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批制度
1财务审批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资金支出安全,并能尽量减少审批程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财务支出审批程序第二条 生产性支出。在既要满足生产的正常需要,又要在库存合理的前提下,根据签订的购货合同和月初经审批同意的用款计划,购买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等生产用物资。一般情况下采取货到验收付款,根据发票和入库单由部门经理签字、财务部主管复核后方可报销(在预算范围之内) 。第三条 非生产性开支。办公用品、非生产性低值易耗品等物品的购置,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和管理,各部门不得自行购置。否则费用自理,不予报销。办公室根据部门批准的申请计划组织购置,办公室主任、总会计师签字后方可报销。第四条 对外投资统一由公司本部开展,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不允许从事任何对外投资。对于 50 万元以下短期投资款项的支付由总会计师、总经理联签;50 万元2 000 万元的短期投资由总经理会议决定,报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核准;2 000 万元以上的短期投资必须由董事会决议后实施。对于长期投资投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即可投资;投资金额在 500 万元2 000 万元,投资方案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投资金额在 2 000 万元以上的,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五条 在建工程项目开支。公司下属各部门(包括下属分店、分公司及子公司)在投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时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和实施。拟新建或改造项目的职能部门要对拟投资项目提出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书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下属各店为店总经理批准) ,即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后由项目小组(由各分店或子公司的总经理、财务部主管、公司资产管理部、基建工程部及财务部组成)进行集体讨论。讨论通过并会签后,根据拟投资项目概算总额与公司所规定的核准权限呈报不同的职能部门。审议通过后,再行实施,具体核准权限如下:3 万元以下的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由各分店总经理、财务部主管、本部基建工程部及资产管理部组成的项目小组会签后即可实施;3 万元。50 万元的在建工程项目还必须在上述小组会签后报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联签;5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上述会签及联签后,还必须由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才能实施。财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按工期进度支付工程款。付款时,由客户写出申2请,项目小组和设备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财务部审核,其款项的支付,3 万元以下由各分店(或分公司)的总经理签字,3 万元50 万元应由公司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联签;超过 50 万元时,还应报董事长核准。在建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不得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30%)的结算须在审计部门审计及监理部门出具监理报告后,才能付清全部价款。第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及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预算管理制度。(一)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在预算范围之内,如果购置的固定资产单位金额在 5 000 元以下,则由各分店(或分公司)拟使用部门提出购买申请,报各分店(或分公司)的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决定是否购置,而后报各店(或分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方可购买;对于单位金额在 5 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在履行上述程序后,报经公司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联签后方可购置;对于单位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在前述审批基础上,必须由董事长审批和加签。(二)公司本部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在预算范围之内,如果购置的固定资产单位金额在 5 万元以下,则由拟使用部门提出购买申请,报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决定是否购置,而后总经理审核审批,最终必须由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联签后方可购置报销;对于单位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在前述审批基础上,必需由董事长审批和加签。第七条 通讯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日常费用报销程序。公司本部报销的审批权限:对于一次报销金额在 1 000 元以下的,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批准;1 000 元以上至 1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核批准;1 万元以上至 3 万元,必须由总会计师和总经理联签;超过 3 万元,则必需由董事长加签。第八条 工资的支付: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应按时发放职工的工资。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的工资由所属的人事部门依据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经分店(或分公司)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支付;公司本部的工资开支,工资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无误后,经总经理和总会计师联签后,由财务部负责核发。第三章 其他事项的审批权限第九条 暂借款的审批。由于业务需要,因公出差或购买货物需预支现金的,预算内金额在 1 000 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部长签字批准, 1 0005 000 元由财务主管领导签字批准,5 00010 000 元由总经理批准,10 000 元以上由董事长批准。所支付的现金,前款没有结算清的,一律不再借款。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的借款,预算范围内 5 000 元以下一律由各分店(分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5 000 元以上的,必须按照上款要求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担保合同由财务部3起草,经法律部(或法律顾问)复核,按公司有关程序会签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对外担保(抵押)500 万元以下的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方可提供担保;超过 500 万元以上的担保(抵押)事项,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方可实施。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不允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第十一条 银行借款的审批权限。借款金额在 2 000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部负责人报公司总经理同意并由董事长批准,2 000 万元6 000 万元的,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借款;超过 6 000 万元,必需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借款。下属各分店(或分公司)不允许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借款。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范本供有分店、分公司的企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