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电:资金管理制度
东 北电 气发 展股 份有 限公司 NEE-GL0405-2012资 金 管 理 制 度第 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 了加 强对 公司 资 金的 管 理、保 证 财务 工 作的有 序 运行,特制定 本 制度。第 二条 本制度第二 、三 、四章 适 用于公 司 及各 子 公司 ,第 五章适 用于公 司 各部 门 。第 三条 通 过执 行本制度 ,在 资 金 管理上 能 够规 范 运作 ,在 费 用 请 款时 就 能 做到 归 口控制 ,同 时 使 备 用金 请 款做 到 一次一 请 、一 次 一清, 达到减 少 压 占 公 司 资 金 、控制 费 用、杜 绝 损 失 的 目的。第 二章 现 金 管理第 四条 公司 现 金的使用 范 围应 符 合国 家 现 金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严 格 控 制 现 金 结 算 ,超 出 结 算 起 点 的 付 款 应 通 过 银 行 结 算 ;特 殊 情 况 下 需 要 现 金 结 算 的 ,必 须 取 得 对 方 的 收 款 收 据 。公 司 不 得 为 任 何 单 位 和个人 套 取 现 金 。第 五条 公司 应 核定 库 存 现 金限 额 ,库 存 现 金的 限 额 ,以 公 司 3-5 天 的 日 常 用 量 为 准 ,凡 超 过 库 存 现 金 限 额 的 部 分 必 须 及 时 送 存 银 行 。1东 北 电 气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NEE-GL0405-2012第 0 次 修订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共 8 页东 北电 气发 展股 份有 限公司 NEE-GL0405-2012公司 现 金 的存 入 及取出 应 派 车 辆 接送, 切 实 做 好 安全保 卫 措施。第 六条 除零星 现 金收入 可 以 补 充 库 存 外 ,收 入 的 现 金 应 及 时 送存 银 行 ,不 得从 现 金收入 中 直接 支 付 (即 坐 支 。因 特殊情 况 确需 坐 支的, 应 事先 报 总 会 计 师 批准。第 七条 现 金的管理必 须 严 格 执 行 钱 、账 分 管的 原 则 。出 纳 与会 计 人 员 必 须 分清 责 任, 实 行 相互 制 约 ,加 强 现 金 管 理。第 八条 一切 现 金收入都 应 开具 收 款收 据 ;出 纳 人 员办 理 收 款手 续 后, 应 加 盖 “现 金 收 讫 ”字 样 。第 九 条 财 务 人 员 从 银 行 提 取 现 金 ,应 当 填 写 现 金 领 用 单 ,并 写明 用 途 和 金 额 ,在 规 定 限 额 内 由 财 务 部 长 批 准 后 提 取 ,超 出 限 额 由 总会 计 师 批准 后 提取。第 十条 一切 现 金支出都 要 有原 始 凭 证 ,由 经办 人 签 名 ,经 主管和 有关人 员 审 核 后 ,出 纳 人 员 才 能 据以付 款 ,在 付 款 后 ,应 加 盖 “现 金付 讫 ”字 样 ,妥善 保 管 。出 纳 人 员 不 得受理 未 按 规 定 审 批的 付 款 业 务 ,不 得受理 不 完整 、不真 实 、不合 法 的原始 凭 证 。第 十 一 条 出 纳 人 员应 当 建 立健 全 现 金 账 目 ,逐 笔 记载现 金 支付, 并 结 出 库 存 余 额 。账 目 应 日 清 月 结 ,每 日 结 算 ,账 款 相 符 。如 出 现 长 短款, 应 向 财 务 部 长汇 报 ,查 明 原因后 及 时处 理 。第 十 二 条 不得用白条抵 冲 现 金 ,不准因 私 借支 现 金 ,不 准 保存 帐 外 现 金 ,不得 公 款私存。第 十 三 条 公 司 安 排 出 纳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每 两 月 至 少 对 出 纳 库 存 现 金 检查 核 对 一 次 ,验证帐 实 是 否 相符 ,情 况 异 常 时应进 行 突 发 性 检查 。第 三章 银 行 存 款 管理2东 北电 气发 展股 份有 限公司 NEE-GL0405-2012第 十 四 条 银 行 账户 必 须 按 照国 家 规 定开 立 和使 用 。银 行 账 户 是公司 为 办 理 结 算 业 务 、资 金 信 贷 和 现 金 收 付 而 在 相 应 金 融 机 构 开 设 的 基 本 帐户 、一般 结 算 帐户 和 专 用 帐 户 。银 行 账 户 开立 的 管理程 序 : 申 请 :公 司或 子 公司 审 核:财 务 部 长审 批: 财 务 部 长 及 总 会 计 师 ,特 殊 情况 需 总经 理 审 批 办 理: 出 纳 或 相 关 领导 指 派的 人 员第 十 五 条 公 司 和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银 行 账 户 仅 供 其 本 公 司 收 支 结 算 使 用 ,不 得 出 借 银 行 户 头 给 外 单 位 或 个 人 使 用 ,不 得 为 外 单 位 或 个 人 代收代 支 、转 帐 套 现 。第 十 六 条 各种 帐户应严 格 按照 中 国人民 银 行 的 支付 结 算 的管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使用。第 十 七 条 严 格禁止公司 用 个人 名 义 开立 银 行 账 户 。第 十 八 条 各 子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总 会 计 师 必 须 加 强 对 银 行 账 户 的 管 理 ,定 期 检 查 银 行 账 户 的 使 用 情 况 ,在 提 报 资 金 月 报 时 ,同 时 向 公 司 财务 管 理 部 报 送 一 次 账 户 余 额 及 使 用 情 况 。一 旦 发 现 问 题 ,应 立 即 逐 级汇报 并 妥善 处 理。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部 不 定 期 对 各 子 公 司 的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或 抽 查 ,并 将 结 果 及 时 上 报 。第 二 十 条 各 子 公 司 及 公 司 的 财 务 部 门 应 定 期 对 各 开 户 行 的 户 头 进 行清 理 、核 对 ,对 不 再 使用 的 帐户应 及 时办 理 销户 手 续 。第 二 十 一条 银 行 票据由 出 纳员 专 门负责 ,妥善 保 管, 严 防 丢 失、 被盗。3东 北电 气发 展股 份有 限公司 NEE-GL0405-2012第 二 十 二条 出 纳 员对 收 到 的支 票 或 银 行 汇 票等 票 据 应严 格 审查 ,以免收 进 假票 或 无效票。第 二 十 三条 公 司 除 现 金 开 支范 围 外的所 有 业务 类 、非 业 务 类对 外 付款支 出 ,应 采 用支票 、汇 票 等 银 行 结 算 方式。第 二 十 四条 企 业 、单 位 的 业务 或 日常 费 用 付款 ,需 预 先 领 用支票 的 ,须 填 写 支 票 领 用 单 ,由 相 关 领 导 审 批 后 ,交 由 出 纳 办 理 ,支 票 申 请单 中 至 少 要 列 明 用 途 、金 额 和 收 款 单 位 ,如 无 法 明 确 金 额 的 ,经 财 务 部长 审 核 ,填 写 限 额 。支 票 应 分 别 加 盖 财 务 章 及 法 人 名 章 。经 办 人 领 用支票 后 ,须 在支票 登 记 簿 上 签 字确 认 。经 办 人 应 于 支 票 领 用 后 10 天 内 至财 务 管 理 部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出 纳 于 支 票 报 销 后 在 支 票 登 记 簿 上 注 销 。第 二 十 五 条 空 白 支 票 由 出 纳 视 同 现 金 统 一 保 管 。因 故 作 废 的 支 票 ,出 纳 须 加 盖 作 废 印 章 ,并 登 记 保 管 ,于 年 末 列 销 毁 清 单 ,报 总 会 计师 批 准 后予 以 销毁 ,销 毁 清 单 应 存档 备 查 。第 二 十 六条 如 结 算方式 为 汇 票 结 算 时 ,经 办 人 将 付款申 请 经 相关 领导签 字 后 ,交 由出 纳 办 理 ,填 写 银 行 汇 票申 请 书 ,填 明 收款 人 名 称 、 支付金 额 、申 请 人和申 请 日期 等 事 项 并 签 章 。出 纳 将 汇 票 交 经 办 人后, 经办 人 在 汇 票 登 记 簿 上 签 字 确 认 。经 办 人 员 采 用 汇 票 付 款 后 ,应 及 时 将 发票 传 递 至 财 务 部管 理 部 进 行 报销 。第 二 十 七 条 出 纳 员 应 逐 日 逐 笔 登 记 银 行 日 记 账 ,并 每 日 结 出 余 额 。出 纳 应 每 月 根 据 银 行 对 帐 单 仔 细 核 对 和 清 理 银 行 日 记 帐 ,查 明 未 达 帐项 及 其原 因 ,编 制 银 行 存 款余 额 调 节 表 及其 说 明 。银 行 存 款 余 额调 节 表 及 其 说 明 应 每年 装 订 成册 归 档。4东 北电 气发 展股 份有 限公司 NEE-GL0405-2012第 四章 内 部 资 金 融通第 二 十 八条 各 子 公司及 公 司之 间 属 经营 类 的 资 金 拆借 ,由 其 公司总 会 计 师 和 总 经 理 审 批 ,属 非 经 营 类 的 资 金 拆 借 ,由 其 公 司 总 经 理 和 董事 长 审 批。第 二 十 九 条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需 根 据 各 自 的 资 金 收 支 计 划 制 定 年 度内 部 融 资 计 划 ,注 明 融 资 方 式 、融 资 金 额 、融 资 期 限 等 。子 公 司 年 度融 资 计 划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后 报 公 司 备 案 ,公 司 的 融 资 计 划 需 经 公 司 董事会 批 准。第 三 十 条 各 子 公 司 每 月 月 底 提 供 下 月 的 资 金 收 支 计 划 及 银 行 存款余 额 情 况, 交 公司 财 务 管理 部 。第 五章 备 用 金 请 款 及 报销 的 规 定第 三 十一条 按照公 司 现 行 经 费归 口 管 理制 度 ,员 工 在 请 款 时 填写备 用金 借 款 单 ,注 明 借 款 部 门 、借 款 人 姓 名 (借 款 人 作 为 备 用 金 请 款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借 款 用 途 、大 、小 写 金 额 (大 、小 写 必 须 一 致 , 数 字 前必 须 封 顶 )及 借 款 方 式 (如 现 金 、支 票 、限 额 支 票 、电 汇 、汇票 等 );第 三 十 二 条 借 款 人 员 要 求 办 理 电 汇 、汇 票 时 ,必 须 将 收 款 单 位 全 称 、帐 号 、开 户 行 及 汇 入 地 在 借 款 单 上 填 写 清 楚 。第 三 十 三 条 借 款 人 员 申 请 支 付 定 额 转 帐 支 票 时 ,必 须 向 财 务 管 理 部 提 供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否 则 财 务 管 理 部 不 予 签 发 支 票 。第 三 十 四条 对 于 预 算内 费 用 请 款 报销 ,需 由本 部 门 负责 人 和 费 用 归 口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确 认 ,并 由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及 总 会 计 师 审 批 ;对 于5东 北电 气发 展股 份有 限公司 NEE-GL0405-2012预 算 外 费 用 请 款 报 销 ,公 司 本 部 还 须 由 经 营 发 展 部 审 核 、主 管 副 总 及总经 理 审 批, 控 股子公 司 须 董 事 长审 批 。第 三十 五 条 对 于固 定 资产 采 购项 目 、超 预 算 费 用 项 目 及 预 算 外 项 目的 请 款 ,必 须 由 总经 理 审 批。第 三十 六 条 对 于 现 金 请 款 金 额 超 过 2000 元 ,要提前 一 天通 知 财 务 管理 部 ,对 于 银 行 请 款 金 额 超 过 30000 元 ,要 提前两 天 通知 财 务 管 理部 。对 于 更 大 金 额 的 现 金 或 银 行 请 款 更 要 及 时 地 通 知 财 务 管 理 部 , 以便 财 务 管理 部 统 一安 排 资 金。第 三 十 七条 对 于 已 经办 理 请 款 的 费 用 项 目 ,报 销 时 必 须 出 示原 请 款 单 第 一 联 ,如 果 请 款 手 续 完 备 ,并且 实 际 花 费 金 额 在 请 款金 额 以内, 可以直 接 由 请 款 人、 经 办 人( 如 有 、部 门 负 责 人 、费 用 归 口 负 责 人、财 务 部 长 确 认 并 经 总 会 计 师 审 批 后 ,到 财 务 管 理 部 审 核 报 销 ;如 果 请 款 手 续 不 全 或 者 实 际 花 费 金 额 超 过 请 款 金 额 ,需 要 按 照 规 定 的 审 批 程 序 在 报 销 单 据 上 重 新 进 行 审 批 。报 销 后 财 务 管 理 部 人 员 在 原 请 款 单 第 一 联进 行 核 销 。第 三十 八 条 为 加 强 财 务 凭 证 的 规 范 管 理 ,要 求 报销 人 必 须 将 需 要 报 销 的 票 据 进 行 分 类 、有 序 的 粘 贴 ,种 类 相 同 的 票 据 按 照 大 小 金 额 依 次 粘 贴 ,保 证 能 够 看 到 每 张 票 据 的 完 整 票 面 ,保 持 票 面 整 洁 完 好 ,并 保证 粘 贴 后的 单 据右 侧 为 准, 从 下至上 逐 一向 左 排列。第 三 十 九条 报 销 人 员 所 报 票 据 ,除行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外 ,不得 以 收 款 收 据 报 销 ,应 为 有 税 务 监 制 字 样 的 正 规 发 票 ,票 面 加 盖 清 晰 的 发 票 专 用 章 (或 财 务 专 用章 )戳 记 ,并注意 票 据上 所 写的各 种 说 明 ,如 “无 专用章 无 效 ”、“不 得作 为 报 销 凭 证 ”等字 样 。另外 ,要求各 类 采 购 人 员应 尽量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6东 北电 气发 展股 份有 限公司 NEE-GL0405-2012第 四十条 由 于 财务 决 算的 需 要 ,财 务 管理 部 在 每月月 底 三天 及 月初三天 停 止 费 用 类报销 (此条 也 适用于 未 请 款 项 目的 报 销 )。 第 四十 一条 对 于 违 反 以上 规 定者, 财 务 管 理 部有 权 不 予 报 销 。 第 四 十 二 条 各 审 批 人 员 要 注 意 在 请 款 单 各 联 次 上 面 均 要 履 行 审批 手 续 ,请 款 人 在 请 款 时 将 请 款 单 第 一 联 自 留 ,第 二 、三 联 交 给 财 务 管理 部 ;报 销 时 需 提 供 持 自 留 的 第 一 联 ,报 销 后 由 财 务 管 理 部 对 该 联 进行核 销 。第 四 十 三条 为 减 少 压 占 公 司 资 金 ,备 用金 请 款人 员 必 须 在 请 款 项 目 结 束 后 三个 工 作日之 内 办 理 报 销 。第 四十 四 条 财务 管 理 部定 期 对员 工 备 用金 请 款 进 行 清 理 ,对 于 超 过 规 定 报 销 期 限 而 未 到 财 务 进 行 报 销 者 ,财 务 管 理 部 会 根 据 情 况 在 公 司 内 进 行 通 报 ,对 无 正 当 理 由 又 拒 不 报 销 者 ,公 司 会 采 取 停 止 请 款 、 扣发 工 资 或法 律 诉讼 等 方 式 进 行 清理。第 四十 五 条 离 职员 工 在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时 ,须 到 财务 管 理 部核 实 有 无 请 款 未 报销 及 其他涉 及 财务 的 未完事 项 ,否 则 不予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第 六章 监 督 与 检 查第 四 十 六条 财 务 部 门负 责 人 负 责 对 本公 司 、子 公 司 、分 支 机构的货币资 金 内部 控 制情况 进 行 监 督 与 检查 。第 四 十 七条 货 币 资 金 监 督 检查 的 内容主 要 包括:(一 )货 币 资 金 业 务 相 关 岗 位 及 人 员 的 设 置 情 况 。重 点 检 查 是 否 存在 货 币 资 金 不 相容 职 务 是否 存 在混 岗 情 况。(二 )货 币 资 金 支 付 授 权 批 准 的 情 况 。重 点 检 查 货 币 资 金 支 付 授 权审 批 的 的手 续 是否健 全 ,是 否 存在越 权 审 批 的 情况。7东 北电 气发 展股 份有 限公司 NEE-GL0405-2012(三) 货 币资 金 收入、 支 出是 否 取得合 理 合法 的 票据。(四) 随 机 检 查 现 金的 帐 实 相 符 情况。第 四 十 八 条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货 币 资 金 内 部 控 制 的 薄 弱 环 节 ,应 要 求 被 检 查单 位 纠 正和 完 善 ,发现 重 大 问 题 应 写 书 面 检 查 报 告, 向有关 领 导汇 报 ,以便 及 时 采 取 措施, 加 以 纠 正 和完善。第 七章 附 则第 四 十 九 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部 门规 章以 及 公司 章 程的 规 定 执 行。第 五 十 条 本 制 度 与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公 司 章程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公 司 章 程的 规 定 为 准。第 五 十 一 条 本 制 度 经 公 司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并 报 公 司 董事会 审 议 批准 后 生效, 修 改 时 亦 同。第 五 十 二条第 五 十 三条本 制度由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本制度自 批 准之 日 起施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