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展: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西 藏 银 河 科 技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管 理 办 法 负 责 部 门:制 度 编 号: 生 效 日 期:审计部内 部 审计管 理办 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机 构、 人员 和职 责 .1第三章 内 部审 计工 作程 序 .5第四章 内 部审 计复 核 .6第五章 奖 惩 .6第六章 附 则 .7内 部 审计管 理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条 目 的 和 依据为加强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公司 ”) 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强化审计监督职能, 合理保证 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 二条 适 用 范 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第 三条 基 本 原 则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独立、 客观、 谨慎、 胜任、 质量保证与改进、 保密和服务内向性等原则。第 二 章 机 构 、 人 员 和 职 责第 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主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一) 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二) 监督公司内部审计质量与财务信息披露。(三) 负责对公司审计部经理的提名,由公司董事会任免。(四) 监督社会中介审计等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五)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六) 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第 五条 公司设立内控审计部 , 代表公司实行审计监督 , 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向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主要职责:1内 部 审计管 理办 法(一)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二) 参与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公司总经理的安排, 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 负债、 损益及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审计, 确保各项工作及信息的真实性、 经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与有效性 (包括财 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等)。(三) 对公司重大采购、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四) 对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子公司总经理的离职、 离任进行审计。(五) 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六) 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对各单位在财务、 经营活动中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擅自提价、 偷漏税收、 截留利 润,乱摊乱挤成本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进行审计监督。(七) 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八) 配合、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审计 工作。(九) 对公司及子公司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十) 根据公司管理需要进行的各种专项审计。第 六条 内控审计部经理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年度审计计划的进展情况,以及公司存在的、需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高度重视的重大风险,包括控制活动、 公司治理事项、 投资事项以及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需要和要求 了解的其他事项。第 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2内 部 审计管 理办 法(一) 有权检查公司及子公司的有关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二) 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 不得拒绝和隐匿或转移、 篡 改、毁弃。(三) 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四) 有权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工作,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六) 配合相关部门对与公司利益相关的舞弊举报、检举事项进行调查,并发表专业意见。(七) 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有权报告单位领导,提请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八) 有权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损失浪费及弄虚作假事件进行处理, 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 提高经济效益、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 奖励。(九) 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相关权力机构应当支持、 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第 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及资源,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保证。第 九条 公司审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定期进行后续培训以提 高 业务技能, 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和保障。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和聘 任,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3内 部 审计管 理办 法第 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执业能力:(一)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济、 法律、 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 财经 法规、管理知识,接受审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二) 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做到客观公正、 保 密和胜任。 如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客观性在形式上或实质上受到损害, 审计人员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并如实将损害的具体情况向有关方面披露。披露的性质取决于损害的具体情况。(三) 审计人员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只能开展那些在其专业能力范围之内且预期能合理完成的工作。 当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完成全部或部分的业务所应具备 的知识、技巧或其他能力时,内控审计部经理应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并说明情况, 以寻求充分的建议或帮助。(四) 遵循保密性原则,慎重地使用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没有适当授权不得披露信息,除非是在有法律或职业义务的情况下。(五) 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六) 审计人员不得故意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本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七) 在办理审计业务过程中 , 如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控审计部经理批准。内控审计部经理的回避, 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八) 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保持清政廉洁,不能接受任何有损自己职业判断的有价值的物品。(九)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 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4内 部 审计管 理办 法第 三 章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程 序第 十 一 条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部署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内控审计部经理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报经审计 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 十 二 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拟定项目审计计划,并拟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报内控审计部经理审批。第 十 三 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部门或子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 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 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 审计时送达。第 十 四 条 审计证据的获取: 对需 要特别说明的审计事项 , 应取得证明材料,记入审计工作底稿, 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写出 “内容摘要” ; 审计工作底稿应由相 关人员签章确认。第 十 五 条 审计终结,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部门、 子公 司或有关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 视同无异议, 但审计组应在审计底 稿中做出说明。第 十 六 条 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 由审计机构经理或其授权人员进行复核。 复核完毕, 拟出审计意见书和审 计决定, 连同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 一并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 审计委员会审批。第 十 七 条 内控审计部将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或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或经批准的审计报 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第 十 八 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或经批准的审计报告) 如有异议, 可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 该5内 部 审计管 理办 法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在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 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或经批准的审计报告)仍然有效。第 十 九 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决定)的执行情况。第 四 章 内 部 审 计 复 核第 二 十 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内控审计部设置复核人员对审计结论进行复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 二 十 一条 复核人员复核后,需对复核进行签字认可,便于分清责任。复核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清楚。(二)审计程序是否正确,是否实现审计目标。(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四)审计发现问题定性适用的审计依据是否正确。(五)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六) 审计建议是否有利于改善公司的风险管理 , 是否有利于增加公司价值。第 五 章 奖 惩第 二 十 二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 以及揭发、 检举违法行为、 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 员,所在单位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第 二 十 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单位领导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者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内 部 审计管 理办 法(一) 被审计部门、 子 公司及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二)被审计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三)对内部审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 对存在的重大违反财经法纪问题, 在审计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 , 除按有关规定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 还应追究内部审计部门 及主管领导的监督责任; 但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资料, 导致审计报告失真, 导致内部审计部门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可免责。(五)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道德操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等, 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 六 章 附 则第 二 十 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通过后发布,修改程序亦同。第 二 十 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解释。第 二 十 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7内 部 审计管 理办 法制 度 编 写及 修 改 情 况 记 录 单8编写及修改情况记录 单版号 条款 日期 编写及 修 改 说明 编写及 修改 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