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机械:内部审计制度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 013 年 1 月修订 )本制度经 公司第 六 届董事会 第三十 八 次会议( 临时) 审 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审 计监督, 规 避经营 风险, 提高 运营效 率, 增加企业价值 ,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审 计法 、 财政 部等 五部委 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 范 和中国 内部审 计 协会 内 部审计 基 本准则 等有 关法规, 结合公 司 实际情况 ,制定 本 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 称内部审 计, 是 指公 司内部的 一种独 立 客观的监督、 评 价和咨 询 活动, 旨 在增加 价 值和改善 企业的 运 营。 它通 过系统、 规 范的方 法审 查和评价 经营活 动 及内部控 制的适 当 性、 合 法性和 有效性来 促进企 业 目标的实 现。第三条 公司贯彻 “依法审计 、 服务 大 局、 围绕中 心、 求 真 务实”的方针, 坚持 “全面 审计、 突 出重点 、 强 化内控、 立足服 务” 的原则 ,在公司范 围内实 现 法制化、 规范化 、 科学化审 计。第四条 公司至少 应当关注 涉及内 部 审计的下 列风险 :(一) 内 部审计 机 构不健全 , 组织 架 构不科学 , 可能 导 致内部审计缺乏独 立性和 客 观性。(二) 内部审 计机 构未经适 当授权 , 可能因 得 不到有 效 支持而导 致内部审 计失败 。(三) 内 部审计 人 员不具备 应有的 知 识、 技能 和经验, 或 内部审 计程序不 恰当, 可 能会造成 内部审 计 质量和效 率低下 。(四) 内部审 计人 员不遵守 内部审 计 职业道 德 规范 , 影 响审计的客观公正 性,可 能 导致道德 风险。第二章 机 构设臵第五条 公司设 立 董事长办 公室 , 负责 开展整个 公司的 内 部审计工作。 内部 审计工 作 直接 对董 事长和 公 司董事会 审计委 员 会负责并 报告。 公 司应确 保内 部审计在 确定审 计 范围、 实施审 计和 报告审计 结果 时不受干 扰。第六条 公司下 属 各单位( 指公司 分 公司、全 资或控 股 子公司 )可根据需 要设 立 内 部审计机 构或配 备 专、兼 职 内部审 计 人员。原则上, 营 业收入 达到公司 总收入 10%及以上 的 生产型 企 业应设 立专门的 内部审 计 机构; 达不 到公司 总收入 10%的生产型 企业或从 事 贸易业务 的企业 应 配备专职 或兼职 的 内部审计 人员。各单位的 内部审 计 工作应接 受公司 审 计部门 的 指导和 监 督。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方式第七条 公司的 审 计范围包 括公司 及 其下属各 单位 , 以及 根据有关 约 定 需 要 进 行 内 部 审 计 的 公 司 的 联 营 公 司 和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参 股 公司。第八条 公司审 计 部门对属 于内部 审 计范围的 被审计 单 位, 可 根据需要分 别采取 直 接审计、 委托审 计 或联合审 计的方 式 。(一) 直 接审计: 即 由公司审 计部门 为 主, 组成 审计小 组 对被审 计单位进 行审计 ;(二) 委托审 计: 即 由公司 审 计部门 委 托具有国 家规定 相 关资质 的社会中 介机构 进 行审计;(三) 联 合审计: 即 由公司审 计部门 会 同国家审 计机关 、 中介机构或有关 单位组 成 联合审计 组进行 审 计。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第 九 条 公 司 审 计 部 门 在 董 事 长 和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领导下, 依照 国家法 律、 法规、 政 策以 及公司的 有关规 章 制度, 独立 地行使内部 审计监 督 权。第十条 公司审计 部门的职 责是:(一) 按 照有关 法 规和公司 要求, 及 时建立、 健全公 司 内部审计制度。(二) 制订公 司内 部审计发 展规划 和 年度审 计 工作计 划 , 经批 准 后组织实 施。(三) 独立 进行公 司 内部的各 项审计 业 务 , 并及 时 报告审 计 结果。 如发现公 司存在 重 大异常情 况, 可能 或已经遭 受重大 损 失时, 应立即 报告公司 董事会 。(四)负 责对公 司 及下属各 单位内 部 控制和 风 险管理 的 健全性、 有 效 性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 及 时 反 馈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薄 弱 环 节,提出 改进建 议 ,督察改 进情况 。(五)负 责对公 司 及下属各 单位预 算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审 计。(六) 负责对 公司 及下属各 单位财 务 收支 、 经营成 果 及 其有关的 经济活动 的合法 、 合规、真 实性进 行 审计。(七) 负责对 公司 及下属各 单位各 项 资金 、 各类资 产的 使用和处 臵情况进 行审计 。( 八 ) 负 责 对 公 司 及 下 属 各 单 位 主 要 经 营 者 的 经 济 责 任 进 行 审 计。(九)负 责组织 对 公司各项 工程建 设 项目的 中 期及竣 工 审计 。(十) 负责对 公司 及下属各 单位的 各 项专项 审 计和审 计 调查, 或 配合公司 有关部 门 进行专项 检查。(十一) 负 责委托 、 协调外部 审计机 构, 并监督 其审计 过程, 评 价其工作 质量。(十二) 负责对 公 司下属各 单位内 部 审计工 作 的指导 和 监督。(十三) 其他有 关 审计工作 。第十 一 条 公司 审 计部门的 主要权 限 是:(一)根 据内部 审 计工作的 需要, 要 求有关 单 位按时 报 送制度、流程、计 划、预 算 、决算、 报表和 其 他有关文 件、资 料 等。(二) 检查经 营活动 中有关的 文件 、 合同 、 银行 账户 、 会计 凭 证、账簿等内 容; 核查 资金和资 产; 财务 软件登录 查询和 有 关的计算 机系 统及其电 子数据 等 资料的查 询。(三) 对与审 计事 项有关的 问题向 有 关单位 和 个人进 行 调查, 并 取得证明 材料, 被 调查者应 保证所 述 内容客观 、真实 、 完整。(四) 对被 审计 单 位 正在进 行 的违反 国 家 法律法 规和公 司 规定的 财务和经 济行为 , 有权予以 制止; 制 止无效的 , 可以 直 接向公司 董事 长进行汇 报。(五) 对 拒不提 供 有关资料 、 拒不 回 答提问等 阻挠、 妨 碍审计工 作的,可 以采取 要 求立即配 合、限 期 报送、现 场封存 等 必要的措 施; 对提供虚 假资料 或 配合不力, 造成内 部 审计工作 误判或 审 计工作无 法 进行的, 有 权通报 批评, 有权 建议调 离原工作 岗位, 涉 嫌犯罪的, 有 权要求移 交司法 机 关。(六) 对 严格遵 守 法规和公 司制度 、 经济效益 显著、 贡 献突出的 集体和个 人, 可以 提出表扬 和奖励 建 议; 对 违反法 规和 公司制度 的行 为视情节 轻重提 出 限期整改 、通报 批 评的建议 或移交 有 关部门处 罚。(七) 对企业 内部 控制、 风险管 理的 重大缺 陷 和薄弱 环 节提出审 计建议的 权力。(八) 对被审 计单 位执行审 计决定 的 情况进 行 督促 、 检 查和汇报 的权力。(九) 根据审 计需 要, 有 申请调 动公 司相关部 门专家 及 技术人员 协助审计 工作 , 或 依据审计 业务内 容 指定和督 促相关 部 门、 相 关人员配合审计 工作的 权 力。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第 十二条查四个阶 段。第十 三 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 :准 备、实施、报告、 督察检内部 审 计机构根 据年度 、 月 度工作计 划或公 司 之临时决定,结 合实际 需 要确定审 计项目 。第十 四 条 审计 项 目确定以 后组织 成 立审计小 组, 初步了 解被审计单位情 况, 拟定 审计方案 , 并 在审 计实施三 日前向 被 审计单位 送达审计通 知书 ; 遇有特殊 情况, 经 公司董事 长批准, 审计人员 可以 直接实施 审计。第 十五条 被审计 单位在接到审计 通知书后 ,应当配 合审计人员的工 作, 提供 必要的工 作条件 , 并在规定 期限内 按 通知要求 准备齐全审计 所需要 的 相关资料 。第十 六 条 审计 实 施阶段, 审 计小组 根 据审计范 围和重 点, 实施必要的审 计程序 、 收集充分 的审计 证 据, 形 成审计 意见 出具审计 报告初稿。第十 七 条 审计 报 告阶段, 审 计报告 初 稿应当在 征求被 审 计单位意见后, 出具正 式 审计报告 。第 十 八 条 审 计 对 象 必 须 执 行 审 计 报 告 ; 对 审 计 报 告 存 在 异 议的, 应在审 计报告 送 达之日起 七 日内 向 公司审计 委员会 或 董事长提 出书面意见 ,逾期 视 为无异议 。第十 九 条 督察 检 查阶段 , 对审 计报告 述及的重 大审计 事 项和审计建议及 决定 , 内 部审计机 构将对 被 审计单位 进行跟 踪 检查, 必要时实施后续 审计。第二 十 条 审计 完 毕后, 所有 形成的 与 审计项目 有关的 资 料经整理后纳入 审计档 案 管理。第六章 审计人员第二 十 一条 内部 审计人员 的调动 , 应 事先征求 内部审 计 机构负责人的意 见; 内部 审 计机构负 责人的 任 免应由主 管领导 提 名并报审 计委员会批 准。第 二 十 二 条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原 则 上 应 持 有 中 国 内 部 审 计 协 会 颁发的 内 部审计 人 员岗位资 格证书 方可上岗 , 内部 审 计人员应 按规定参加内 部审计 人 员后续教 育。第 二 十 三 条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必 要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业 务 能力, 熟 悉本公 司的 经营活动 和内部 控 制, 并 通过学 习来 保持和提 高专业胜任能 力。 公司 应 安排内部 审计人 员 参加每年 不少于 两 周的脱产 学 习、培训 或进修 。第二 十 四条 内部 审计人员 办理审 计 事项, 应 当严格 遵守 内部审计职业规 范,忠 于 职守,坚 持原则 , 做到独立 、客观 、 公正。第 二 十 五 条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在 履 行 内 部 审 计 职 责 过 程 中 所 获 取的所有资 料和信 息 应视为公 司机密 , 不得泄漏 。第二 十 六条 内部 审计人员 依法独 立 行使职权 受国家 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 和个人 不 得打击报 复。第 二 十 七 条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定的, 由公司 根据情 节轻重, 依 照有关 规定予以 处理; 构 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 刑 事责任。第七章 内部管理第二 十 八条 公司 审计部门 应确定 年 度审计工 作目标 , 制 订年度审计计划 , 编 制人 力资源计 划和财 务 预算, 并交由 董事 长和公司 审计委员会审 批。第二 十 九条 公司 审计部门 应根据 审 计署关于 内部审 计 工作的规定 和 中国内 部 审计准则 , 结合 公 司的实际 情况, 制 定审计工 作手册,以指 导内部 审 计人员的 工作。第三 十 条 公司 审 计部门应 建立内 部 激励约束 制度 , 对内 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 监 督、考核 ,评价 其 工作业绩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审 计 部 门 应 在 公 司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支 持 和 监 督下,做好 与外部 审 计的协调 工作。第三 十 二条 内部 审计的工 作结果 和 档案资料 , 未 经审计 委员会批准,不 得向外 披 露。第三 十 三条 审计 部门应当 每年编 写 一份审计 工作报 告, 并报送董事长和 公司审 计 委员会。 审 计工作 报 告应当着 重说明 重 大的审计 发现和建议 。第三 十 四条 审计 委员会应 当定期 检 查公司审 计部门 的 工作, 以确保内部 审计工 作 的质量。第八章 附 则第三 十 五条 本制 度由公司 董事会 负 责制定、 修改、 解 释。第三 十 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 董事会 审 议通过之 日起执 行 。内部审计流程审计委员 会 /董事长 审计部 审计对象审计委员会审批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制订项目审计计划审计通知 下达审计委员会 拟写审计报告审批修改审计报告 监督批准 执行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审批 需要 反馈批准审计归档审计行情况 需要后续 计根据执 作出是否审进行后续反馈意见实施审计 配合审计按要求做好准备确定临时审计 任务审计委员会或 董事长 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