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福 建 省 永 安 林 业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司重 大 法 律 纠 纷 案 件 备 案 制 度(经 2013 年 3 月 2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 产监督管理, 维护股东 和 公司合法权益, 保障 公司资产安全, 促进公司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 二条纷案件:本制度所指的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纠(一)涉外经济案件;(二)涉案标的达人民币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三)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四)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五)其他应当备案的案件。第 三条 重大法律纠纷 案件的处理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 由法律事务部具体 组织处理,有关业务部门予以全力配合。第 四条 法律事务部负 责/协助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备案和协调工作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第 五条 法律事务部定 期统计、 分析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并对案件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第 六条 各业务部门发 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应当及时报备法律事务部。 涉及诉讼或仲裁的,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 备。 作为被告的, 应自收到应诉材料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报备。1第 七条 法律事务部根 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由公司 外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作为公司代理人代为处理且由法务人员配合协调或者 法律事务部人员直接负责处理 的建议,报请公司董事会决定。第 八条 需要聘请律师 事务所专业律师代理的, 由 法律事务部负责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 法律事务部应根据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拟外聘律师的专业特长、 过往业绩、 业务能力、 收费标准和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核比较, 择 优选聘。第 九条 确定外聘律师 之后, 公司应与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内容完备严谨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 十条 在外聘律师处 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 法律事务部应配合律师事务所的工作; 同时应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跟踪, 及时准确掌控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的进程,并 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第 十 一 条 法律事务部 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完毕之后进行备案工作, 备案时应载明以下内容:(一) 基本案情 , 包括 案由、 当事人名称、 涉 案金额 、 主要事实、 争 议焦点等;(二)解决法律纠纷的措施、法律依据;(三)处理案件的具体代理人员以及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相关法律文书;(五)对案件处理状况的综合评价意见。第 十 二 条 法律事务部 在案件备案过程中, 应注意案卷材料的保管, 做到一案一档,并分类归档。案卷材料中的裁判文书原件统一保存在公司档案室。第 十 三 条 对重大法律 纠纷案件未按照 本 制度报备或者备案的, 公司根据具体请款决定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2第 十 四 条 有关工作人 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 谋取私利, 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触犯法律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 十 五 条 本制度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3 年 3 月 20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