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煤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郑煤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实现集团公司“三五”目标。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实现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保障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集团公司结合实际,对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一)安全费、维简费、折旧费、大修费、科技开发费、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等;(二)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勘探、节能减排等国债补贴或贷款等资金;(三)纳入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等资金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足额提取,全额上交;分类管理,统一安排;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提高质量;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立足当前,考虑长远;积极可靠,留有余地;保障安全,完善系统;兼顾非煤,促进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效益及发展的关系,集中有限的资金,实现重点突破,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发挥整体效益。第四条规划发展部是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明确一名单位负责人主管,制定本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提取的各类专项资金,实行集中分类管理。集团公司下属独资分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郑州煤电公司下属单位提取的专项资金交郑州煤电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集团公司其它各直管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专项资金统一交集团公司财务,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由集团公司财务代付;资源整合矿井提取的专项资金交各分公司,由各分公司在内部结算中心设立账户,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由各分公司财务代付;各改制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在各单位建立专账,自提自用。专项资金使用在各分公司、子公司之间不平调。年底决算后,安全、维简资金有余额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专项资金。(一) 、安全资金:根据郑煤集团办字2005269 号文规定,直管矿井按原煤产量 30 元/吨提取;整合矿井中,突出矿井按原煤产量 30 元/吨提取,高沼矿井按原煤产量20 元/吨提取,低沼矿井按原煤产量 15 元/吨提取。 (二) 、维简资金:维简资金的提取标准,按“财建2004119 号文、豫财建200490 号文、郑煤集团财字200421 号文”执行,按原煤产量 8.5 元/吨提取(其中:井巷基金 2.5 元/吨、维简费 6 元/吨) 。(三) 、折旧资金: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标准计提的折旧费,包括设备管理中心提取的租赁设备折旧费和各单位提取的非租赁设备、房屋折旧费等。(四) 、大修资金:按规定可使用的大修费用。(五) 、科研开发费:为加快企业自主创新,各单位按销售收入的 1-3%提取。(六)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按国家规定的提取标准足额提取,上交上级财政,集团公司根据需求申请使用。(七)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纳入集团公司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是指为满足各单位生产及生活需求,经集团公司同意利用企业利润留成或企业贷款实施的矿、土、安工程或设备购置等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第七条 用于技术改造、产业升级、资源勘探、节能减排等国债补贴、贷款、融资专项资金,由集团公司按程序申报,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并组织决算。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一) 、安全资金:主要用于矿井采区“一通三防”工程、区域瓦斯治理工程、防治水工程;完善、改造矿井的“一通三防” 、防治水系统、机电设备更新改造、供配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项目,并结合安全规划项目,与国家安全技术改造国债补助资金配套使用。区域瓦斯治理工程单价按照当年度材料价格及不同规格,测算后全额补贴。见附表 1(二) 、维简资金:主要用于矿井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生产补勘、综合利用、大型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及零星设备购置,以及生产、生活公用工程的建设等。开拓工程按提取的 2.5 元/吨井巷基金足额用于开拓工程,根据集团公司下达各矿的开拓工程量计划和审定的补助标准,不足部分由各矿自行解决。开拓工程的单价,按当年度材料价格及不同规格巷道测算后确定。见附表 2(三) 、折旧资金:折旧资金主要用于综采、综掘和提升运输、供变电等系统及节能减排设备更新,以及零星建安工程投入。(四) 、大修资金:原则上只安排设备大修。(五) 、科研开发费:用于集团公司科研开发,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围绕矿井安全生产,立足基层,依靠集团公司工程技术力量,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改善企业生产工艺,提高生产、安全、产品质量水平,提升集团公司科技创新、自主研发能力,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提高科研项目投资效益。(六)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主要用于煤矿开采对环境的影响而进行的治理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具体实施办法待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后实施。(七) 、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程序的自筹资金,按批准的范围审核使用。第九条 国补、贷款、融资的资金用于原申请的项目投资。第四章 专项资金计划编制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结合安全、维简、折旧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按集团公司要求及时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建议计划。专项资金计划内容包括计划表和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含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目前存在问题、本年度计划编制依据等。各单位专项资金计划要按专项资金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编制,必须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上报。第十一条 由规划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编报的年度专项资金建议计划进行摸底、会审、汇总与综合平衡,经主管计划领导审核,交集团公司班子会议研究批准后,印发各单位执行。第十二条 资源整合矿井各专项资金计划由各分公司编制,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后实施。各改制单位折旧资金使用计划由各改制单位编制,经改制单位董事会研究形成决议,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后实施。第十三条 直管单位自筹资金计划,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改制单位和资源整合矿井自筹资金计划,由改制单位、分公司董事会研究形成决议,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自筹资金工程项目。第十四条 大修理资金计划由各单位根据设备状况编制,并提交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设备管理中心备案,由规划发展部综合平衡后,下达计划实施。第五章 专项资金计划实施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计划实行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由规划发展部负责按程序下达各专项资金计划。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若无特殊情况,在当年必须实施完毕。各主管部门对业务范围内的专项资金计划项目进行督促落实、组织验收。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计划实施、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和监察。第十六条 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安全生产出现特殊情况,未列入年度计划,急需专项资金解决的项目,各单位必须及时提出申请,按正规程序上报,由规划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经集团公司主管计划领导批准,下达补充计划后方可实施。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解决。急需的抢险设施,经集团公司研究批准后,可先实施再补充调整计划。每年十月份根据规划发展部下达的便函,并结合各单位安全生产急需,对年初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进行调整。第十七条 严格专项资金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论证与审批程序,工程项目都要事前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经济效益分析,建立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未经集团公司正式批复的项目,不予拨付资金。所有专项资金计划内的工程项目必须优化方案设计,合理配置资源,盘活存量资产,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采区设计方案由技术中心负责审批;技术改造、系统升级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论证,并下达正式的、完整的设计方案审批意见;各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程项目预算,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由规划发展部综合平衡列入专项资金计划,经招(议)标后,方可签订合同、报批开工。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复的设计方案和标准。所有专项资金计划内的专项工程必须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对 20 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15 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10 万元以上的装饰、维修工程,必须进行图纸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提出开工申请,经规划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严格工程现场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完善工程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争创优良工程。第十八条 所有专项资金计划内的设备、物资采购,要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招(议)标。主要生产设备采购实行准入制。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需求,依据年度计划安排的设备,每季度末,向计划管理部门上报下季度设备采购明细计划和设备具体使用地点,设备管理部门拿出设备调剂意见,规划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向设备管理、采购部门下达季度设备采购计划。按设备类型凡能够形成批量(三台套以上)的设备,要集中招标采购。各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参数,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供销公司进行招(议)标。各单位进行招(议)标的设备,一律按照标准配置拟定技术参数,不得擅自提高配置标准和增加备品备件。若变更配置标准或设备型号,需经集团公司领导同意,规划发展部下达变更计划后,方可实施。供销公司根据采购计划和技术参数向招(议)标管理部门提供招(议)标计划,由招(议)标部门组织招(议)标。供销公司每月底必须通报一次专项资金招标采购完成情况,并上报下月采购、招标计划。供销公司依据中标通知书,与供货厂家签订商务合同,分期到货。设备到货一周内,由供销公司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验收。第十九条 需跨年度施工的工程;经集团公司招(议)标采购、已签定合同、当年未到货的设备,计划列入下年度。凡专项资金计划已完成的,必须进入当年决算。第六章 专项资金工程预(结)算管理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计划内的工程项目,纳入集团公司统一预(结)算管理,严格按照郑煤集团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郑煤集团办字2006256 号)及郑煤集团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郑煤集团规字200849 号)执行。工程开工前,必须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方案审查及施工图会审,然后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根据会审意见编制概、预算;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必须对编制的预算和工程结算进行严格的初审并签章,再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时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纪要) 。除设计变更及政策性调整因素外,审定后工程结算不得超过下达的概算指标。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结算审核程序。各单位实施的改造工程,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方案和概算指标执行,严禁超标准、超范围、超计划改造、装修,否则,超出部分不予结算,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预(结)算必须由持有效资质的预算人员按规定编制,并加盖造价员资质章及单位公章报审。第二十二条 地方材料(砖、瓦、灰、砂、石、水泥等)按当地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价格执行;钢材、木材、安装材料等参照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发布的价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指导价;没有发布价格的材料及大宗装饰材料,由建设单位按审定的规格及标准进行市场调查,参与调研人员及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集团公司审核执行;矿建专用材料由建设单位收集整理,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报邯郸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三条 对单位工程无方案审批、无施工图会审纪要、无中标通知书、无施工合同、无监理或质监认证手续、无竣工验收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工程,不予结算。第二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工程项目,将不定期地聘请中介机构对概算、预算及决算进行审计。第七章 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第二十五条凡计划内专项资金项目,必须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并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价。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竣工后,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全面、细致的初验和系统试运行工作。提前 12 天,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第二十七条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实物工程的核实,项目是否达到设计、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要求以及项目费用审核等。第二十八条 为及时掌握进度和进行资金拔付,投资金额较大,时间跨度较长的单项工程,要组织阶段或分月验收。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组织验收单项工程时,各项目单位应提供集团公司批复的技术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记录、生产单位初验记录、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审定预(结)算等有关资料。准备工作没有完成,集团公司不予验收。内部施工工程必须有审定的预(结)算。科技推广项目和新产品试制项目,验收标准以签订的合同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为依据。第三十条各专项工程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没有达到设计规定技术标准的项目,对工程实施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限期进行整改。达到或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技术标准后,集团公司要进行复验。第三十一条 工程验收后,必须出具各方签字的验收结算单,交财务部门及时入帐,并按规定提取折旧。第三十二条 设备按合同约定标准验收后,必须有设备管理部门出具设备分配单,方可出库使用。第三十三条 规划发展部设立专项资金计划工程和设备完成情况台帐,按工程和设备完成情况进行分类登记。第八章 专项资金拨付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第三十五条 月度专项货币资金计划编制。每月底,各单位根据工程进展和设备物资订货情况,编制下月货币资金建议计划报集团公司,由规划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汇总、综合平衡后,提交下月度专项货币资金计划,经主管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按计划拨付货币资金的办法,由规划发展部负责下达月度货币资金使用计划,对各专项资金开据资金拨付单。专项资金的拨付手续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集团公司内部实施单位办理。第三十七条 规划发展部依据各单位每月上报的专项资金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出具资金拨付单,工程及设备款凭规划发展部出具的资金拨付单进行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严格按计划、预算、合同、进度等程序办理。预付款的拨付。项目单位持计划、中标通知书、商务合同、方案审批手续、技术协议等证件,由规划发展部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出具工程(设备)预付款资金拨付单。进度款的拨付。项目单位持符合规定的工程月度验收单等证件,由规划发展部按合同约定开具工程进度或设备款资金拨付单。工程有预付款的,按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减。结算款的拨付。工程竣工或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持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或设备到货验收单、批准的工程结算、发票等证件,由规划发展部开具工程或设备剩余款拨付单。工程或设备质保金由供应或财务部门按规定足额扣除,到期后再由供应或财务部门按规定直接拨付。工程和设备已进入年终专项资金结算,可根据专项资金结算报告跨年度拨付剩余资金。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货币资金计划和规划发展部的拨款通知单支付货币资金。第三十八条 没有纳入当月货币资金计划的,不支付工程及设备款。已列入当月资金计划,各单位不及时持有效手续办理拨款单的,本年度内不再拨付资金。专项资金拨款时间安排在每月的中旬进行。第九章 专项资金统计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设备到货和工程进度验收情况,按集团公司有关专项资金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每月 3号前及时向规划发展部报送各类专项资金进度完成情况统计报表,经审核后,规划发展部依据该表做为计划执行情况、按进度拨付资金和年终决算的主要依据。未上报专项资金完成情况统计报表的,将不予拨付资金。第四十条 各单位统一使用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制定的报表格式,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规范地编报专项资金进度统计报表。专项资金进度统计报表的编审,要坚持“严把计划(设计、合同)关、严把验收关、严格按预算、严格按投资统计核算规范”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防止数出多门。(一) 、坚持实行专项资金统计报表附件备案制。各单位要严格报表手续,与报表有关的基础资料要整理、收集齐全,与专项资金统计报表有关的批件,单位主管领导签署的合同、协议、验收凭据、发票等,除本单位计划统计部门自行登记、复印存档外,另将复印件随同进度统计报表,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凡未纳入集团公司年初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的各类工程建设和设备购置,必须将经批准的单项批件复印上报,方可作为计划内项目纳入进度统计报表。(二) 、建安工程,必须及时报批预(结)算(属当月图纸到或新开工程除外) ,并将批准的工程合同、开工报告、验收凭据等复印件上报备案;(三) 、设备购置,必须将设备调拨单、到货验收凭据等复印件上报备案,在收到发票后,及时将复印件上报备案;(四) 、费用性项目,各单位必须将有关批件、合同、协议及其它费用核算凭据复印件上报备案;否则,一律不得纳入进度统计报表,年终不予决算。(五) 、各单位自筹建设或维修、村庄搬迁、安全技措等项目,也应按规定及时上报进度统计报表及有关附件资料。(六) 、各单位专项资金和重点项目投资年度决算报表,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报送。第十章 专项资金结(决)算第四十一条 专项资金年终结(决)算工作,由规划发展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结(决)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集团公司计划、统计、财务、预算、招(议)标等管理制度执行。依据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下发的当年各专项资金计划及调整计划等批件,根据完成情况进行决算。开拓延伸工程按成巷合格进尺和计划补贴单价进行决算,超计划工程进尺必须经生产技术部、规划发展部共同确认方可列入决算。计划内零星建安工程竣工项目,按审批预算列入决算;未竣工项目,按验收进度列入当年决算。计划内未发生、计划外工程和设备,均不得列入决算。第四十三条 实行专项资金报表附件备案审查制,完善决算报表手续。对不符合集团公司专项资金报表附件备案有关规定、手续不齐全的项目,不予列入决算。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年度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及附件。安全、维简、折旧、大修等决算报表按统一的格式分类上报。按资金渠道、报表项目顺序,分类装订复印件。属工程类的,需提供方案和设计批复、计划、预算、结算,招(议)标手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验证后留复印件。属设备物资采购类的,需提供计划、招(议)标手续、合同、到货验收单、发票(或由供销公司提供的设备调拨单) 、设备管理部门的分配单。验证后留复印件。设计、科研等其它项目,需提供合同、验收单、发票、投资效益评价单等附件,科研项目需提供验收报告。验证后留复印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只对各项目单位进行,所有工程、设备及大修的决算附件,由各项目单位收集整理提供。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各专项资金报决数,经集团公司审定后,按规划发展部通知完成额制做报表,各单位专项资金财务报表必须与统计报表保持一致。专项资金决算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财务部门报决。第四十六条 所有单项工程,当月验收完成的,项目单位必须在十五天内结算完毕。所有设备购置,设备到货一周内,由供销公司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完成后,供销公司必须在十五天内结算完毕。设备到货结算率必须达到 80%以上。年终决算前已经进入结算的,在决算报表中注明结算日期。已经结算完毕的,年终决算时不再重复提供附件。每年 12 月中旬第一个工作日开始集中进行专项资金决算。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下达各单位的自筹计划,在专项资金决算报表之外另行列报,比照专项资金决算程序进行。第十一章 专项资金奖罚制度第四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纳入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考核范围,考核权重占 10%。考核办法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人员和单位通报批评,扣减当年经营风险抵押金 10%,并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资格。(一) 、没有完成重点工程的;指列入集团公司重点工程的技改、开拓、瓦斯区域治理等工程项目,没有按规定的日期、工程量、工作量、质量等要求完成的。(二) 、搞计划外工程的;凡未列入专项资金计划、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增补计划,或已下达计划但没有设计方案批复,擅自开工的项目,均属计划外工程。(三) 、没有对项目进行科学的经济、技术评价,造成专项资金投资损失的;(四) 、擅自变更计划内容或已批复设计方案和标准的;(五) 、擅自变更设备采购标准或搭车购置备品备件的;(六) 、工程结算未经批准超预算 10%的。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经营考核总分中扣分,专项资金管理考核所占分数扣完为止。(一) 、没有按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扣 5 分;(二) 、没有按规定足额提取专项资金的,扣 3 分;(三) 、根据单位上报建议计划,与集团公司审核下达计划相比,准确率达不到 80%以上的,扣 2 分;(四) 、年度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每上报一份请示,扣 1 分;年度调整计划下达后,每上报一份请示,扣 3 分;(五) 、专项资金计划与决算比完成率达不到 90%的,扣 2 分;(六) 、没有正当理由,当年完成的工程、设备不进行决算的,每项扣 1 分;(七) 、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及有关附件资料、当月投资完成额统计上报准确率低于 90%的,每次(件)扣1 分,并不予审办资金计划。第五十一条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随意变更施工设计方案,造成工程超支的,对责任单位按工程项目金额的 10%-20%进行罚款,对责任人按工程项目金额的 1%-5%进行罚款。第五十二条 区域瓦斯治理工程未按计划完成的,由规划发展部开具罚款单,对该单位未完成区域瓦斯治理工程计划剩余工作量进行两倍罚款,并通报批评。第十二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元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