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企业资金管理制度 (2)
大中型企业资金管理制度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降低资金成本,保障各项经营活动高效、有序地进行,经集团公司董事会的批准,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事业部(以下简称“直属单位” )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金管理的法规,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第 3 条 集团公司按照资金高度集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对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直属单位实行预算申请拨款、银行存款限额管理。第 4 条 集团公司所有的收入须进入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第 5 条 集团公司所有的支出依照已批准的预算及审批程序核准后支付。 第 6 条 集团公司对资金的支付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第 2 章 资金管理职责第 7 条 集团财务部是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资金管理法规,制定集团公司资金管理规定。2.指导和规范直属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3.监督管理集团公司销售收入收款。4.对直属单位所需资金的审批、拨付及限额以上的直接对外付款。5.办理直属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审批手续,监督、检查直属单位对银行账户的使用。6.核定直属单位银行限额、周转备用金。7.编制集团公司资金滚动计划。8.协调与联系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9.研究集团公司的资本结构,提出融资的建议方案。10.办理集团公司的融资业务,管理公司的债务。11.提出对集团公司闲置资金的保值、增值的建议,经批准后负责执行。第 8 条 分公司财务部是本地区资金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在资金管理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的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1.本地区各事业部的资金服务和管理工作。2.制定本地区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集团财务部备案。3.催收本地区各事业部销售款项,按月编制收账款明细表,报集团财务部。4.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计划预算内,严格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向集团公司财务部上报用款计划。5.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资金管理权限和支付程序,正确、及时办理对外付款和对事业部账户的拨款。6.负责本地区月度、季度和年度资金计划及资金报表的编报。7.依据集团公司的批准文件办理银行开户、变更、销户手续。第 9 条 各事业部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1.事业部财务分部负责编制本事业部的资金计划,报事业部本部审核后,报送当地分公司。2.事业部财务部编制事业部本部的资金计划,并按时报送财务部。3.审核本事业部的付款。4.协助分公司财务部催收本事业部的销售款项。第 10 条 经集团公司批准,事业部可以在本地开立银行账户,由当地分公司统一管理。分公司须对这些账户的资金安全负责。第 11 条 集团公司各级财务经理负有对本单位资金管理的基础工作、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第 3 章 账户的管理第 12 条 开立银行账户的基本原则。1.保证生产正常进行。2.确保资金高度集中、高效运作。3.以银行及银行为主要开户银行。4.在财务公司开户办理总公司系统内的结算。第 13 条 直属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必须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集团财务部审核、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执行;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集团财务部备案。任何直属单位未按集团公司规范程序规定私自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的,集团公司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 14 条 经集团公司批准,各分公司可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和一个专门用于收入回笼的银行结算账户;各事业部总部的销售收入须收进集团公司总部账户;各事业部及其分部根据生产需要,可以申请并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开立基本账户;如确有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批准,可以开立专用账户。第 15 条 分公司结算账户中的资金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未经集团公司财务部书面批准,分公司不得动用该账户的资金。第 16 条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对外租用和借用银行账户。第 17 条 集团公司总部及直属单位应与开户银行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制定往来单据交接的规定和程序,明确各自的职责。第 18 条 如经批准开立异地账户,有关单位应与银行签订账户管理与结算协议书,明确结算方式、账户收支范围、单据管理、密码管理、授权人签字(要求至少有两个授权人同时签字方有效) 、协议变更及解除等相关事宜。第 19 条 有银行账户的单位都必须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书” ,以争取最大的存款收益。但未经集团财务部批准的,不得做定期和其他资金理财业务。第 20 条 集团财务部根据集团公司的资金计划,经批准可办理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审批权限如下。1.财务总监:存款期限为 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 。2.财务部经理:存款期限在 6 个月以内。第 21 条 集团财务部对直属单位实行银行存款余额的限额管理。直属单位须于每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前,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上月末银行账户余额明细表。第 22 条 集团财务部将依据工作量、现金流量的大小核定各单位银行存款限额,各单位应在不超过 10%的范围内执行。第 23 条 由集团公司财务部以集团公司的名义统一设立外汇账户。分公司所在地的外汇账户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委托当地分公司财务部负责使用和管理。第 4 章 资金计划的编制第 24 条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各直属单位根据集团公司批准的年度生产计划预算、合同及实际工程进度编制年度资金计划、三个月资金滚动收支计划和月度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表。三个月资金滚动收支计划须在每月 25 日前报集团财务部,月度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表于次月 5 日前报集团财务部。第 25 条 当地分公司财务部根据集团公司核准的资金计划按月安排资金。1.各单位应根据有关合同条款或经济业务的最后付款期限,对资金支出按费用项目进行精细安排,误差率应控制在 %以内。如确需安排超出月度用款计划的付款,该单位需呈报书面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和本单位财务部负责人签字,送集团财务部核准后,当地分公司财务部方可付款。2.分公司财务部负责本片区资金计划的汇总、审核。3.集团财务部收到分公司的用款计划后,汇总平衡,月底前核准各单位次月用款计划。4.对于没有列入月度资金计划的项目,当地分公司财务部不得予以付款。如有特殊情况,有关单位须写出专项书面申请,经集团财务部总经理批准后追加月度资金计划,当地分公司财务部方可付款。未经上述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为没有月度资金计划的项目支付款项。第 26 条 集团财务部负责编制集团公司的年度资金计划,并须每月 15 日前更新集团公司的 6 个月资金滚动计划,并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第 5 章 资金收入与支付的管理第 27 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收入(医药费、职工交款、代收代付款项除外)必须汇入集团公司指定账户(各地区的结算账户) 。第 28 条 任何单位(或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收入,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 29 条 集团公司实行经济业务审批和资金支付审批的“双审批制” 。1.经济业务审批,是指集团公司业务经办单位依据业务审批权限,根据公司批准的计划预算、经济合同及该业务完成进度进行审批。2.资金支付审批,是指集团公司各级财务部在接到付款申请后,核对经济业务的批准文件,根据资金支付程序的规定逐级审核,并最终由具有批准权限的负责人批准付款或拒绝付款。3.经济业务的审批不能代替资金支付的审批。第 30 条 所有的付款,付款部门须按要求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资金支付批准权限,逐级进行资金支付审批。签字人须对付款的必要性、凭据的真实性和付款时间负责。付款经办人员须与集团公司月度用款计划核对,再依据合同条款、会计法规和有关制度进行审核。如无特殊原因,应在规定的付款期的最后两个工作日内付款,不得提前付款。第 31 条 资金支付审批的依据及条件。1.集团财务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部负责审核各申请用款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是否符合预算、所附文件单据是否充分。审核无误后,可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执行付款,超出授权范围则报请授权领导批准后付款。2.集团财务部办理资金支付时应满足下列条件。(1)文件齐全,即合同或协议、付款申请单、发票或合法收据及有关的支持文件等齐全。(2)上述所列文件都已按规定完成审批过程,达到付款条件即可付款;对于未按规定完成审批手续的支付申请,各级财务部无权支付。第 32 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项目开始实施时,业务经办单位应根据合同或协议要求的进度申请付款。申请时,必须附有业务审批单,并按照资金审批权限逐级审核,并经拥有规定权限的领导批准。1.计划预算内资金审批流程如下。(1)审批权限内的款项,由各单位财务部办理对外支付手续,按如下程序逐级审批,直至满足本办法第 33 条规定的批准权限为止。公司总部:业务经办单位集团财务部资金岗位主管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分公司:业务经办单位分公司财务经理分公司总经理。事业部:业务经办单位事业部财务经理事业部总经理。(2)超过本单位财务部审批权限的对外付款,必须经过上级财务部审批,审批程序如下:事业部分公司公司总部。2.集团公司计划预算外的付款,需按照集团公司计划预算管理办法追加预算后,执行计划预算内的付款审批程序。第 33 条 集团公司资金内部调拨(指在集团公司总部、分公司、事业部的银行之间转款)权限。1.集团财务部经理:无限额。2.集团财务部资金岗位主管:500 万元人民币。第 34 条 资金支付审批的委托及授权管理。1.集团公司各级资金审批部门应按集团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标准,尽快完成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2.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确定的预算控制责任人为资金支付审批的责任人。当责任人因故不在岗时,应由其授权人或委托的负责人代行审批工作,并将授权委托书送达相关的财务部,作为批准付款的依据。第 35 条 周转金管理。1.根据管理需要在不开立银行账户的事业部设立的费用报销机构,实行定额周转金管理。2.各分公司财务部应对该地区费用报销机构的周转金限额、核销时间和次数做出具体规定,并报集团财务部备案。第 36 条 现金管理。1.集团公司及直属单位在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2.现金的收入、付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不得登记除现金及银行日记账以外的账目。3.日常结算中超过结算起点(1 000 元)的业务,不得支付现金(工资、奖金、差旅费及其他工资性支出除外) ,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结算。4.库存现金只能按核定的限额存放,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现金收入和支出要按规定执行,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现金日记账要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5.保险柜存放的物品必须列明清单交岗位主管备查。存放保险柜的房间,必须安装符合公安部门要求的防盗安全装置,确保资金安全。6.集团财务部及直属单位财务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存放的资金及有价证券进行清查,因失职造成的现金或保存物品短缺,由失职者赔偿。第 37 条 支票管理。1.建立健全支票领用登记制度。建立支票领用簿,登记支票领用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或限额、批准人、签发人等事项。2.未经批准,严禁在空白支票、发票和收据上盖资金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严禁将印鉴和整体空白汇票、支票、发票和收据带离办公地点或借给他人。对于确实无法填写支票金额的,在签发支票时,除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外,必须注明日期、用途和限额,以防止超限额使用或银行账户出现透支。3.支票领用后,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使用,如在 5 个工作日内没有使用,领用人应及时将未使用的支票交回本单位财务部。第 38 条 其他日常管理。1.集团公司及直属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至少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开管理,空白银行票据由出纳保管,发票、收据的管理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2.当发现付款凭据失效、无效或单证不全、付款申请单填写混乱不清、收款单位及银行地址不详或与合同发票不符、银行账号错误、付款金额不符等情况时,负责资金支付的经办人员不予办理付款。3.对银行结算业务,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4.公司各直属单位之间的收支业务,必须以内部转账方式结算,不得通过银行结算。第 6 章 外币管理第 39 条 集团公司的外汇业务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 40 条 集团公司的购汇和结汇统一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运作。第 41 条 外汇的支付须按照集团公司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办理。第 42 条 购汇、结汇审批权限如下。1.财务总监:无限额。2.财务部经理:500 万美元。第 7 章 融资、担保、抵押及银行授信的管理第 43 条 集团财务部统一负责集团公司的融资业务(含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融资方式必须考虑融资成本,采取竞争或招标方式,选择适当的合作者,力求最大限度降低财务费用。第 44 条 未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外担保和抵押。第 45 条 直属单位使用银行给予集团公司的授信额度或使用由集团公司支持的银行授信,必须经集团财务部审核,报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并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授信额度。第 8 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 46 条 集团公司实行资金重大事项上报制度,对于出现的重大资金问题,各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财务部。集团财务部须立即向财务总监报告。第 47 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1.预计本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代保管等有价证券不能回收。2.本单位银行账户或存款被冻结。3.往来的金融机构存在重大问题。4.担保发生损失或出现追索责任。5.主办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6.大量应收账款未能按时回收。7.其他重大事项。第 9 章 附则第 48 条 各直属单位要按照本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并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第 49 条 对违反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员工及主管领导,集团公司将追究其责任。第 50 条 本制度自下之日起开始执行,该文件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