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收据领、用、存、缴销管理制度(1)
发票、收据领、用、存、缴销管理制度发票、收据是经济交往活动中的重要凭证,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内容,发票、收据的管理是确保经济业务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的关键。为确保本所发票、收据规范领取,正确开具,妥善保管,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 发票收据的管理第一条, 实行发票购买员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发票收据管理,领发等日常工作,制定发票收据领发制度,建立岗位责任考核制度,明确职责,定期检查。第二条, 实行发票收据专库、专柜存放,确保发票的安全。做好发票收据收、领、存明细分类登记工作,定期盘点、抽查,做到帐实相符。第三条, 发票管理员因工作调动,应办理交接手续,并由有关人员进行实地监交,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第四条, 使用后发票存根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如果发生发票收缴、更换、保存期满等事项应根据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二 发票收据领用、开具、使用的管理第五条, 发票领用人在领用发票时应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名或盖章,同时检查领用发票的完好性,对领用的发票做到妥善保管,保证安全。第六条, 发票开具时应按时间、发票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七条, 应在规定范围内开具发票,不准买卖、转借、转让或代开发票。第八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发票存根按顺序号装订成册。第九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方能重新开具发票。第十条, 严格遵守增值税发票管理条例,存在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2) 销售免税项目,3) 销售报关出口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4)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 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增值税的除外)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第十一条, 填开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的时间规定,1) 采用预收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 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3) 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4)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当天;5) 将货物作为对外投资,为货物移送当天;6) 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