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孚高科:资金理财管理制度
1无 锡 威 孚 高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司资 金 理 财 管 理 制度( 经 2013 年 3 月 26 日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第 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证券投资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 二章 基 本 定义 及 原 则 规定第二条 公司资金理财定义本制度所称资金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 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 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等,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理财产品等。第三条 资金理财的基本原则公司从事资金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一)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即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资金。(二) 确保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原则,即公司用于理财的资金 是自有闲置资2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三) 风险可控的原则,即理财资金原则上投向风险可控类理财产品,不得投向股票、金融债等高风险领域。(四) 流动性的原则,即资金理财主要投向中短期理财产品,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须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第 三章 组 织 机构 及 审 批 权限第五条 资金理财的组织机构(一) 资金理财工作小组负责资金理财方案的评估与审核。公司资金理财工作小组的成员主要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副总、财务控制部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公司法律顾问等。(二) 公司财务控制部负责资金理财的日常管理与运作, 主要职能包括:1、 负责投资前论证, 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 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2、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3、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第六条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一)公司财务控制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分管公司领导对风险进行审核;(二)向资金理财工作小组提交方案建议说明及委托理财审批表;3(三)财务控制部根据经工作小组审批后的理财产品金额向受托人支付理财投资款。第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一) 由董事会办公室、 工程采购部及财务控制部联合对募集资金的预期使用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二) 由财务控制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 调研, 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分管公司领导对风险进行审核;(三) 向资金理财工作小组提交方案建议说明及委托理财审批表;(四) 财务控制部根据经工作小组审批后的理财产品金额向受托人支付理财投资款。(五) 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的相关要求。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一) 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 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第 四章 投 资 决策 和 报 告 制度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第十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控制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4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 ,公司财务控制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根据投资额度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控制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 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控制部负责人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审计部门及分管领导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 20 日内,公司财务控制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并向公司审计部门及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第 五章 核 算 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 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控制部应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第 六章 风 险 控制 和 信 息 披露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 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第十五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5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二)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第十六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 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 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财务控制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 告公司分管领导,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如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持续恶化,可能亏损总额超过投资额的 2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时,须提请董事会审议,并出具意见。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独立董事检查可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 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 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 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6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原委托理财内控制度同时作废。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二 一 三 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