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广 东 风 华 高 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投 资 者 投 诉 处 理 工 作 制 度(201 4 年 4 月 22 日 ,经 公司第 七届 董事 会 2014 年 第三次 会议 审议 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 步 规范广东 风华高 新 科技股份 有限公 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投资 者投 诉处理 工作, 建立 健全投 资者投 诉处 理机制 ,切实保护 投资者 合 法权益, 依 据国务 院办公厅 关于进 一步加强 资本市 场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3110 号) 、 中 国证监会 上 市公 司与投资 者关系 工 作指引 (证监公司字 200552 号) 等相关法 律、 法 规的有关 规定, 结 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 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 适 用于公司 处理投 资 者涉及证 券市场 信 息披露、公司治理 、投资 者 权益保护 等相关 的 投诉事项 。第三条 公司向 投 资者公开 投诉受 理 渠道包括 : 电话 、 信函、 传真、 电子邮 件或来 访等, 以及 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和其 它 部门单位 转办的投诉, 以保证 投资 者可以通 过任何 一 种可供选 择的联 系 办法向公 司提出投诉 并得到 有 效处理和 反馈。第四条 公司 应当受理 投资者 对 涉及其合 法权益 事 项的投诉 , 包括但不限 于:(一)信息 披 露存在违 规行为 或 者违反公 司信息 披 露管理制 度;(二) 治理 机制不 健全, 重大 事项决 策 程序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公司章程等内 部 管理制 度的规定 ;1(三)关 联交易 信 息披露和 决策程 序 违规;(四)违规 对 外担保;(五)承 诺未按 期 履行;(六)热 线电话 无 人接听等 投资者 关 系管理工 作相关 问 题;(七)其 他损害 投 资者合法 权益的 行 为。第五条 董事会 秘 书办公室 为公司 处 理投资者 投诉的 部 门, 配备专 业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协 调 各 部 门 及 时 处 理 投 资 者 的 投 诉 。 具 体 职 责 包括:(一)受 理各种 直 接投诉;( 二) 承接 中国 证监 会“ 12386”投诉热 线的 转办 件, 及其 他 的间接投诉 ;(三)调 查、核 实 投诉事项 ,提出 处 理意见, 及时答 复 投诉人;(四) 定 期汇总 、 分析投诉 信息, 提 出加强与 改进工 作 的意见或建议。第六条 接到投 诉 时, 工作人 员应认 真听取投 诉人意 见 , 核实相关信息, 并 如实填 写 广东风 华高新 科技股份 有限公 司 投资者投 诉登记 表 ,详 细记录 投诉 人、联 系方式 、投 诉事项 等有关 信息 。依法 对投 诉人基 本信 息和有 关投诉 资料 进行保 密,并 自接 到投诉 之日 起 15日内决定 是否受 理 投诉事项 。第七条 凡受理 的 投诉,原 则上应 自 受理之日 起 60 日内 办结,并及时告 知投诉 人 处理结果 ; 如投 诉事 项情况复 杂不能 在 规定期限 内办结时, 应按照 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相 关 文件的要 求做好 延 期申请和 情2况汇报工 作,但 延 长期限不 得超过 30 日,并告 知投诉 人 延期理由 。第八条 对于能 够 直接处理 和答复 的 投诉, 应尽 量当场 处理, 并将处理情 况报告 分 管负责人; 不能当 场解决的 投诉, 向 分管部门 负责人汇报解 决; 对 影 响重大、 情况复 杂 或具有典 型意义 的 投诉, 应 同时上报公司 董事会 协 调解决。第九条 建立投 资 者投诉处 理工作 台 账。处理 投诉工 作 结束后,工作人员 应及时 将 投诉日期、 投诉人 、 联系方式 、 投诉 事项、 经办 人员、 处理过 程、 处 理结果、 责 任追究 情况、 投诉 人对处 理结果的 反馈意见等信 息整理 归 档。第十条 本制度 未 尽事宜或 与相关 法 律、 法规 及 公 司 章程 相抵触时, 执行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公 司章程 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 度 由公司董 事会负 责 解释, 经 董事会 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