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退货管理办法
采购退货管理办法第一条 针对物资采购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品向供应商提出退货要求,并及时收回退货贷款,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购部采购的各类物资。第三条 公司对不合格采购物资采取退货、换货或让步接收三种处理方式。第四条 采购物资验收时,质检人员根据采购合同及相关检验标准对采购物资进行检验。采购物资的规格、配置、性能达不到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视为不合格品。第五条 质检人员应对不合格品作出不合格标识,并填写“验退通知单” 。第六条 采购人员根据“验退通知单” ,与供应商联系退换货事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采购经理或采购副总,经审核批准后向供应商发出退货通知单。第七条 不合格品物资符合公司让步接收标准的,由采购部与供应商协商确定让步接收条件,上报采购经理或采购副总,经审核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对不合格品进行退换货处理的,采购部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物资退换货的顺利进行。第九条 已支付预付款的采购物资退货的,财务部应及时告知采购经办人员做好贷款收回工作。第十条 因采购物资退换货导致公司生产计划推迟以致影响正常生产运营的,采购部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在索赔期内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应赔偿。第十一条 退回物资占采购物资比重较大的,采购部应及时选择其他合格供应商重新采购,确保采购计划的顺利完成。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采购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