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芙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索 芙 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2013 年 8 月 修 订)( 经 2013 年 8 月 19 日第 七 届 董 事会 第 三 次 会议 审 议 通过)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 范公司与投资者、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以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 法 ”)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1 号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及 其 信 息 披 露 、 索 芙 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订本制度。第 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 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 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第 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 公正、 公开原则, 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 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 真实、 准确、 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 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 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第 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 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网络、 博1客、 微博等非正式渠道上登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前须提前 向公司进行报备, 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 二章 投 资者 关 系 工 作 的 基本 原 则 、 对象 、 内容第 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 作的基本原则是:(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 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在开展 投 资 者 关 系 工 作 时 应 注 意 尚 未 公 布 信 息 及 其 他 内 部 信 息 的 保 密 , 一 旦 出 现 泄 密 的 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 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 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 高效低耗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 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 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 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 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中小投资者 (包括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及分析师、 机构投资者、 新闻媒体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特定对象。第 十 一 条 投资者关系 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 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 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2(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创新业务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 对外合作、 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建设;(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外的其他有关信息。第 三章 投 资者 关 系 管 理 的 负责 人 及 部 门第 十 二 条 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能部门, 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及其信息披露事务的 日常管理工作。第 十 三 条 公司证券部 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包括:(一) 分析研究。 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二) 沟通与联络。 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 路演活动, 接受中小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 分析师、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咨询; 接待 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三) 公共关系。 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 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 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在涉诉、 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 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积 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 十 四 条 公司各部门 、 分支机构、 子公司、 参股公司及其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部进行 投资者关系相关工作。第 十 五 条 公司应当对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 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3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第 十 六 条 从事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 熟悉公司治理、 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第 四章 投 资 者 关 系活动第 一节 股 东大会第 十 七 条第 十 八 条公司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努力 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 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投资者参加。第 十 九 条进行详细报道。为了提高股 东大会的透明性, 公司可 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第 二节 网站第 二 十 条 公司在公 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不 得 在 网 站 上 转 载 传 媒 对 公 司 的 有 关 报 告 以 及 分 析 师 对 公 司 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被追究相关责任。第 二 十 二条 公司应对 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 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第 二 十 三条 公司设立 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可通过信箱回复有关问题。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将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提 交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动 易 网 站(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 编制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具 体格式见附件 2),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4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第 二 十 五条 公司不得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法定披露义务。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保 证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动 易 网 站 刊 载 的 投 资 者 关 系 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 应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 对 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第 三节 分 析 师会 议 、 业 绩 说 明会 和 路演公司可在 定期报告结束后、 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 有必要的时候举行分第 二 十 七条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第 二 十 八条 分析师会 议、 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第 二 十 九条 分析师会 议、 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第 三 十 条 分析师会议 、 业绩说明会或路演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在 举 办 分 析 师 会 议 、 业 绩 说 明 会 或 路 演 等 投 资 者 关 系 活 动 开 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 如果投资者、 分析师的提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第 三 十 二条 分析师会 议、 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结束后, 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 四节 一 对 一 沟 通和 现 场 参 观第 三 十 三条 公司可在 认为必要的时候,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中小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 分析师、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5第 三 十 四条 公司在一 对一沟通中, 应平等对待投资者, 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第 三 十 五 条 公 司在 一对 一 沟 通 过程 中 不 得透露 未 公 开 信息 ,不 得出现 选 择 性 信 息 披露。第 三 十 六条 公司可安 排中小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 分析师、 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第 三 十 七条 公司应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增进中小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分析师、 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对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的了解, 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 并由专人对 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第 三 十 八条 公司在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安排参观前, 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 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 承诺书 ( 具体格式见附件 1) 。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 析会等情形除外。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 参观、 采访、 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 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 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 只能以所在 机构名义签署。第 三 十 九条 公司在与 机构投资者、 分析师、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 、演示文稿(如有) 、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第 四 十 条 公司应当建 立与机构投资者、 分析师、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 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 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公司在与机构投资者、 分析师、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交流沟通后, 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规定, 对上述文件进行 核查,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 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 公司 关注事件发展动态, 如有需要, 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6应要求特定对象 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 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并将该特定对象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拒不配合的 或公司股价出现异动的, 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 四 十 一条研、媒体采访等。公司应当 尽量避免在年报、 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第 五节 电 话 咨询第 四 十 二 条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的 投 资 者 咨 询 电 话 , 投 资 者 可 利 用 咨 询 电 话 向 公 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第 四 十 三 条 咨 询 电 话 设 专 人 负 责 , 并 保 证 在 工 作 时 间 电 话 有 专 人 接 听 和 线 路 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第 四 十 四条 公司在定 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 如有变更应 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第 五章 相 关机 构 与 个 人第 一节 投 资 者 关 系顾问第 四 十 五条 公司在认 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 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包括媒体关系、 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 危机处理、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第 四 十 六 条 公 司 聘 用 投 资 者 关 系 顾 问 应 注 意 其 是 否 同 时 为 与 本 公 司 存 在 竞 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 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 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 的利益。第 四 十 七 条 公 司 不 得 由 投 资 者 关 系 顾 问 代 表 公 司 就 公 司 经 营 及 未 来 发 展 等 事 项作出发言。第 二节 分 析 师 和 机构 投 资者第 四 十 八条 公司不得 向分析师或机构投资者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7第 四 十 九条 公司向分 析师或机构投资者所提供的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 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第 五 十 条第 五 十 一条公司不得向 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公司可以 为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考察费用自理,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礼品。第 五 十 二条 本公司研 究人员、 分析师、 经纪人等应采取谨慎回避的态度, 不对本公司的经营状 况、 投资价值、 股票二级市场走势等进行评论、 预测、 推荐或对外提供分析研究报告。第 三节 新 闻 媒体公司可根 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 的尚未公开信息, 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 公司不 得向任何第 五 十 三条第 五 十 四条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第 五 十 五条 未经批准 , 公司任何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 确因业务开展需要接受媒体采访的, 被采访人应当严格按照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第 六章 附 则第 五 十 六条第 五 十 七条 第 五 十 八条本制度未 尽事宜, 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 公司章 程 规定执行。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本制度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8附 件 1:承 诺 书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本人 (公司) 将对你公 司进行调研 (或参观、 采访、 座谈等) , 根据 有关规定做 出如下承诺:(一) 本人 (公司) 承 诺在调研 (或参观、 采 访、 座谈等) 过程中不 故意打探你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 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 或问询;(二) 本人 (公司) 承 诺不泄漏在调研 (或参 观、 采访、 座谈等) 过 程中获取的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你公司证券;(三) 本人 (公司) 承 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四) 本人 (公司) 承 诺基于本次调研 (或参 观、 采访、 座谈等) 形 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 来源,不使用 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 本人 (公司) 承 诺基于本次调研 (或参 观、 采访、 座谈等) 形 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 (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 , 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 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七) 本承诺书仅限于 本人 (公司) 对你公司 调研 (或参观、 采访、 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八) 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 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 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 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 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 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 究机构名义签署 的承诺书)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 日期:(签章)(签章)9附 件 2:证 券 代 码 : 000662 证 券 简 称 :索 芙 特索芙 特 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编号:10投 资 者 关 系 活 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现场参观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路演活动新闻发布会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参 与 单 位 名 称 及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上 市 公 司 接 待 人员姓名投 资 者 关 系 活 动 主 要 内 容 介 绍附 件 清 单 ( 如 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