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集团税负相关财务与会计
企业集团税负相关财务与会计企业集团作为以资本为纽带、具有内部优势互补机制和谋求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体,其税务问题主要涉及如何使集团总体税负最小化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涉税财务问题,即在充分考虑税负条件下如何在企业集团的组建环节、生产经营、债务重组和公司重组以及类似的资本运作的过程中使集团税负最小化。鉴于典型意义的企业集团的特征是以资本为纽带,而且这种特征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作保证,本章将从长期股权投资的角度讨论与企业集团税负相关的财务与会计问题,主要研究企业集团纳税方案的总体考虑、财务决策的税负考虑和相关所得税的财务与会计问题。由于国内这方面的研究资料匮乏且数据库尚在建设之中,因此,本章力求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站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角度探讨有关问题。同时,也为我国企业集团在与纳税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决策和我国相关会计准则的建设提出若干建议。第一节 企业集团税务问题概述企业集团税务问题是一个涉及面广、技术和政策上十分复杂而且充满争议的新领域。概括地说,企业集团税务问题涉及法律、投资管理、公共财政(含税收) 、公司理财与财务会计、资本市场监管等学科领域。鉴于本课题从属的学科领域和主旨,这里集中探讨与企业集团形成和发展有关的集团税负的财务与会计方面的问题。在企业集团规范化发展阶段,资本作为产权纽带把若干作为经济和法律主体的不同企业相互连结而形成企业集团,长期股权投资因而成为企业集团赖以建立和发展的主要途径。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问题具体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纳税方案的总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财务决策的税负考虑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所得税会计问题。在本节,我们概括地讨论税务研究的主要领域、对外投资及其税务因素和我国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税务的主要方面,试图藉以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问题在税务领域的相对重要位置及其与公司理财和财务会计方面的联系,以便为后续相关财务与会计问题的探讨奠定基础。 一、税务研究的主要领域税务问题的研究,最近几十年来才逐渐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并且表现出逐渐细分的趋势,即由税务(taxation)细分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不动产及赠与税等领域。而且,随着跨国跨地区贸易与投资的发展,特别是跨国公司的迅速扩张及其在居住国和东道国对经济和社会影响的日益扩大和加深,国际税务逐渐成为一个独特的领域,并且越来越受到包括学术界、政府部门、市场监管和评价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等在内的各个方面的关注。然而,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问题研究热潮的真正兴起,则是最近一个年代的事情,并且主要反映在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的研究。相对而言,所得税及股利税问题是国际税务研究的主要领域,而且较多地涉及财务与会计问题。上述税务研究领域基本上是按照税种和税务相关行为的实施范围划分的。在税务研究方面,一个成果丰富却充满争议的领域是税务筹划(taxation planning) 。税务筹划究竟是一项在税法和职业道德允许范围内的组织战略实施内容还是有违税收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舞弊行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有争议的。因此,有关的研究比较注重税务筹划的实施手法、行为表现规律和监管对策,进而对税收以及相关监管法规的完善提出建议。当然,应当承认,也有不少旨在提高公司税务筹划技巧水平的实用性研究成果。与企业财务和会计有关的税务研究主要涉及以下领域: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政策与税负的关系以及相关的利润转移行为;股利税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及其对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股利税如何影响留存收益与缴入资本(contributed capital)的相对价值;投资者税负与公司股价在证券市场上的表现之间的关系;税负对跨国集团投资战略包括永久性再投资盈余(permanently reinvested eamings)的影响;资本利得税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税收对企业购并的举债融资决策的影响;与所得税跨期摊配或遣返税有关的盈余管理问题;或有税务负债的报告等等。二、对外投资及其税务因素资本的跨国流动是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基本前提。正如 Alex Easson (1999)所指出的,跨国资本流动主要由官方(official)资本流动和民间(private)对外投资构成。其中,官方资本流动大多采取援助和贷款的形式,主要通过诸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或团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而民间对外投资则是由诸如商业银行、财务机构、大公司以及个人投资者实施的。发达国家的资本流动从本质上说实际上都是基于商务原因的民间性质的资本流动。Alex Easson (1999)援引世界银行出版物民间资本向发展中国家的流动 (1997,P.9)的统计数据表明: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民间组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本目前已经达到官方资本流量的 5 倍。根据联合国1997 年世界投资报告 ,并购占对外直接投资的比率在发达国家为 20%,在发展中国家则为 10%,其 1996 年的金额达到 2750 亿美元;大约三分之二的跨国并购导致取得控制股权。由此,可见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力以及企业集团的一般发展状况。鉴于我国企业集团在规模、竞争力和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局限以及我国巨大的市场的潜力和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可以预期,在现阶段以及今后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虽然也会有少数成功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走出国门实施其全球战略,但我国仍然主要是外资接受国。 应当看到,世界经济一体化本身正逐步在更大的范围内冲破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壁垒,因而税收自然而然成为对外投资活动的重要考虑因素。民间资本流动的一个基本动因是资本获得增值。从企业角度而言,税收构成企业的经营成本,是企业盈利和资本成本的重要影响因素。所以,税收研究和税制的改进本身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对外投资和外国投资。从研究成果来看,税收因素在对外直接投资决策中的重要程度也在不断被认识。Easson (1999,P.18)指出,20 世纪 90 年代以前的大多数研究发现税收在大多数对外投资决策中是一个相对不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最近的研究结论则倾向于认为税收逐渐成为重要的因素。实际上,在本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税收规章的情况下,对外投资中有关国际税务的问题也同样适用于在本国的投资活动。目前,尽管我国 1994 年的税制改革统一了税收章法,2007 年实现了两税合一,但在先前发布目前尚未废止的不同规范和执行新法规中具体存在的问题,导致实际工作中实质上仍然存在税负在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之间的差异。同时,税收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功能的发挥也必然要求存在某些税负差异。因此,企业理解、把握和运用这些具有导向意图的税收法规允许的差异,实现企业整体纳税最小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但无可厚非,而且有助于实现国家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功能。三、我国企业集团组建和发展中税务问题的主要方面我国作为外资的主要接受国,不口避免地面临来华投资经营的跨国公司娴熟应用从属于其全球战略的税收策略问题,因此在相关的研究、规范和监管方面面临较为复杂的情况,同时也面临更大的压力。同时,由于我国的本土企业必须在 WTO 框架下与外国来华投资经营的企业竞争,基本上不大可能再由政府施加保护措施,加之我国政府先前为外商来华投资提供的优惠政策的取消尚有时滞问题,地方.E 的特别政策多多少少还在起作用,因而我国本土企业事实上在已经逐步国际化的本土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此,在有关税收的理财技巧和会计处理方法方面亟待研究和培训。一方面,企业在实施自我税务管理的过程中,应把公司理财策略融入其中,既要在投资决策方面力求用足现有法规政策提供的优惠,也要在有能力实施跨国或跨地区投资经营的情况下,做好税务筹划,在实施公司总体战略的框架下,实现税负最小化。另一方面,公司在对外会计报告体系中,应正确反映企业的实际税负及潜在风险和相应的会计上的税务利益及责任,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此外,政府加强相应的规范和监管也是十分必要的。第二节 企业集团财务决策的税负考虑一般认为,税收法规具有宏观调控作用,特别是在产业政策方面的激励作用是较为明显的。此外,税收在激励就业、落后地区的开发、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或引进和应用等方面往往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如果具有导向作用的税收政策不被企业所认识进而采取相应的行动,则说明税收体制的宏观调控功能没能有效地予以发挥。实务中,企业对税收法规及其变化实际上是十分关注的。企业为此而采取的行动,大多基于相应的财务预测和决策,并且大多与企业的投资决策密切相关,特别是当税收政策在地域、行业和经营业务等方面表现出差异时尤其如此。应当看到,在一个更广的范围内,急剧兴起的跨国投资促进了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也引发了税收法规以及相应的税负在确定参与跨国投资的公司的资本成本方面的新问题,由此也导致跨国投资财务政策的新的考虑视角。一、公司理财理论针对税收影响的发展Modigliani and Miller (1958)和 Miller and Modigliani (1961)的研究成果,作为公司理财的经典文献在学术研究方面一直占有显著地位。按照MM 定理,在假定没有税收和破产的条件下,对于既定的投资政策而言,公司财务政策是不相关的;公司股东对负债权益比率或股利分派率不感兴趣。其结论是公司不存在最优资本结构。在这种理论框架下,公司现金流量的改善不能改变其证券的总价值;一家公司的价值取决于其不动产而非其所发行的证券,以致完全可以将其投资与财务决策分离开来。然而,在现代经济中,税收是市场经济的一种伴随现象。在特定的税制下,公司财务政策的作用与 MM 定理的前提假定相冲突。一方面,由于利息支付额一般可以从税前收益中扣除,因而公司税提供了一个强烈的举债理财的激励。另一方面,如果考虑到公司收益上的其他税负,公司也往往试图使这些税负最小化。由于利息收益和股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对象,同时资本利得一般适用于较低的税率,股东个人和债券持有者在其税负地位上也就可能是不同的,因而其对公司的理财政策的期望可能会有所不同。在对某些机构实行减免税和/或实行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的国家,股东因其持股种类、份额和分得股利的不同而处于不同的税级上,因而对公司的理财政策可能有不同的立场:享受免税待遇的机构的股东更愿意使公司通过举债筹集新的投资,而处于较高税级上的股东则更愿意公司通过留存收益来筹集新的投资,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总之,通过观察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的公司的负债权益比率,我们发现其一般情况并不符合 MM 定理。关于最优资本结构的学术探讨也从不同方面证实了税收是公司财务政策的重要考虑因素,从而证明了投资与财务政策之间存在密切关系。Alworth (1998,P.123)列举了下列有关从税负与投资决策关系方面发展公司理财理论的重要学术成果。Mill。 ,在 1997 年指出,包含对权益收益(资本利得)的优惠处理的累进个人所得税的存在会导致公司总体上最优负债权益比率的分割均衡(seg-mented equilibrium) 。然而,对每个个别公司而言,该负债权益比率则是不确定的。De Angelo and Masulis 在 1980 年就利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方面的不对称现象提出了另一种解释:由于负债的纳税利益因公司的应税额耗尽而减少,例如因为有利的备抵折旧(favourable depreciation)-即公司为纳税目的而作出的会计亏损,作为公司税盾的预期亏损可以导致一个最优资本负债率水平(optimal level of gearing) 。Auerbach and King 1983 年的研究表明,税收与风险的联合影响导致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政策是相关的。回报形式的变化与本质情形相交叉(across the states of nature)影响投资者的效用,导致多样化并且决定内部解决方案。 Cordon and Malkiel 1981 年提出的模型可以清晰地显示降低边际债务融资优势的破产成本,并鼓励公司进行权益融资。Jensen and Meckling 1976 年的研究解释了在投资项目上最优债务权益比率在股东与债券持有者之间利益冲突方面的差异。这些成果有力地推进了涉及税收的财务理论的发展,为进一步研究相关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税收对财务政策选择的影响就长期股权投资而言,税收对财务政策选择的影响主要表现投资决策(包括经营地点、经营形式和筹资渠道的选择) 、资本成本、股利分派政策、转移定价政策和外汇及通货膨胀因素及其风险管理几个方面。(一)基于税收利益考虑的投资决策由于税负通常因投资地点和投资者的身份不同而不同,因此当投资地点可以在不同税收管辖区之间进行选择并且投资对象的组织形式不是惟一限定的时候,对经营地点和经营形式的选择就成为投资决策必须考虑的因素。诚然,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在跨地区跨国投资决策中,税收考虑往往不是最重要的因素,最重要的因素是市场和资源。但是,在市场和资源的考虑前提得到满足时,税负问题则自然而然跃居为主要因素了。当然,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也可能完全没有必要考虑税负问题。例如,当目标资源或市场是惟一合适的并且在税负上不存在投资形式上的差别时就没有必要考虑税负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选择的余地。此外,在税收管制效率低下的区域,由于存在转移定价策略充分运用的可能性,税收问题也并不十分重要。1.经营地点的选择。从税负最小化出发选择经营地点,投资企业通常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第一,税负总水平。虽然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制度建设上的差距导致投资企业的总体成本水平在不同地区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地区之间的不可比使得税负总水平与吸引外资未必相关,但是税负总水平对特定类型的投资还是一个相对重要的考虑因素。一般说来,资源导向或出口导向型的对外投资对东道国的税负总水平更为敏感。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资本会流向税负总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第二,主要税种。实际上,税负的总水平主要是针对诸如所得税和股利税等直接税而言的,因为直接税是由支付者负担的税种。相对而言,诸如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虽然由企业支付,但最终可以转嫁给消费者。因此,在投资的财务决策中主要需要考虑的税种是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与之密切相关的税种是扣缴税。此外,对于进口税的分析,也往往需要从多个角度考虑。诚然,低进口税率或免进口税是有利条件,因为进口税通常会附加到产品价格中从而降低企业在当地市场抑或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高进口税率不但影响企业产品的价格,而且也会导致投资成本的增加。但是,如果外国投资者将向某国出口货物改为以市场导向的直接投资,即通过在该国投资办厂而占领市场,高进口税率在这样的投资决策中则具有积极意义,即可以阻止竞争对手对投资所在地出口商品,从而提高本集团企业在当地的竞争力,进而扩大本集团企业的全球市场份额。第三,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吸引外国投资的重要政策,因而被各国广为利用,以致在发展中国家的使用极为普遍。因此,在其他投资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税收优惠的大小自然成为经营地点选择的重要考虑因素。当然,税收优惠的一个悖论是往往不发达地区、劳动力素质低的地区和失业率高的地区税收优惠的力度更大。因此,单纯考虑税收优惠,而忽略基础设施和基础制度落后所导致的高成本负担及风险,则未必导致最佳投资决策,甚至可能造成投资决策失误。这也是对外投资领域的决策往往不把税收问题作为初始重要因素考虑的原因之一。第四,产业政策导向。一些国家以及某些国家的特定地区,对特定行业或特定业务提供较为优惠的税收条件,例如农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研究与开发活动、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于这些特定产业通常可以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回报,并提高投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第五,特区。在投资地点的选择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免税区、保税区、经济特区、技术开发区等实行特殊税收优惠政策的特区。有的跨国公司为了实现本公司全球税负最小化以及在海外调拨资金的方便,往往在国际主要避税港设置旨在转投资的子公司,以此降低从其他国家子公司获得的股利和其他收入的税负并减少海外资金调拨的难度。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和我国的香港等税负水平低、资金调拨限制少、实行属地原则的地方,这类公司相当多。2.经营形式的选择。从税负最小化出发选择经营形式,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在投资所在地建立相对独立经营的子公司还是设立属于母公司业务延伸性质的分部(或办事处) 。通常,建立子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建立分部或销售点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当然,这种经营形式的选择也应当首先是从海外业务发展总体战略筹划出发来考虑的,不能单纯从纳税的角度出发来决策。此外,在经营形式的选择方面还应当注意的一个因素是,拟投资地区的税收政策是否就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加以区分。有的国家对中小企业或非上市公司提供税收优惠,而上市公司则不能享受这样的优惠。首先,在考虑设立相对独立经营的子公司的情况下,基于税负最小化的考虑,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第一,扣缴税率以及扣缴税的实施范围。扣缴税(withhold-ing tax)是投资所在国对非居民收入课征的税种,通常是最终税。扣缴税的主要课征对象是将要汇往国外的派得股利、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协助费、技术诀窍使用费、母公司管理费等。扣缴税通常由国外经营主体预先从应付相应的款项中扣除,再上交当地税收机关。因此,扣缴税最终由有关收入的受益人(非居民法人或自然人)负担。由于扣缴税没有转嫁的余地,因此是一个较为容易发生相应的避税行为的税种,也相应地为其受益人所重视。一项关于跨国公司在欧洲经营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被调查公司认为扣缴税是对外直接投资的最大障碍。因此,一些国家在税收优惠规定和国际税收协定中对扣缴税给予一定的重视,设计了相应的条款。第二,税收优惠的种类和力度。税收优惠是吸引外资、降低失业率、促进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转型经济和发展中国家广为实施的政策。Easson (1999,P5563)较为全面地研究了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并对税收激励形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概括。主要基于 Easson 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激励的主要形式概括如下:所得税免税或降低税率;减免税期;投资贷项、投资补贴和加速折旧;特别扣减,指对促进出口或对外国客户服务业的一些费用在所得税计税环节的特别扣减或双重扣减,例如马来西亚对旅游业和员工培训费用的双重扣减,某些国家允许对研究与开发支出进行额外的扣减;再投资补贴,指按再投资额免税或按再投资额的比例扣减应税利润,或按比例或全额退税;只用于技术转移目的的贷款利息、技术使用费或技术协助费以及免税利润上的股利支付额(如减免税期获得的免税利润)上的扣缴税减免;个人所得税、工薪税和社会保险统筹减免(如,有时在高失业率和雇佣诸如青年员工和残疾人等特定类别员工的情况下给予的减征优惠;一些国家减免某些外国雇员特别是技术人员的税负) ;财产税减免;进口税和关税减免,这主要针对资本商品(如进口资本设备,有时被限定为机器或技术先进设备,有时扩展到进口生产用部件和原料) 。税收优惠的实施,往往附以特定的前提条件,诸如投入外资的规模(往往与投资额或形成的生产能力相联系) 、外资参与的程度(即合资或联营企业的外资占总投资的份额)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往往在当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先,减免税期主要是针对所得税而言的,各国对其的具体规定可谓长短不一:长的可达 20 年,短的仅仅一年而已。其次,减免的程度也往往有很大差别,有的情况下是所得税全免,有的只免除一定的比例,有的可能还减免相关的税种(如扣缴税) 。最后,对减免税期的起始日的规定很重要,在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准确把握这一点,否则极有可能导致实际的投资效益与预期的大相径庭。减免税期的起始日一般有以下几种:政府批准企业设立日;企业注册或公司成立日;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始日;企业首次获取收入日;企业首次获取利润日。其中,实务中往往对具体日期的界定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例如,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始日究竟是公司批准成立日或是开业致庆日还是破土动工日迄今尚有争议。此外,企业首次获得利润日往往还会因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生产经营利润抑或利润总额而产生分歧。有时,企业在试生产期间生产线试运行产生的利润也可能引发减免税期是否开始的问题。第三,母国的立法是否有对海外控股公司管制和外国收入的税收优惠的条款。通过对外投资在东道国设立的企业在税收方面获得的优惠,可能因为母公司所在国对海外控股公司管制法规的存在而被抵销。由于跨国公司的总体目标在于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全球税负最小化对于这一总体目标的实现具有促进作用,因此跨国公司在实施其全球战略的过程中必然会考虑居住国有关法规的不利限制,并将其纳入对外投资财务决策的考虑之中。同时,居住国法规对来自海外的收入的优惠条款往往对母公司调回资金以及扩大对外投资具有促进作用。例如,本国所得税的外国税贷项、来自外国收入的税负的递延、外国分支机构亏损抵减母公司亏损甚至免征外国收入所得税等优惠条款。这些都是对外投资财务决策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第四,转移定价及外汇的管制法规。跨国公司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总体目标可能采取很多策略,其中包括运用转移定价策略。转移定价策略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税制的设立原则,导致税收资源在国与国之间的不当分配甚至大量流失,从而有悖公平与效率原则,也有损于特定税制的激励原则。实际上,如果不是各国在市场诸方面设有管制法规,跨国公司完全可能做到将投资所在的东道国实现的利润完全转移出去以及能够随心所欲地在全球范围内调拨资金。这主要是通过转移定价手法来实现。Easson (1999,P66)的研究表明,全世界跨国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中三分之一以上是在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转移定价的操纵范围可以很广,但主要涉及商品和劳务的提供、资产的转移以及产权交易。跨国公司往往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的手法,把利润和资金甚至资本转移到税率低、外汇管制不严或没有管制、通货膨胀风险小、政治风险小的国家和地区,以实现全球税负最小化的目标并降低相应的风险。此外,跨国公司还可以通过海外子公司用其可以作为所得税抵扣项目的对母公司的支付来转移利润和调拨资金,例如与母公司提供资金和劳务有关的贷款利息费用、设备租赁费、母公司管理费、技术协作费、专利权使用费、技术诀窍使用费、设计咨询费、员工技术培训费,等等。但这些手法的运用可能会受到税收及外汇管制的制约,甚至遭到相应的处罚。对转移定价的审查与调整是涉及跨国公司业务的国家(包括东道国和居住国)的一项重要的管制措施。这种审查与调整的范围和力度都是跨国公司在考虑采取转移定价策略时就应该充分预期的。有关关联交易转移定价操纵和管制的详细内容请参阅本书第五章。第五,第三国税制及税收协定。前已述及,所得税和扣缴税是投资决策涉及税收方面需要着重考虑的因素。各国所得税率水平一般较高,通常在30%40%之间;扣缴税率水平一般较低,通常在 10%20%之间。由于所得税后利润的遣返通常采取股利分派的形式,因此还会进一步在遣返的利润上发生扣缴税。然而,在订有税务协定的国家之间因利润遣返而发生的扣缴税率通常在5%10%之间。这样,在进行跨国投资决策时,就要充分考虑有关国家之间税务协定的因素,使海外子公司的设置便于在遣返利润的过程中实现集团税负最小化。当然,从税收监管的角度说,扣缴税的低税率的存在,可能成为通过向母公司支付劳务的形式进行跨国转移资金和利润甚至抽逃资本的诱因。其次,在考虑设立属于母公司经营业务延伸性质的分部的情况下,基于税负最小化的考虑,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第一,是否在收益上有税负。有的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部或办事处的业务收入课征所得税,而有些国家则没有。这样,有一定量的业务收入的分部或办事处就要权衡其所得税负,在其他条件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在投资地点之间作出选择。第二,是否在费用支付上有税负。有的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部或办事处的费用支出课税,这就会加大其运作成本,因而这也成为企业决策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第三,两国之间是否有税务协定。外国公司的分部或办事处一般不享受投资所在国的税收优惠,这样,母国与投资所在国之间的税务协定往往就变得相当重要。因此,在筹划投资时应认真研究两国税务协定的适用条款,以便正确选择投资形式。3.筹资渠道的考虑。长期股权投资的筹资渠道无外乎债务和权益两种。但是,如果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运营,从国际角度考察这个问题,选择的方案就远比单一封闭经济条件下的筹资渠道复杂得多。可能采用的筹资方法有兼并与收购、合资经营或联营、开发新项目以及自我积累再投资(reinvest-ment)等。Alworth (1998,P121)列举了母子公司在两国之间只考虑下行方案(即只考虑从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资金)的情况下的自治型和母公司依赖型的海外子公司的如下财务政策:自治型子公司的财务政策主要涉及以下筹资渠道:借款,包括在东道国举借(货币)和在居住国(不从母公司)或国际金融市场举借;使用自我留存收益;向非主要股东发行股票(不对母公司股东发行) 。母公司依赖型的子公司财务政策主要涉及的筹资渠道是从母公司借款或发行股票给母公司。在这两种情况下,母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即母公司发行新股票、母公司借款和母公司动用留存收益。此外,子公司也可以向母公司股东发行股票,从而获得所需资金。(二)关于与税负相关的资本成本问题从资本来源国和接受国的税制差异的角度来探讨跨国投资资本成本,这将对企业价值的评估和竞争力的评价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从理论上说,税制应当是中立的(neutral) ,即不具有激励股东选择筹资方法的作用。然而,在跨国投资领域,税制中立则几乎是无法企及的,因为国际面的税制的充分中立是以每个国家本国税制充分中立为前提条件的。如前所述,税制本身不可避免地具有激励动机从而具有宏观调控作用,因而税制的中立便成为一种理想状态。Joosung Jun (1995)认为,由于逐渐增长的金融市场国际一体化缩小_r国家之间资金成本的差异,税收法规将在国外市场投资的公司的资本成本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对于国际投资而言,资本成本的国际比较由于重复征税的可能性、在不同国家筹集投资资金的可能性和这些资金在母子公司之间的转移等因素的存在而变得更加复杂化。因而,直接将本土投资的资本成本与在国与国之间的投资的资本成本相比较,可能导致对跨国公司竞争力的严重误解。因此,Jun (1995)的研究旨在估计国际税收法规影响美国公司在国外经营的子公司资本成本的程度以及其他可能增加美国在海外经营的公司的竞争负担的若干因素。Jun 的研究发现,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当源于美国的权益资本被用作投资资金的边际来源(marginal source)时,美国关于海外投资的公司税收规定使美国在主要海外市场经营的公司的资本成本较之在美国国内经营的公司的资本成本大约高 20%。由此可见,美国涉及国际投资的税收法规显著地提高了企业对外投资的资本成本,而且与对外投资有关的税负成本易于把国外子公司置于相对于当地公司而言的不利地位。Jun (1995)指出,就主要投资国而言,美国对来自国外资源的收益的本国税负免除或递延和外国税贷项的规定比较严格。与主要外国市场的当地公司相比,美国的税收法规使由母公司提供权益资本的国外子公司更可能面临较高的资本成本,从而削弱了美国国外子公司在外国市场上与当地公司和其他国家的公司在当地的子公司的竞争能力。关于海外投资资本成本的确定和比较,也有比较具体的可资量化的成果。Alworth (1998,P142)就考察了海外子公司在不同财务政策下的资本成本,并给出了相应的计算方法。但是,应当指出,这样的计算方法是与特定的经济环境、市场条件和税收背景为前提的。(三)基于税收考虑的股利分派政策如前所述,股利税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是通过公司股票在市场上的价格表现反映出来。与此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股利税负资本化(dividend tax capitalization) 。根据股利税负资本化的传统定义,如果资产上的税负较高,则其价格就会较低。因此,股利税负资本化会影响公司的价值,进而会影响公司的股利政策。Hanlon.Myers and Shevlin (2001)认为,股利税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被资本化进入股价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这是因为股利税资本化对涉及权益的负债的纳税利益、组织形式的选择、公司的资本成本、税务代理和公司股利政策有潜在的影响。然而,关于股利税负资本化的上述影响的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目前,在股利税负资本化是否影响留存收益的问题上,学术界尚存在争议。Hams and Kemsley (1999 )的研究发现,留存收益作为股利分派时存在税负而使其估价减少,因而留存收益对账面价值的比率对公司价值的评估有决定性作用。但是,Hanlon,Myers and Shevlin (2001)的研究却发现,留存收益对账面价值的比率对公司价值的评估没有作用。然而,公司的股利分派政策必然与确定的股利税相联系。从公司价值的角度深入探讨相关问题,显然具有重要意义。(四)基于税收考虑的转移定价政策转移定价政策是一项重要的财务政策。在基于税收考虑的投资决策中,转移定价政策必须一并考虑。本书第五章已经就有关的转移定价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前面关于投资地点和形式的选择部分或多或少讨论了相应的问题,因此这里不再专门讨论。 (五)基于税收考虑的外汇损益和通货膨胀影响由于跨国贸易和投资的迅速发展,外汇风险管理的问题随之成为投资理财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币值比较不稳定或外汇管制特别严格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尤其如此。外汇风险主要来自汇率变动。涉及汇率的最相关的理论依据是购买力平价(purchasing power parity)理论,因此汇率变动理论上依存于对两个相关国家的通货膨胀的预期(Alwonh,1998,P146) 。但是,现实中的汇率则往往涉及两个国家经济力量的对比,甚至是谈判能力的博弈,例如最近两年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变化。一般说来,由于记录和报告以及纳税的需要,各国对于涉及不同币种的业务和跨国经营的企业都有外币业务会计处理和外币报表折算的规定。因此,在企业的账簿系统和对外财务报表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汇兑损益。对于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又往往涉及递延与不递延的不同处理方法,进而延及计税问题。与汇兑损益的情形相类似,在恶性通货膨胀环境下和物价变动比较剧烈的期间,有些国家的会计准则也要求企业确定购买力损益和/或现行成本损益。这样的损益是根据多层次不同环境和情况进行大量比较和估计而得出的结果,因此往往掺杂大量的主观判断因素。相应地,税收法规也有将之纳入计税基础的可能。而一旦将汇兑损益和购买力及物价变动损益纳入征税范畴,则几乎必然导致企业资本的消蚀。这是因为汇率和通货膨胀的影响实际上只是名义上的。最近几十年来大多数国家一般物价指数总体趋势走高,出口政策激励和本国经济刺激也要求一个适度的通货膨胀率,因而产生汇兑收益和购买力收益的机会较多。应当指出,从生产经营的角度说,在市场条件既定的情况下,企业的价值主要决定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一般而言,在国外特定的货币购买力环境下经营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通常不会因为通货膨胀或汇率上行而扩张,也不会因为通货紧缩和汇率走低而缩减,其生产经营能力和竞争力在特定的货币购买力和汇率条件下,与当地处于同一竞争环境下的公司保持相对的关系。然而,一旦对汇兑损益、购买力损益及现行成本损益课税,则在大多数情况下会使企业资本遭受侵蚀。同理,在企业的收益分配环节,也应当充分考虑汇兑损益和购买力损益是名义上的损益的性质,这种名义上的损益不能导致实际上的现金流入,因而也就无法为现实的股利分派等财务安排提供相应的现金流出。有鉴于此,在投资理财决策环节,应当仔细考察拟投资环境下有关外汇损益和通货膨胀的影响的纳税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在拟投资环境下的市场和资源等方面因素,从战略全局出发,在投资的组织形式选择、投资所形成的主体的功能货币的选择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以及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选择等方面未雨绸缪,早做准备。同理,在投资评价方面,也应当注意剔除相应的纳税影响,注重被投资主体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和竞争力的评价以及经营业绩在其经营环境中的相对表现,而非基于简单折算和调整后的数据之类的程序性结果。同时,在制定股利分派政策时,也应当注意剔除汇兑收益和购实力利得,以防止发生超收益分配及其导致的现金短缺。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在长期股权投资理财领域,特别是在跨国跨地区投资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外汇和通货膨胀的风险。相应地,对于投资收益的预期也必须以对这些风险的充分调查和论证为前提。同时,对于东道国外汇管制的派生风险也应当早作准备,以便合理预期日后股利的分派及遣返、资金的调拨以及费用的收取。 第三节 企业集团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的财务与会计问题企业集团的所得税会计问题主要反映在取得控制股权和能够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方面。从会计处理和财务揭示本身来说,比较复杂和问题比较多的领域是所得税跨期摊配。因此,本部分主要研究与投资企业所得税跨期摊配密切相关却悬而未决的问题,即长期股权投资未分配损益的纳税影响的确认和报告问题。本部分将对这个问题进行尝试性探讨,并对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建设的相关部分提出建议。一、长期股权投资未分配损益的纳税政策分析就长期股权投资而言,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同的现金股利是否计入应税收益以及计入多少,不同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在英国和日本,国内的股利收入是不必纳税的。在美国,如果持股比例达到 80%以上则免于纳税,否则按 15%的税率课税,也就是说股权投资的派得股利大多是要纳税的。在法国,股利收入要全额纳税,但如果持股达 10%或 1000 万法郎,则按股利的 5%纳税。在德国,股利收入也要全额纳税。在我国,根据税法规定,如果投资者适用的所得税率不高于被投资者,股利收入不必纳税,否则要按规定补交所得税。对于股权投资收益中未作为现金股利分派的尚保留在企业中的部分何时计入应税收益,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比较普遍的做法是不对未分派的投资收益课税,但有的国家(如德国)对未分派投资收益也征税。纳税亏损也是企业集团税负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集团发生长期股权投资纳税亏损时,就产生了未来纳税利益问题。纳税亏损是指公司纳税申报单上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亏损额。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企业纳税亏损上的相应份额,构成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未分配纳税亏损。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未分配纳税亏损,各国在纳税环节的政策也大不一样。一般说来,各个国家大多允许将其用以抵减有关期间的应税收益,只是一部分国家允许前溯和后转而另一些国家只允许后转。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允许公司将特定年度的经营净损失向前追溯三年或向后结转十五年;公司也可以不抵减前三年的应税收益,而选择用后十五年的应税收益依次抵减;公司还可以放弃结转。在英国,对公司纳税亏损前溯与后转的规定限定于公司所有权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更和同类继续经营业务范围,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亏损可以前溯三年,无限期后转。在法国,公司的纳税亏损可以前溯五年,也可以在附加某些限制条件下后转三年。在德国,纳税亏损可以向前追溯,与前两年的利润相抵,而 1984 年以后发生的连续纳税亏损则可以向后无限期结转。在日本,国内公司的纳税亏损可以前溯一年和后转五年,而其他公司只能后转五年。在荷兰,公司的纳税亏损可以前溯三年和后转八年,而公司成立后六年内发生的纳税亏损则可以无限期结转。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各国关于上述已分派现金股利和未分配股权投资收益以及未分配纳税亏损的不同税收政策,导致不同国家的企业股权投资税负在相关期间分布上的差异,从而影响企业的期间现金流量和税负分布。这样,在现金股利和未分派的股权投资损益的税收政策不同的国家之间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决策时,税负差异就成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二、长期股权投资未分配损益的纳税影响的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