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刚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 012 年第 二次临 时股东大 会制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 条 为确 保太原双 塔刚玉 股 份有限公 司(以 下 简称“公 司” )与 各关 联方 发生 关联 交易 的公 允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司法 、 公司 章程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制定 本 制度。公 司 的控 股 东、实 际 控制 人、 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不得 利用其关 联关系 损 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 ,给公 司 造成损失 的,应 当 承担赔 偿 责任。第二章 关联人 、 关联关系 和关联 交 易第二 条第三条公司 关联人 包 括关联 法 人和关联 自然人 。具有以 下 情形之一 的法人 , 为公司的 关联法 人 :(一)直 接或间 接 地控制公 司的法 人 或其他 组 织;( 二 )由 前项 所述法 人 或其 他组 织直接 或 间接 控制 的除公 司 及控 股子公司 以外的 法 人或其他 组织;( 三 )由 第四 条所列 公 司的 关联 自然人 直 接或 间接 控制的 , 或担 任 董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的 ,除 公司 及控 股子 公司 以外 的法 人或 其他 组 织;(四)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法人 或 其他组织 及其一 致 行动人;( 五 )中 国证 监会、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或 公 司根 据实 质重于 形 式的 原 则认 定的 其他 与公 司有 特殊 关系 ,可 能造 成公 司对 其利 益倾 斜的 法 人或其他 组织。第四条 具有以 下 情形之一 的自然 人 ,为公司 的关联 自 然人:1(一)直 接或间 接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 份的自然 人;(二)公 司董事 、 监事及高 级管理 人 员;(三) 第三 条第 ( 一) 项所列 法人的 董事 、 监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 ;( 四 )本 条第 (一 ) 、 ( 二 )项 所述 人士的 关 系密 切的 家庭成 员 , 包括配偶、 父母及 配偶的父 母、 兄弟 姐妹及其 配偶、 年 满 18 周岁的 子 女及其配 偶、配 偶 的兄弟姐 妹和子 女 配偶的父 母;( 五 )中 国证 监会、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或 公 司根 据实 质重于 形 式的原 则认 定的 其他 与公 司有 特殊 关系 ,可 能或 已经 造成 公司 对其 利益 倾 斜的自然 人。第 五 条人:具 有以 下情 形 之一 的法 人或自 然 人, 视同 为公司 的 关联( 一 )因 与公 司的关 联 人签 署协 议或作 出 安排 ,在 协议或 安 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 十 二个月内 ,具有 第 三条或第 四条规 定 情形之一 的;( 二 )过 去十 二个月 内 ,曾 经具 有第三 条 或第 四条 规定情 形 之一 的。第 六 条 关 联关 系, 是 指公 司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董 事 、监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与 其直 接或 者间 接控 制的 企业 之间 的关 系, 以及 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 转 移的其他 关系。第 七 条 关 联 关 系 应 从 关 联 人 对 公 司 进 行 控 制 或 影 响 的 具 体 方式、途径 及程度 等 方面进行 实质判 断 。第 八 条 关 联交 易是 指 公司 或控 股子公 司 与公 司关 联人之 间 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 务 的事项, 包括:(一)购 买或出 售 资产;(二)对 外投资 ( 含委托理 财、委 托 贷款、 对 子公司 投 资等) ;(三)提 供财务 资 助;2(四)提 供担保 ;(五)租 入或租 出 资产;(六)签 订管理 方 面的合同 (含委 托 经营、 受 托经营 等) ;(七)赠 与或受 赠 资产;(八)债 权或债 务 重组;(九)研 究与开 发 项目的转 移;(十)签 订许可 协 议;(十一) 购买原 材 料、燃料 、动力 ;(十二) 销售产 品 、商品;(十三) 提供或 接 受劳务;(十四) 委托或 受 托销售;(十五) 关联双 方 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 过 约定可能 造成资 源 或义务 转 移的事 项 ;( 十 七) 中国 证监会 或 者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认为 应当 属于关 联 交易 的其他事 项。第三章 关联交 易 的决策程 序第 九 条 公 司关 联人 与 公司 签署 涉及关 联 交易 的协 议,应 当 采取必要的回 避措施 :(一)任 何个人 只 能代表一 方签署 协 议;(二)关 联人不 得 以任何方 式干预 公 司的决 定 ;(三) 公司董 事会 审议关联 交易事 项 时, 关联董事 应当 回避表决 , 也 不得 代理 其他 董事 行使 表决 权。 该董 事会 会议 由过 半数 的非 关联 董 事 出席 方可 举行 ,董 事会 会议 所做 决议 须经 非关 联董 事过 半数 通过 。 出 席董 事会 的非 关联 董事 人数 不足 三人 的, 公司 应当 将该 交易 提交 股3东大会审 议。前款所称 关联董 事 包括下列 董事或 者 具有下 列 情形之 一 的董事:(1 ) 交易对 方;(2 ) 在交 易对 方 任 职 , 或在能直 接或 间接控 制 该交易 对 方的法人 或其他组 织、该 交 易对方直 接或间 接 控制的法 人或其 他 组织任职 的;(3 ) 拥有交 易对方 的直接或 间接控 制 权的;( 4) 交 易 对 方 或 者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人 的 关 系 密 切 的 家 庭 成 员(具体范 围参见 第 四条第( 四)项 的 规定) ;(5 ) 交易 对方 或 者 其直接 或 间接控 制 人的董事 、 监 事和 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 系密切 的 家庭成员 (具体 范围 参见第四 条第 ( 四) 项的规定 ) ;(6 ) 中国 证监会、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或 公司认 定 的因其 他 原因使其 独立的商 业判断 可 能受到影 响的人 士 ;(7 ) 按照法 律、法 规和公 司章程 规定应当 回避的 董 事。(四)股 东大会 审 议关联交 易事项 时 ,下列 股 东应当 回 避表决:(1 ) 交易对 方;(2 ) 拥有交 易对方 直接或间 接控制 权 的;(3 ) 被交易 对方直 接或间接 控制的 ;(4 ) 与交易 对方受 同一法人 或自然 人 直接或间 接控制 的 ;(5 ) 在交 易对 方 任 职 , 或在能直 接或 间接控 制 该交易 对 方的法人 单 位或 者该 交易 对方 直接 或间 接控 制的 法人 单位 任职 的( 适用 于股 东 为自然人 的) ;(6 ) 因与交 易对方 或者其 关 联人存 在 尚未履 行 完毕 的 股 权转让协 议或者其 他协议 而 使其表决 权受到 限 制或影响 的;(7 ) 中国证 监会或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认 定的可 能 造成公 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自 然 人。4第十条 公司关 联 交易应当 遵循以 下 基本原则 :( 一 )公 司与 关联人 之 间的 关联 交易应 签 订书 面协 议,协 议 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 、 自愿、等 价、有 偿 的原则;( 二 )关 联股 东在审 议 与其 相关 的关联 交 易的 股东 大会上 , 应当 回避表决 ;( 三 )与 关联 方有任 何 利害 关系 的董事 , 在董 事会 对该事 项 进行 表决时, 应当回 避 ;( 四 )公 司董 事会应 当 根据 客观 标准判 断 该关 联交 易是否 对 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 当 聘请专业 评估师 或 独立财务 顾问。第十一条 关联 交 易决策权 限:(一) 公 司与关 联自 然人发生 的交易 金 额在 30 万元 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当 由独立 董 事书面认 可后提 交 董事会讨 论并及 时 披露。(二)公 司与关 联 法人发生 的交易 金 额在 300 万 元以上 ,且占公 司最近一 期经审 计 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应当由独 立董 事书面认 可后提 交 董事会讨 论并及 时 披露。( 三 )公 司与 关联人 发 生的 交易 (公司 获 赠现 金资 产和提 供 担保 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 占公 司最近一 期经审 计 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 关联 交 易 ,除应当 及时披 露 外,还应 当聘请 具 有执行证 券、 期 货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中介 机构 ,对 交易 标的 进行 评估 或审 计( 若交 易 标 的为 公司 股权 ,公 司应 当聘 请具 有执 行证 券、 期货 相关 业务 资格 会 计 师事 务所 对交 易标 的最 近一 年又 一期 财务 会计 报告 进行 审计 ,审 计 截 止日 距协 议签 署日 不得 超过 六个 月; 若交 易标 的为 股权 以外 的其 他 资 产, 公司 应当 聘请 具有 执行 证券 、期 货相 关业 务资 格资 产评 估事 务 所进行评 估, 评估 基准日距 协议签 署 日不得超 过一年 ) , 并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5本 制 度第 二十 二条所 述 与日 常经 营相关 的 关联 交易 所涉及 的 交易标的,可 以不进 行 审计或评 估。( 四 )公 司向 关联方 提 供担 保应 当在董 事 会审 议通 过后提 交 股东 大会审议 。第 十 二条 公司 应当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止 关 联人 以垄 断采购 和 销售业 务渠 道等 方式 干预 公司 的经 营, 损害 公司 利益 。关 联交 易活 动应 遵循 公平 、公 正的 商业 原则 ,关 联交 易的 价格 或取 费原 则应 不偏 离市 场独 立第 三方 的价 格或 收费 的标 准。 公司 应当 对关 联交 易的 定价 依据 予 以充分披 露。第 十 三条 公司 与关 联 人之 间的 关联交 易 应签 订书 面协议 。 协议的签订应 当遵循 平 等、 自愿、 等 价、 有偿的原 则, 协议 内容应当 明确 、具体。第 十 四条 公司 应当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止 股 东及 其关 联方以 各 种形式 占用 或转 移公 司的 资金 、资 产及 其他 资源 。公 司不 得为 股东 及 其 关联方提供 担保。第四章 关联交 易 信息披露第 十 五条 公司 应当 将 关联 交易 相关协 议 的订 立、 变更、 终 止及履行情况 等事项 按 照有关规 定予以 披 露。第 十 六条交以下文 件:公司 披露 关 联交 易事 项时, 应 当向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提(一)公 告文稿 ;(二)与 交易有 关 的协议书 或意向 书 ;( 三 )董 事会 决议、 独 立董 事的 意见及 董 事会 决议 公告文 稿 (如 适用) ;6(四)交 易涉及 的 政府批文 (如适 用) ;(五)中 介机构 出 具的专业 报告( 如 适用) ;(六)独 立董事 事 前认可该 交易的 书 面文件;(七)独 立董事 意 见;(八)深 圳证券 交 易所要求 提供的 其 他文件。第十七条 公司 披 露的关联 交易公 告 应当包括 以下内 容 :(一)交 易概述 及 交易标的 的基本 情 况;(二)独 立董事 的 事前认可 情况和 发 表的独 立 意见;(三)董 事会表 决 情况(如 适用 ) ;(四)交 易各方 的 关联关系 说明和 关 联人基 本 情况;( 五 )交 易的 定价政 策 及定 价依 据,包 括 成交 价格 与交易 标 的帐 面 值、 评估 值以 及明 确、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之 间的 关系 ,以 及因 交易 标 的特殊而 需要说 明 的与定价 有关的 其 他特定事 项;若 成 交价 格与 帐面值 、 评估 值或 市场价 格 差异 较大 的,应 当 说明 原 因。 如交 易有 失公 允的 ,还 应当 披露 本次 关联 交易 所产 生的 利益 转 移方向;( 六 )交 易协 议的主 要 内容 ,包 括交易 价 格、 交易 结算方 式 、关 联人在交 易中所 占 权益的性 质和比 重 , 以及协议生 效条 件、 生效时间 、 履行期限 等;对 于 日常 经营 中持续 或 经常 进行 的关联 交 易, 还应 当说明 该 项关 联交易的 全年预 计 交易总金 额;( 七 )交 易目 的及对 公 司的 影响 ,包括 进 行此 次关 联交易 的 必要 性和真实 意图, 对 本期和未 来财务 状 况和经营 成果的 影 响等;( 八 )当 年 初至披 露 日与 该关 联人累 计 已发 生的 各类关 联 交易的总金额 ;7(九) 深圳 证券交 易所股票 上市规 则 第 9.15 条规 定的 其他内容;( 十 )中 国证 监会和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要 求 的有 助于 说明交 易 实质 的其他内 容。第十八条 公司 与 关联人达 成的交 易 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0.5%以 上 , 但 是 交 易 金 额 不 超 过3000 万 元,或 不超 过公司最 近一期 经 审计净资 产绝对 值 5%的关联 交易 ,公 司应 当在 签订 协议 后及 时按 照第 十七 条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并 在 下次定期 报告中 披 露有关交 易的详 细 资料。第十九条 公司 与 关联人达 成的交 易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 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 审 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公 司董事会 必须 在做 出决 议后 及时 报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并 公 告 。公 告内 容应 当符 合 第十七条 的规定 。 该 等关联交 易应当 在 获得公司 股东大 会 批准后实 施, 任 何与 该关 联交 易有 利害 关系 的关 联股 东在 股东 大会 对该 方案 进行 审议时应当 回避表 决 。第 二十 条 公司 发生 的关 联交 易涉 及为 关联 方“ 提供 财务 资助 ”、“提供担 保” 和 “委托理财” 等事项 时, 应当以 发生额 作为计算 标准 ,并 按交 易事 项的 类型 在连 续十 二个 月内 累计 计算 ,经 累计 计算 达到 第 十一条标 准的, 适 用第十一 条的规 定 。已 按 照第 十一 条规定 履 行相 关义 务的, 不 再纳 入相 关的累 计 计算范围。第 二 十一 条 公 司在 连 续十 二个 月内发 生 交易 标的 相关的 同 类关联交易, 应当 按 照 累计计算 的原则 适 用第十 一 条规定 。已 按 照第 十一 条规定 履 行相 关义 务的, 不 再纳 入相 关的累 计 计算 范围。8第二十二 条 日常 关联交易( 一 )公 司与 关联人 首 次进 行第 八条第 ( 十一 )项 至第( 十 四)项 所列 的与 日常 经营 相关 的关 联交 易时 ,应 当按 照实 际发 生的 关联 交 易 金额 或以 相关 标的 为基 础预 计的 当年 全年 累计 发生 的同 类关 联交 易 金 额, 适用 第十 一条 第( 一) 项、 第( 二) 项和 第( 三) 项的 规定 。 协议没有 具体交 易 金额的, 应当提 交 股东大会 审议。( 二 )已 经公 司董事 会 或者 股东 大会审 议 通过 且正 在执行 的 日常 关 联交 易协 议, 如果 执行 过程 中主 要条 款未 发 生 重大 变化 的, 公司 应 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按要 求披 露相 关协 议的 实际 履行 情况 ,并 说明 是否 符 合 协议 的规 定; 如果 协议 在执 行过 程中 主要 条款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者 协 议期满需 要续签 的, 公司应当 将新修 订 或者续签 的日常 关 联交易协 议, 根 据协 议涉 及的 交易 金额 分别 适用 第十 一条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和 第( 三) 项的 规定 提交 董事 会或 者股 东大 会审 议; 协议 没有 具体 交 易金额的 ,应当 提 交股东大 会审议 。( 三 )对 于每 年发生 的 数量 众多 的日常 关 联交 易, 因需要 经 常订 立 新的 日常 关联 交易 协议 而难 以按 照本 条第 (一 )项 规定 将每 份协 议 提交董事 会或者 股 东大会审 议的, 公司 可以在 披 露上一 年 度报告之 前, 对 公司 当年 度将 发生 的日 常关 联交 易总 金额 进行 合理 预计 ,根 据预 计 金 额分 别适 用第 十一 条第 (一 )项 、第 (二 )项 和第 (三 )项 的规 定 提 交董 事会 或者 股东 大会 审议 并披 露; 对于 预计 范围 内的 日常 关联 交 易 ,公 司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如果 在实 际执 行中 日常 关联 交 易 金额 超过 预计 总金 额的 ,公 司应 当根 据超 出金 额分 别适 用第 十一 条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和第 (三 )项 的规 定重 新提 交董 事会 或者 股 东大会审 议并披 露 。(四) 日常关 联交 易协议至 少应包 括 交易价格、 定 价原 则和依据 、9交易总量 或其 确 定 方法、付 款方式 等 主要条 款 。协 议 未确 定具 体交易 价 格而 仅说 明参考 市 场价 格的 ,公司 在 按照 本 条规 定履 行披 露义 务时 ,应 当同 时披 露实 际交 易价 格、 市场 价格 及 其确定方 法、两 种 价格存在 差异的 原 因。第 二 十三 条 公 司已 按 照第 二十 二条规 定 审议 通过 的关联 交 易在执 行过 程中 ,其 实际 交易 金额 未超 过预 计数 额或 其协 议主 要条 款( 如定 价依 据、 成交 价格 或付 款方 式等 )未 发生 显著 变化 的, 公司 可免 予 按 照第 十一 条第 (二 )项 和第 (三 )项 的规 定履 行及 时披 露及 相关 义 务 ,但 应当 在披 露定 期报 告中 对报 告期 内关 联交 易的 执行 情况 作出 必 要 的说 明, 并与 第二 十二 条披 露的 预计 情况 进行 对比 ,说 明是 否存 在 差异,以 及差异 的 原因。关 联 交易 金额 超过预 计 数额 或协 议主要 条 款( 如定 价依据 、 成交 价 格或 付款 方式 等) 发生 显著 变化 的, 公司 应当 按照 第二 十二 条的 要 求 ,重 新预 计当 年全 年累 计发 生的 同类 关联 交易 金额 ,并 按照 第十 一 条 第( 二) 项或 第( 三) 项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同 时说 明超 过预 计数 额或者协议 主要条 款 发生重大 变化的 原 因。第 二 十四 条 公 司与 关 联人 达成 以下关 联 交易 时, 可以免 予 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 相 关义务:( 一 )一 方以 现金方 式 认购 另一 方公开 发 行的 股票 、公司 债 券或 企业债券 、可转 换 公司债券 或者其 他 衍生品种 ;( 二 )一 方作 为承销 团 成员 承销 另一方 公 开 发 行的 股票、 公 司债 券或企业 债券、 可 转换公司 债券或 者 其他衍生 品种;(三)一 方依据 另 一方股东 大会决 议 领取股 息 、红利 或 报酬;(四)一 方参与 公 开招标、 公开拍 卖 等行为 所 导致的 关 联交易;(五)深 圳证券 交 易所认定 的其他 情 况。10第二十五 条 由公 司控制或 持有 50%以上股份 的子公 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 视 同公司 行为, 其披 露标准 适用第十 九、 第二 十、 第二十 一 、第 二十 二、 第二 十三 条规 定; 公司 的参 股公 司发 生的 关联 交易 ,以 其 交 易标 的乘 以参 股比 例或 协议 分红 比例 后的 数额 ,适 用第 十九 、第 二 十、第二 十一、 第 二十二、 第二十 三 条规定。第 二 十六 条 公 司必 须 在重 大关 联交易 实 施完 毕之 日起两 个 工作日内向深 圳证券 交 易所报告 并公告 。第五章 其他事 项第 二 十七 条书负责保 管。第 二 十八 条有 关 联 交易 决策 记录、 决 议等 文件 ,由董 事 会秘本 制度 未 尽事 宜, 按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规 范 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 等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九 条第 三 十条本制 度由公司 董事会 负 责解释。本 制度经 公 司股 东大 会审议 批 准后 实施 ,同时 原 关联 交易 实施 细则 废 止。 本制 度的 相关 规定 如与 日后 颁布 或修 改的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和依 法定 程序 修改 后的 公 司章 程 相抵 触, 则 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公司 章程 的 规定 执行 ,董 事会 应 及时提出 修改方 案 ,提请股 东大会 审 议批准。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