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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晨 鸣 纸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重 大 交 易 决 策 制度(201 4 年 5 月 9 日 经 2013 年度 股东 大会 批准 )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 确 保 山 东 晨 鸣 纸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工 作规范、 有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 范
吉 林 金 浦 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了保证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
富 奥 汽 车 零 部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度第 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规范富奥汽 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公司” ) 的 关联交 易,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 根据公 司法 、 证 券法 、 深圳 证 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 规则 (以下简 称“ 上 市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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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天 山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公 允 决 策 制度(经公司第五届董 事 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 )1 目的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和关联关系的规定, 保证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 在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公司制订了本制度, 确保本公司的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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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汇 源光通信股 份 有限公司关联 交 易决策制度( 2013 年 4 月修订预案,待股 东 大会审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公司” ) 的 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深 圳 圳 赤 赤 湾 湾 港 港 航 航 股 股 份 份 有 有 限 限 公 公 司 司关 关 联 联 交 交 易 易 决 决 策 策 制 制 度 度( 2014 年 5 月 22 日 经 公 司 2013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目 目 录 录第 一 章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六 章总 则
吉 林 金 浦 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本 制度经 2013 年第二次 临 时股东 大 会审议通过)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了保证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中油 金 鸿能源投资股份 有 限公司关联 交 易决策制度(2013 年 8 月,预案,需股东大会审批)第 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保证中 油金鸿 能源投 资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公 司”) 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 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 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银 泰 资 源 股 份 有 限 公司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修 订 稿 )二 一 三 年 十月银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经第 五届 董事 会第 十五 次会议 审议 通过 , 提请 2013 年第 二次 临时 股 东大会 批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 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
吉 林 金 浦钛 业 股 份 有限 公 司内 部 审 计制度( 第 五 届董 事 会 第 二次 会 议 审 议通 过 )第 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部门规章
吉 林 金 浦 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对 外 投 资 管 理 制 度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对外投资的内部 控制和管理, 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 增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及 吉林金浦钛
吉 林 金 浦 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度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治理结构, 规范公 司投资 者关系工 作,加 强公司 与投资者 和潜在 投资者 (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 间的沟 通,加深 投资者 对公司 的了解和 认同, 促进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 稳定的良好关系, 提升公司的诚信度、 核
吉 林 金 浦 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筹 资 管 理 制 度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筹资管理, 有效控制公司筹资风险, 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吉 林 金 浦 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规范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和管理, 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 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 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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