 节 轻 重 责 令 收 回 超 标 准 发 放 部 分 、 扣 减 年 度 薪 酬 、 和 中 长 期 激 励 递 延 部 分 。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严 格 规 范 各 项 职 务 消 费 行 为 , 加 强 对 职 务 消 费 的 预算 管 理 、 财 务 监 督 和 支 出 审 核 , 自 觉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三 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年 度 薪 酬 分 配 方 案 及 实 施 结 果 定 期 披 露 , 职 务 消 费 预 算 执 行 等 , 以 适 当 方 式 接 受 职 工 民 主 监 督 。第 五 章 附 则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之 日 起 执 行 , 原 公 司 薪 酬 及 薪 酬 激 励 考 核 方 案 同 时 作 废 。2014 年 5 月 27日5附 件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本 年 薪 的 标 准 划 分 表注 :基 本 年 薪 =期 初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对 应 年 薪 +当 年 营 业 收 入 对 应 年 薪 +当 年 归 属 于 母公 司 所 有 者 净 利 润 对 应 年 薪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 亿 元 )对 应 年 薪 (万 元 )营 收 收 入( 亿 元 )对 应 年 薪 区间 (万 元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净 利 润 (亿 元 )对 应 年 薪 区间 (万 元 )120(含 ) - 130 17.50110(含 ) - 120 17.00100(含 ) - 110 16.5090(含 ) - 100 16.00 80(含 ) -100 24-30 12(含 ) -24 42-8480(含 ) - 90 15.50 40(含 ) -80 12-24 6(含 ) -12 21-4270(含 ) - 80 15.00 20(含 ) -40 6-12 3(含 ) -6 10.5-2160(含 ) - 70 14.50 10(含 ) -20 3-6 1(含 ) -3 3.5-10.550(含 ) - 60 14.00 10 2.5 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