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湖 北 省 广 播 电 视 信 息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经 2013 年 4 月 23 日公 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 三 次会议审议通 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规范公 司投资者 关系管 理 工作, 保护 投资者 的 合法权益 ,建 立公司 与投 资者之 间及时 、互 信的良 好沟通 关系 ,完善 公司治 理,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 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 市公司治 理准则 、 上市公 司 与投资者 关系工 作 指引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主板 上市公 司 规范运作 指引 等 相关法 律、 行政法 规、规 范 性 文件及 湖北 省广 播 电视 信息网 络股 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 程 ”)的相关 规定, 制 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投资者 关系 管理是 指公司 组织 与实施 投资者 关系 工作 , 通过多种方 式加强 公 司与投资 者及潜 在 的投资者 (以下 统 称为“投 资者 ”)之 间的沟 通与 交流, 增进投 资者 对公司 的了解 和认 同, 以 实现公 司整 体 利益最大 化和保 护 投资者合 法权益 的 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 司投资 者关系管 理工作 应 遵循以下 原则:( 一) 充分 披露信息 原 则 。除 强制的信 息披 露以 外,公司 可主 动 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 其 他相关信 息。( 二) 合规 披露信息 原 则 。公 司应遵守 国家 法律 、法规及 证券 监 管 部 门、证 券交 易所对 上市公 司信 息披露 的规定 ,保 证信息 披露真 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在 开展投 资者 关系工 作时应 注意 尚未公 布信息 及其 他 内 部信息 的保 密,一 旦出现 泄密 的情形 ,公司 应当 按有关 规定及 时予 以 披露。( 三) 投资 者机会均 等 原 则。 公司应公 平对 待公 司的所有 股东 及 潜 在投资者 ,避免 进 行选择性 信息披 露 。(四) 诚实守 信原 则。 公司的投 资者 关系工 作 应客观、 真实和准 确,1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避免过度 宣传和 误 导。( 五) 高效 低耗原则 。 选 择投 资者关系 工作 方式 时,公司 应充 分 考 虑提高沟 通效率 , 降低沟通 成本。( 六) 互动 沟通原则 。 公 司应 主动听取 投资 者的 意见、建 议, 实 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 间 的双向沟 通,形 成 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 资者关 系管理工 作的目 标 为:( 一) 促进 公司与投 资 者 之间 的良性关 系, 增进 投资者对 公司 的 了解。(二)建 立稳定 和 优质的投 资者基 础 ,获得 长 期的市 场 支持。(三)形 成服务 投 资者、尊 重投资 者 的企业 文 化。(四)促 进公司 整 体利益最 大化和 股 东财富 增 长并举 的 投资理念 。(五)增 加公司 信 息披露透 明度, 完 善公司 治 理。第五条 公 司与投 资者沟通 的主要 内 容包括:( 一) 公司 的发展战 略 , 包括 公司的发 展方 向、 发展规划 、竞 争 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 定信息 披 露及其说 明,包 括 定 期 报告 和临时 公 告等。( 三) 公司 依法可以 披 露 的经 营管理信 息, 包括 生产经营 状况 、 财 务状况、 新产品 或 新技术的 研究开 发 、经营业 绩、股 利 分配等;( 四) 公司 依法可以 披 露 的重 大事项, 包括 公司 的重大投 资及 其 变 化、 资 产重组 、 收 购兼并 、 对外 合作 、 对外 担保、 重大 合同、 关联交 易、 重大诉讼 或仲裁 、 管理层变 动以及 大 股东变化 等信息 ;(五)企 业文化 建 设;(六)公 司的其 他 相关信息 。第 六 条 公司应 客观 、真实 、准确 、完 整地介 绍和反 映公 司的实 际情况,避 免过 度 宣 传可能给 投资者 造 成的误 导 。公司不对 本公司 股 票价格的 走势作 出 预期或 承 诺。2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 七 条 公司开 展投 资者关 系活动 时应 注意尚 未公布 信息 及内部 信息的保密 ,避免 和 防止由此 引发泄 密 及导致相 关的内 幕 交易。第 八 条 除非得 到明 确授权 并经过 相关 培训, 公司董 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 他 员工应避 免在投 资 者关系活 动中代 表 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 理 部门、负责人及 职 责第九条 公 司董事 会秘书为 公司投 资 者关系管 理工作 的 负责人, 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 理 工作。第十条 投 资者关 系管理工 作 负责 人 的主要职 责包括 :( 一) 应在 全面了解 公 司 运作 和管理、 经营 状况 、发展战 略等 情 况下 ,于上 一年 度末制 定公司 下一 年度的 投资者 关 系 工作计 划,并 报 董 事 长批准后 实施;(二)负 责具体 策 划、安排 、组织 和 参加各 类 投资者 关 系活动;( 三) 负 责组织 对 公司相关 人员进 行 投资者关 系工作 的 培训和指 导;( 四 ) 关 注 新 闻 媒 体 及 互 联 网 上 有 关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工 作 的 各 类 信 息,并及 时反馈 给 公司董事 会及管 理 层;( 五 ) 拟 定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年 度 工 作 的 评 价 报 告 , 作 为 董 事 会 年 度 工作报告 相关内 容 的参考;( 六 )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 或 公 司 有 关 制 度 规 定 的 其 他职责。第 十 一 条 公 司证券 法务 部为 投资 者关 系工 作的 管理 部门 ,负 责 公司投资者 关系工 作 的日常管 理事务 。第十 二 条 证券 法 务部涉及 投资者 关 系工作的 主要职 责 为:( 一 ) 汇 集 公 司 生 产 、 经 营 、 财 务 等 相 关 信 息 , 及 时 、 准 确 、 完 整地准备与 投资者 进 行投资决 策相关 的 信息 披露 文件;(二)筹 备股东 大 会 等会议 ;( 三 ) 通 过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 接 待 来 访 等 方 式 回 答 投 资 者 的3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咨询;( 四 ) 定 期 或 在 出 现 重 大 事 件 时 组 织 分 析 说 明 会 等 活 动 , 与 投 资 者 进行及时 、充分 的 沟通;( 五 ) 在 公 司 网 站 中 设 立 公 司 公 告 及 定 期 报 告 等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专 栏,网上 披露信 息 ,方便投 资者查 询 ;( 六 ) 与 机 构 投 资 者 、 中 小 投 资 者 保 持 经 常 性 联 系 , 保 障 投 资 者 行 使权利;( 七 ) 加 强 与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的 合 作 关 系 , 引 导 媒 体 的 报 道 , 安 排高级管 理人员 和 其他重要 人员的 采 访、报道 ;( 八 ) 跟 踪 和 研 究 企 业 的 发 展 战 略 、 经 营 状 况 、 行 业 动 态 及 有 关 法 律法规, 通过适 当 的方式与 投资者 沟 通;( 九 ) 与 监 管 部 门 、 行 业 协 会 、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保 持 经 常 性 接 触 , 形 成良好的 沟通关 系 ;( 十 ) 与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的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部 门 、 专 业 的 投 资 者 关 系 管理咨询 机构、 财 经公关公 司等保 持 良好的合 作与交 流 关系;( 十一 )调 查、研究 公 司 的投 资者关系 状况 ,撰 写反映投 资者 关 系状况的研 究报告 , 供公司决 策层参 考 ,等等。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第 十 三 条 公 司应认 真执 行 公 司制 定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履 行信 息 披露义务, 依法 及 时 、真实、 准确、 完 整地披 露 公司所 有 重大信息 。公司履行 信息披 露 义务, 主要 通过符 合中国证 监会及 证 券交易所 要 求的公告 (包括 定 期报告和 临时报 告 )方式进 行。第 十 四 条 公 司可以 通过 投资 者关 系 工 作的 各种 活动 和方 式, 自 愿披露现行 法律、 法 规和相关 规范性 文 件规定应 披露信 息 以外的信 息。第十 五 条 公司 遵 循公平披 露的原 则 , 面向公司 的所有 投资者, 使其 均有同 等机 会获得 同质、 同量 的信息 ,确保 各专 业机构 和个人 投资 者4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能在同等 条件 下 进 行投资活 动,避 免 进行选 择 性信息 披 露。公司避免 向来电 、 来函或来 访股东 、 机构投 资 者、 专业 证券分析 机 构、新闻 媒体或 者 其他机构 或人员 透 露公司尚 未公开 披 露的重大 信息。第 十 六 条 公 司遵循 诚实 信用 原则 ,在 投资 关系 活动 中就 公司 经 营状 况、经 营计 划、经 营环境 、战 略规划 及发展 前景 等持续 进行自 愿性 信息披露, 帮助投 资 者作出理 性的投 资 判断和决 策。第十 七 条 公司 在 自愿披露 具有一 定 预测性质 的信息 时 , 应以明确的 警示性 文字 ,具体 列明相 关的 风险因 素,提 示投 资者可 能出现 的不 确定性和风 险。第 十 八 条 在 自愿性 信息 披露 过程 中, 当情 况发 生重 大变 化导 致 已披 露信息 不真 实、不 准确或 不完 整,或 者已披 露 的 预测难 以实现 的, 公司 应对已 披露 的信息 及时进 行更 新。对 于已披 露的 尚未完 结的事 项, 公 司有持续 和完整 披 露的义务 ,直至 该 事项最后 结束。第十 九 条 公司 在 投资者关 系活动 中 一旦以任 何方式 发 布了法律、法 规和规 范性 文件规 定应披 露的 重大信 息,应 及时 向证券 交易所 报告 ,并尽快进 行正式 披 露。第二 十 条 证券 时报 为公 司指定 的信息披 露报纸, 证券交易 所网站、 巨潮资 讯网 ( 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 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可以 在其官 方 网站 ( http:/www.hrtn.com.cn) 上 披 露公司已 公开披露 的信息 。第四章第一节投资者关系活动股东大会第二 十 一条 公司 根据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件、 证券交 易所的相 关要 求及公 司章 程的相 关规定 ,认 真准备 和组织 股东 大会的 召开工 作, 积极探索和 利用各 种 适当的方 式,扩 大 参加股东 大会的 股 东范围。5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二 十 二条 公司 努力为中 小股东 参 加股东大 会创造 条 件, 在召开时 间和地 点等 方面充 分考虑 便于 股东参 加。在 条件 许可的 情况下 ,可 以利用互联 网络对 股 东大会进 行直播 。第二 十 三条 为了 提高股东 大会的 透 明性, 公司 可以广 泛邀请新 闻媒体参加 并对会 议 情况进行 详细报 道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不 得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发 布 尚 未 披 露 的 公 司 重 大 信息。第二节 网站及其他信 息 交流设备第二 十 五条 公司 配备必要 的信息 交 流设备, 保持包 括 公司网站、咨询专用 电话 、 传 真和电子 信箱等 各 种联系 渠 道的畅 通 。公司对外 联系渠 道 发生变化 时,应 及 时予以 公 告。 公司投资 者关系 工 作 管理部 门安排 专 人回答投 资者提 出 的问题。第二 十 六条关系活动 。第二 十 七条公司 在官方网 站上开 设 投资者关 系专栏, 开展投资 者公司 应对官方 网站进 行 及时更新, 并将历 史信息与 当前 信息以 显著 标识加 以区分 ,对 错误信 息应及 时更 正,避 免对投 资者 产生误导。第二 十 八条 公司 可在网站 上开设 论 坛, 投资者 可以通 过论坛向 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 议 ,公司可 以通过 论 坛直接回 答有关 问 题。第二 十 九条 公司 开设公开 电子信 箱 与投资者 进行交 流 。 投资者可以 通过信 箱向 公司提 出问题 和了 解情况 ,公司 也可 以通过 信箱回 复或 解答有关问 题。第三 十 条 公司 设 置专门的 投资者 咨 询电话和 传真, 公 布公司网址和 咨询电 话号 码。当 网址或 咨询 电话号 码发生 变更 后,公 司应当 及时 进行公告。咨询电话 由专人 负 责, 并保证 在工作 时间电话 有专人 接 听和线路 畅6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通 。如遇 重大 事件或 其他必 要时 候,公 司应开 通多 部电话 回答投 资者 咨询。第 三 十 一 条 对 于 论 坛 及 电 子 信 箱 中 涉 及 的 比 较 重 要 的 或 带 有 普遍 性的问 题及 答复, 公司投 资者 关系管 理部门 应加 以整理 后在网 站的 投资者专栏 中以显 著 方式刊载 。第三 十 二条 公 司 通过深圳 证券交 易 所投资者 关系互 动 平台 (以下简称 “互动平 台” ) 与投资者 交流, 由 董事会秘 书或者 证 券事务代 表负责查 看互动 平台 上接收 到的投 资者 提问, 依照 深圳 证券交 易所股 票上 市 规则等 相关规 定 ,根据情 况及时 处 理互动平 台的相 关 信息。第 三 十 三 条 公 司 通 过 互 动 平 台 就 投 资 者 对 已 披 露 信 息 的 提 问 进行 分析、 说明 和答复 。对于 重要 或具普 遍性的 问题 及答复 ,公司 加以 整理并在互 动平台 以 显著方式 刊载。公 司 不 在 互 动 平 台 就 涉 及 或 者 可 能 涉 及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的 投 资 者 提问进行 回答。第 三 十 四 条 公 司 充 分 关 注 互 动 平 台 收 集 的 信 息 以 及 其 他 媒 体 关于 公司的 报道 ,充分 重视并 依法 履行有 关公司 的媒 体报道 信息引 发或 者可能引发 的信息 披 露义务。第 三 十 五 条 公 司 通 过 网 站 及 其 他 信 息 交 流 设 备 与 投 资 者 交 流 和沟通,不 得发布 尚 未披露的 公司重 大 信息 。第三节 年度报告说明 会 、分析师会议、 业 绩说明会及路演第三 十 六条 公 司 应当加强 与中小 投 资者的沟 通和交 流 , 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 效 渠 道,定期 与投资 者 见面。公司根据 需要 , 可 在年度报 告披露 后 举行年度 报告说 明 会 。 公 司董 事 长(或 总经理 ) 、财 务负责 人、独 立董 事(至 少一名 ) 、董 事会秘 书、 保荐代表 人(至 少 一名)应 当出席 说 明会,会 议包括 下 列内容:(一)公 司所处 行 业的状况 、发展 前 景、存 在 的风险 ;7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 )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 生 产 经 营 、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 新 产 品 和 新 技 术开发;(三)公 司财务 状 况和经营 业绩及 其 变化趋 势 ;( 四 ) 公 司 在 业 务 、 市 场 营 销 、 技 术 、 财 务 、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及 发 展 前景等方 面存在 的 困难、障 碍、或 有 损失;(五)投 资者关 心 的其他内 容。公司应当 至少提 前 2 个 交易日 发布召 开年度报 告说明 会 的通知, 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 日 期及时间 (不少于 2 个小时 ) 、 召 开方式 (现场 /网络 ) 、 召开地点 或网址 、 公司出席 人员名 单 等。第三 十 七条 公司 可在定期 报告结 束 后、 实施融 资计划 或其他公 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 举 行分析师 会议、 业 绩说明会 或路演 活 动。第三 十 八条 分析 师会议、 业 绩说明 会和路演 活动应 尽 量采取公 开的方式进 行,在 有 条件的情 况下, 可 采取网上 直播的 方 式。第三 十 九条 分析 师会议、 业 绩说明 会或路演 活动如 采 取网上直 播方 式,公 司应 当提前 发布公 告, 说明投 资者关 系活 动的时 间、方 式、 地点、网址 、公司 出 席人员名 单和活 动 主题等。第四 十 条 公司 可 事先通过 电子信 箱 、 网上论坛、 电 话 和信函等方式 收集中 小投 资者的 有关问 题, 并在分 析师会 议、 业绩说 明会及 路演 活动上通过 网络予 以 答复。第四 十 一条 分析 师会议或 业绩说 明 会可采取 网上互 动 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 直 接提问, 公司也 可 在网上直 接回答 有 关问题。第四 十 二条 分析 师会议、 业 绩说明 会或路演 活动如 不 能采取网 上公开直播 方式, 公 司可以邀 请新 闻 媒 体的记者 参加, 并 作出客观 报道。第四 十 三条 在业 绩说明会、 分析师 会议、 路演 等投资 者关系活 动结 束后, 公司 应当及 时将主 要内 容置于 公司网 站或 以公告 的形式 对外 披露 。公司 可将 分析师 会议、 业绩 说明会 和路演 活动 的影像 资料放 置于 公8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司 网站上 ,供 投资者 随时点 播。 在条件 尚不具 备的 情况下 ,公司 可将 有关分析师 会议或 业 绩说明会 的文字 资 料放置于 公司网 站 供投资者 查看。第四 十 四条 公 司 不得在年 度报告 说 明会、 分 析师会 议 、 业绩说明会或路演 等活动 中 发布尚未 披露的 公 司重大信 息。第四节 面对面沟通第四 十 五条 公司 认为必要 时, 可 就 公司的经 营情况 、 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 与投 资者、 基金经 理、 分析师 等进行 面对 面的沟 通,介 绍公 司情况、回 答有关 问 题并听取 相关建 议 。第四 十 六条 公司 面对面沟 通中应 平 等对待投 资者, 为 中小投资 者参与面对 面沟通 活 动创造机 会。第 四 十 七 条 公 司 不 得 在 面 对 面 沟 通 中 透 露 尚 未 披 露 的 公 司 重 大 信息。第五节 现场参观第 四 十 八 条 公 司可尽 量安排 投资 者、分 析师、 新闻 媒体等 到公 司或募集资 金项目 所 在地进行 现场参 观 。第 四 十 九 条 公司 应 合理、妥 善地安排 参观过程 ,使参观 人员了 解公 司业务 和经 营情况 ,同时 应注 意避免 在参观 过程 中使参 观者有 机会 得到未公开 的重要 信 息。第 五 十 条 公司应组 织事前 对接待人员 给予有 关投资者关 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 必要的 培 训和指导 。第 五 十 一 条 机构投 资者、分 析师、新 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 到公司 现场 参观、 座谈 沟通时 ,公司 应当 合理、 妥善地 安排 参观过 程,避 免参 观者 有机会 获取 未公开 重大信 息。 公司应 当派两 人以 上陪同 参观, 并由 专 人回答参 观人员 的 提问。第 五 十 二 条大信息。公 司 不 得 在 现 场 参 观 活 动 中 透 露 尚 未 披 露 的 公 司 重9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六节 新闻 媒 体及广告公 司可根 据需要 在适 当的时 候选择 适当 的新闻 媒体 发第 五 十 三 条布信息。第 五 十 四 条 对于 重 大的尚未 公开信息 ,公司应 避免以媒 体采访 及其 他新闻 报道 的形式 披露相 关信 息。在 未进行 正式 披露之 前,应 避免 向新闻媒体 提供 相 关 信息或细 节。 公司应当 尽量避 免 在年报、 半年 报披露前 30 日内接 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 采访等 。第 五 十 五 条 公司 可 以在媒体 上发布商 业或公益 广告或进 行其他 形式的宣传 ,促进 社 会公众对 公司的 了 解。第 五 十 六 条 公司 应 把对公司 宣传或广 告性质的 资料与媒 体对公 司正 式和客 观独 立的报 道进行 明确 区分。 如属于 公司 本身提 供的( 包括 公司 本身或 委托 他人完 成)并 付出 费用的 宣传资 料和 文字, 应在刊 登时 予 以明确说 明和标 识 。第 五 十 七 条指定网站 。公司 在 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 的信息不 得先于指 定报纸 和第七节 投资者关系活 动 档案管理制度第五 十 八条 公 司 进行投资 者关系 活 动应当建 立完备 的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 档 案至少应 当包括 下 列内容:(一)投 资者关 系 活动参与 人员、 时 间、地 点 ;(二)投 资者关 系 活动的交 流内容 ;(三)未 公开重 大 信息泄密 的处理 过 程及责 任 追究情 况 (如有 ) ;(四)其 他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顾问第 五 十 九 条 公司 在 认为必要 和有条件 的情况下 ,可以聘 请专业 的投 资者关 系顾 问咨询 、策划 和处 理投资 者关系 ,包 括媒体 关 系、 发展 战10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略 、投资 者关 系管理 培训、 危机 处理、 分析师 会议 和业绩 说明会 安排 等事务。第 六 十 条 公司聘用 投资者 关系顾问时 应注意 其是否同时 为同行 业存 在竞争 关系 的其他 公司提 供服 务。如 公司聘 用的 投资者 关系顾 问同 时为存在竞 争关系 的 其他公司 提供服 务, 公司应选 择其他 投 资者关系 顾问 。第 六 十 一 条 公司 应 避免由投 资者关系 顾问代表 公司就公 司经营 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 作 出发言。第 六 十 二 条 公司 应 以现金方 式支付投 资者关系 顾问的报 酬, 不 以公司股票 及相关 证 券、期权 或认股 权 等方式进 行支付 和 补偿。第六章 证券分析师和 基 金经理第 六 十 三 条的公司重 大信 息 。 第 六 十 四 条公司 不 得向证券 分析师或 基金经理 提供尚未 正式披 露对于 公 司向证券 分析师或 基金经理 所提供的 相关资 料和信息, 如其他 投 资者也提 出相同 的 要求时, 公司应 平 等予以提 供。第 六 十 五 条 公司 出 资委托证 券分析师 或其他独 立机构发 表 的公 司投 资价值 分析 报告, 应于刊 登时 在显著 位置注 明“ 本报告 受公司 委托 完成”的字 样。第 六 十 六 条告。第 六 十 七 条公司 应 避免向投 资者引用 或分发证 券分析师 的分析 报公司 可 以为证券 分析师和 基金经理 的考察和 调研提 供接待等便 利,非 经 董事会决 议通过 , 公司不为 其工作 提 供资助 。第六章 附则第 六 十 八 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及 公司章 程的 规定执 行;本 制度 如与国 家 颁布 、修 改的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件 或修 改后的 公司章 程相 抵触时 ,按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范 性文件及 公司章 程 的规定执 行。11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六 十 九条 本制 度经公司 董事会 审 议通过后 生效, 修 改时亦同 。第七 十 条 本 制度由 公司董事 会负责 解 释。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