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委托理财内控管理制度
西 藏 矿 业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委 托 理 财 内 控 管 理 制 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 强与规 范西藏矿 业发展 股 份有限公 司 (以下 简 称 “公司”) 及其 控股子 公司对委 托理财 业 务的管理 ,有效 控 制风险, 提高投资收 益, 维护 公司及股 东利益, 依据 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 则 、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主板上市 公司规 范 运作指引 、及本公司 公司 章 程等法 律、行 政 法规、规 范性文 件 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 情 况,特制 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 度所称 委托理财 是指公 司 在国家政 策允许 的 情况下,公司在控 制投资 风 险的前提 下,以 提 高资金使 用效率 、 增加 现金 资产收益为原 则,对 自 有闲置资 金通过 商 业银行理 财、信 托 理财及其 他理财工具进 行运作 和 管理,在 确保安 全 性、流动 性的基 础 上实现资 金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托 理财的 资 金不得 投 资于股 票 及其衍生 产品、 证券 投资基金等权益 类证券 产 品。第三条 公司 从事委 托理财应 遵循安 全 性、流动 性、收 益 性的原则,以不 影响公 司 正常经营 和主营 业 务的发展 为先决 条 件。第四条 委托 理财的 资金为公 司自有 闲 置资金, 不得挪 用 募集资金,不得 挤占公 司 正常运营 和项目 建 设资金。第五条 本制 度适用 于公司及 控股子 公 司。公司 控股子 公 司进行委托理财 , 根据 理财 项目实际 情况须 报 公司董事 长总经 理 联席会议 或1公司董事 会、股 东 大会 审批 ,未经 审 批不得进 行任何 委 托理财活 动。第二章 内部审 批 、归口 管 理部门和职能第六条 公司 进行委 托理财, 应按如 下 权限进行 审批:(一) 委托 理财发 生额占公 司最近 一 期经审计 净资产 5%以下,且绝对金额 低于 1000 万人民币 的, 应在 投资之前 经公司 董 事长、 总经理联席会议 审议批 准 。(二) 委托 理财发 生额占公 司最近 一 期经审计 净资产 5%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人民币 的, 应 在投 资之前经 公司董 事 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 行信息 披 露义务。(三)委 托理财 发 生额占公 司最近 一 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人民币的 ,应提 交股东大 会审议 。(四) 委 托理财 涉 及关联交 易的, 应 根据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 条 款履行相 应的审 批 程序及信 息披露 。(五) 委托 理财应 以发生额 作为计 算 标准 , 并 在 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 累计 计算达到 本条 ( 二 ) 或 (三) 款标准 的, 适用本条(二) 或 ( 三) 款 的规定。 已按照本 条 (二) 或 (三) 款规定履 行相 关义务的 ,不再 纳 入相关的 累计计 算 范围。第七条 公司 财务部 为公司 委 托理财 业 务的归 口 管理部 门 ,主要职能包括 :(一) 负责 投资前 论证, 对委 托理财 的资金 来 源、 投资 规模、 预期收益进 行可行 性 分析, 对受 托方资 信 、 投资品种 等进行 风 险性评估 ,必要时聘 请外部 专 业机构提 供咨询 服 务。(二)负 责投资 期 间管理, 落实风 险 控制措施 。2(三)负 责跟踪 到 期投资资 金和收 益 及时、足 额到帐 。第三章 投资决 策 和报告 制 度第 八条 公司委 托理财 方案 经董事 会或股 东大 会审议 通过后 ,有关决议公 开披露 前 ,应向深 圳证券 交 易所报备 相应的 委 托理财信 息,接受深圳 证券交 易 所的监管 。第 九 条 经 董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委 托 理 财 方 案 在 具 体 运 作时, 按以 下程序 进 行: 如投 资人为 控 股子公司 , 控股 子 公司应向 公司财务部提 交投资 申 请, 申请中应 包括资 金来源、 投资 规模、 预期收益 、受 托方资 信、投 资品 种、投 资期间 等内 容 ,公司 财务部 对控 股子公 司投资申请 进行风 险 评估和可 行性分 析 。 如投资人 为公司 本部, 直接 由财务部进 行风险 评 估和分析, 投资总 额达到公 司董事 会 权限的, 需 按相关程序 审批后 执 行。 公司董 事会在 审议委托 理财事 项 时, 应当充 分关注相关 风险控 制 措施是否 健全有 效 , 受托方的 诚信记 录、 经营团 队状况和财 务状况 是 否良好, 并 及时进 行信息披 露。 如投 资总额超 过董事会权限 的,须 报 股东大会 审批。第十条 公司建 立 委托理财 报告 制 度 。 根据项目 的实际 情况, 公司财务部 于每月 结 束后 10 日内, 向 公司 财务总监 报告本 月 委托理财情况。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15 日内, 公司 财 务部编制 委托理 财 报告, 向 公司总经理报 告委托 理 财进展情 况、盈 亏 情况和风 险控制 情 况。第四章 核算管理第 十一 条 公司 进行的 委托 理财完 成后, 应及 时取得 相应的 投资证明或其 它有效 证 据并及时 记账, 相 关合同、 协 议等应 作为重要 业务3资料及时 归档。第 十二 条 公司 财务部 应根 据企 业会计 准则 第 22 号 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 量 、 企 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 金融工 具列报 等相关规 定,对公司委 托理财 业 务进行日 常核算 并 在财务报 表中正 确 列报。第五章 风险控 制 和信息 披 露第 十三 条 委托 理财情 况由 公司内 部审计 部进 行日常 监督, 定期对资金使 用情况 进 行审计、 核实。第 十四 条 公司 进行委 托理 财,应 当选择 资信 状况、 财务状 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 记 录及盈利 能力强 的 合格专业 理财机 构 作为受托 方,并与受托 方签订 书 面合同, 明确委 托 理财的金 额、期 间 、投资品 种、双方的权 利义务 及 法律责任 等,必 要 时要求提 供担保 。公 司 董 事 会 指 派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跟 踪 委 托 理 财 的 进 展 情 况 及 投 资安全状况, 出现异 常情况时 须及时 报 告董事会, 以采取 有效措施 回收资金,避 免或减 少 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 审计核 查 的基础上 , 以董 事 会审计委 员会核 查 为主, 必 要时由二名以 上独立 董 事提议, 有权聘 任独 立的外部 审计机 构 进行委托 理财的专项 审计。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 如发 现违 规操作情 况可提 议 召开董事 会审议 停 止公司的 相关投资活 动。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4息公开披 露前不 得 将公司投 资情况 透 露给其他 个人或 组 织,但法 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 件 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 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 情况。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 规 定执行。 本制度 某些 条款如因 有关法 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的有 关 规定调整 而发生 冲 突的,以 有关法 律 、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 定 为准。第二十条 本 制度经 公司董事 会批准 后 执行, 由 董事会 负责 解释。西藏矿 业发展 股 份有限公 司董 事 会二一三 年五月 十 三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