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四 川 浩 物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重 大 信 息 内 部 报 告 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公司” ) 的 重大信息内部 报 告 工 作 , 明 确 公 司 内 部 各 部 门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的 信 息 收 集 与 管 理 办 法 , 保 证 公 司 及时、 准确、 全面、 完 整地披露信息, 现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 三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重 大 信 息 是 指 所 有 对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第 四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及 各 子 公 司 对 可 能 发 生 或 发 生 本 制 度 规 定 的 重 大 信 息 事 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具体承办此项工作。第 五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及 各 子 公 司 应 在 以 下 任 一 时 点 最 先 发 生 时 , 向 公 司 董 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 部 门 、 子 公 司 负 责 人 或 者 子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知 道 或 应 当 知道该重大事项时。第 六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及 各 子 公 司 应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或 证 券 事 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就 重 大 事 件 作 出 决 议 的 ,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决 议 情况;( 二 ) 公 司 就 已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件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签 署 意 向 书 或 协 议 的 , 应 当 及 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 述 意 向 书 或 协 议 的 内 容 或 履 行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 或 者 被 解 除 、 终 止 的 ,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 重 大 事 件 出 现 逾 期 付 款 情 形 的 ,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逾 期 付 款 的 原 因 和 相 关 付 款安排;( 五 ) 重 大 事 件 涉 及 主 要 标 的 尚 待 交 付 或 过 户 的 ,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交 付 或 过 户 事 宜 。 超 过 约 定 交 付 或 者 过 户 期 限 三 个 月 仍 未 完 成 交 付 或 者 过 户 的 ,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未 如 期 完 成 的 原 因 、 进 展 情 况 和 预 计 完 成 的 时 间 , 并 在 此 后 每 隔 三 十 日 报 告 一 次 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 重 大 事 件 出 现 可 能 对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 ,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 七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具 体 负 责 公 司 应 披 露 的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涉 及 的 内 容 资 料 公 司 各 部 门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予董事会秘书。第 八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和 联 络 人 。 子 公 司 的 总 经 理 为 第 一 责任 人 、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负 责 人 为 联 络 人 ; 由 联 络 人 具 体 负 责 信 息 的 收 集 、 整 理 工 作 ,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的两个工作日上报。第 九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负 责 范 围 内 及 各 子 公 司 可 能 发 生 或 发 生 下 列 事 项 或 情 形 ,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一)董事会决议;(二)监事会决议;(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四)股东大会决议;(五)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六)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研究开发项目的转 移。(七)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本条第(六)项规定的交易;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八) 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并且占公司 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九)变更技改资金投资项目;(十)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十一)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十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十四)公司出现的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1、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 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 陷入停顿;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2、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被 有 权 机 关 调 查 或 者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而 无 法 履 行 职 责 , 或 者 因 身 体 、 工 作 安 排 等 其 他 原 因 无 法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 五 ) 变 更 公 司 名 称 、 公 司 章 程 、 注 册 资 本 、 注 册 地 址 、 主 要 办 公 地 址 和 联 系电话等;(十六)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十七)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 八 ) 董 事 会 就 公 司 发 行 新 股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或 者 其 他 再 融 资 方 案 形 成 相 关决议;( 十 九 ) 中 国 证 监 会 股 票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二十)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二 十 一 ) 公 司 董 事 长 、 经 理 、 董 事 或 者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监 事 提 出 辞 职 或 者 发 生变动;( 二 十 二 )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 外 部 条 件 或 者 生 产 经 营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包 括 产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 二 十 三 ) 订 立 重 要 合 同 , 可 能 对 公 司 的 资 产 、 负 债 、 权 益 和 经 营 成 果 重 大 影 响;( 二 十 四 ) 新 颁 布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 规 范 性 文 件 、 政 策 可 能 对 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二十 七) 任一 股 东所 持公司 5%以 上的 股份 被质押 、冻 结、司 法拍 卖、托 管 、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 十 八 ) 获 得 大 额 政 府 补 贴 等 额 外 收 益 或 者 发 生 可 能 对 公 司 资 产 、 负 债 、 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二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 十 条告:公 司 各 部 门 或 各 子 公 司 涉 及 的 交 易 达 到 下 列 标 准 之 一 的 , 应 当 及 时 报(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 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4) 交易标的 (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 (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 十 一 条及时报告:公 司 各 部 门 或 各 子 公 司 涉 及 的 关 联 交 易 达 到 下 列 标 准 之 一 的 , 应 当(一)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二)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第 十 二 条 董 事 会 秘 书 或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发 现 上 述 事 项 发 生 时 , 应 及 时 向 上 述 事项 的 承 办 部 门 或 承 办 人 询 问 上 述 事 项 的 进 展 情 况 ; 承 办 部 门 或 承 办 人 应 及 时 回 答 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相关资料。第 十 三 条 公 司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及 财 务 负 责 人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时 常 敦 促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第 十 四 条 发 生 上 述 应 上 报 信 息 而 未 及 时 上 报 的 , 董 事 会 将 追 究 第 一 责 任 人 及联络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一切责任。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四川 浩 物 机 电股 份 有 限 公司二 一 四 年 三 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