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股份:内部问责制度
新 疆 天 山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问 责 制 度(经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1 目的为完善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 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特制定本制度。2 使 用 范围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 , 因其故意、 过失或者不作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和后果的行为。3 职 责 权限3.1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机构为公司董事会;3.2 公 司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均 有 权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举 报 被 问 责 人 不 履 行 职 责 或 不 作 为的情况。 董事会经过核查确认后,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 上报董事会、 股 东大会;3.3 公司审计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 子 (分) 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 对其 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 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 合法性、 效益性, 以及相 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 司总裁 办公会、 董事会, 出现第九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4 引 用 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 法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 证 券法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5 内 部 问责 制 度 的 基本 原 则5.1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5.2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5.3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4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5.5 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6 问 责 的范围6.1 不能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 造成严重后果的。6.2 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 管理松懈, 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 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从而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6.36.46.56.6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管理不作为, 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 袒护、 纵容的。6.7 违反决策程序, 搞计划外项目, 或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 造成 项目超投资严重的。6.8 在公司采购、 外协、 招标、 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 失 职行为的。6.9 发生重大质量、 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 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的。6.10 违反公 司信息 披 露相关规 定,导 致公司 受到证监 会、深 圳证券 交易所等监 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6.11 被证券 监管部 门 采取立案 稽查、 责令改 正、监管 谈话、 出具警 示函、责令公开说明、 责令参加培训、 责令定期报告、 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 6.12 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 。6.13 被证 券 监管部 门 采取警告 、没收 违法所 得、罚款 以及市 场禁入 等行政处罚措施的: 。6.14 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6.15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7 问 责 的 形 式及 种 类7.1 问责的种类:7.1.17.1.27.1.37.1.47.1.57.1.67.1.7责令改正并作检讨。通报批评。 扣发工资、年度绩效薪酬。 留用察看。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罢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出 现 第 九 条 所 述 各 种 应 追 责 的 情 形 时 , 上 述 责 任 问 责 追 究 方 式 可 单 独 或 合 并 执行。7.2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 除扣发被问责人当年度绩效薪酬外, 还需承担全部 经济责任。7.3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 除扣发被问责人当年度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外, 视 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7.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7.4.17.4.27.4.37.4.47.4.5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7.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7.5.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7.5.2 拒不承认错误的。7.5.3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7.5.4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8 问 责 程序8.1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 对董事长的问责, 由 1/2 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 对总裁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 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 由总裁提出。 监事会对上述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并有权对其过失提出问责建议。 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以上(含两名) 监事联名提出。 根据 公司章程 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 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罢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8.2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 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 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报公司董事会、 监事 会审议批准。8.3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 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 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 要 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 防范类 似问题的发生。8.4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权利。8.5 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处理前, 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问责决定做出后, 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 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申请复核。8.6 公 司 应 在 做 出 问 责 决 定 后 10 日 内 将 问 责 决 定 及 处 理 结 果 报 送 证 券 监 管 机构。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9 附 则9.1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凡与本制度相违, 以本制度为准。9.2 公司其他一般管理人员、 子公司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由公司总 裁负责。9.3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 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 规章、 其他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9.4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9.5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