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管理制度(铁路)
财务会计业务及其环节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流程一、为了规范单位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提供完整准确、符合要求的会计资料,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指会计核算流程是会计活动从原始凭证取得、记账凭证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到财务报告编制的全过程。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 计 凭 证一、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会计法 、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二、经办人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应当办理以下手续:1.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列明经济业务内容,并由验收人或证明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名。2.批准人在原始凭证上签署意见并签名。3.经办人及时将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部门。三、经上级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或本单位实施的重大业务,应当将有关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文件需单独归档,应当附文件的复印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四、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1.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反映事项与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是否相符,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物资申请计划等是否相符,有无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的行为。2.凭证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单位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写是否准确,文字和数字填写是否清楚,凭证中有无不规范的改动。3.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要求,审批手续是否完备。4.各种借据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5.报销购买图书等其他实物无明细发票时,是否附有与发票金额相符的明细表。6.工资及劳保费支付标准的变更和一次性奖金的支付是否有合法依据。7.购买材料物资是否有内容完整,由交料人和收料人签名和盖章的收料单。8.发票是否有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是否有财政部门监制章,从外单位取得的收据、发票是否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经过审核,对于内容填写不全,手续不完备,计算差错等技术性错误的凭证应退还经办部门或经办人,由其或补办手续,或更正错误,或重新填制;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制度的原始凭证,应拒绝付款,不予受理。其中如有伪造、变造原始凭证或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五、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六、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办理完收付结算后,应在凭证上签章,并在收付款凭证及所附全部原始凭证空白处加盖“收讫” 、 “付讫”戳记。转账凭证的编制人员应于制证完毕后,在转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上加盖“转讫”戳记。七、制证人员将记账凭证编制完毕,在记账凭证上签章,并交稽核人员审核,未经稽核人员审核的记账凭证,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八、稽核人员必须对记账凭证进行审核:1.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附件张数的填写是否正确。2.记账凭证日期的填写是否正确。3.记账凭证的编号是否正确。4.会计科目的运用是否正确。5.制证人员、记账人员、稽核人员、会计主管签名或盖章是否齐全,收款和付款凭证是否有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6.对记账凭证的差错是否按规定进行更正。会计主管编制的记账凭证,由稽核人员审核;稽核人员编制的凭证,由会计主管审核。稽核人员、会计主管对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在记账凭证上签章,将收付款凭证交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将转账凭证交账务人员记账。九、会计凭证填制完毕,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妥善保管,及时装订成册,不得散乱丢失,对每笔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张数记载准确,确保凭证真实完整。会 计 账 簿一、单位必须按照会计法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单位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事项都必须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会计部门负责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主体账簿的,记账人员必须按不同会计主体分别设账。 二、记账人员于每年会计业务开始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向会计主管提出账簿设置、科目开设的意见并经批准后,开设账簿。年初科目余额应与上年末的结余额一致。遇有单位分立、合并等不一致的情况,应编制余额调整说明,与账簿一并归档。三、会计部门必须使用上级会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各种租借或租用设备、物资以及有价证券、应收应付票据、盈余公积使用等应设置辅助账。四、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年初应更换新账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无形资产等台账(卡片) 、实物数量账可连续使用。五、记账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六、出纳人员应根据办理完毕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款凭证,每天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扉页应记载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银行存款日记账扉页应注明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每天结出余额,每月结出收入、支出合计数和当月结余。每日现金结余额不得超过库存限额,下班之前账面余额与实存现金进行核对相符后据以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银行结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月末余额不一致的,应当查明原因,由不接触货币资金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七、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使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其他方式代替日记账。如果开设若干银行存款账户,应按所开设的账户分别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不得跨年度使用。八、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得重新抄写,必须用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或补充登记法进行更正。九、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数字与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库存实物与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账证核对由记账人员与凭证填制人员相互核对。账账核对由总账登记人员与明细账登记人员相互核对。账实核对,现金日记账与库存现金的核对由出纳人员进行;财产物资明细账与实物资产的核对由记账人员与物资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人员相互核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的核对由会计主管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应收应付明细账余额与对方单位或个人的核对,由记账人员出具签认单,并与对方会计部门进行相互核对,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会计主管应对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审查、核对,每月不少于两次,审查情况要有记录,或在会计账簿余额栏外盖章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十、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在月末、季末、年末对各账户进行结账,结账期不得提前和延后。年度终了,会计人员、出纳人员应将会计账簿及时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十一、会计账簿按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总账、明细账、辅助账分别整理立卷保管。账簿内账页排列顺序是:银行、现金日记账分别按自然形成日期,总账、明细账按会计科目。财务会计报告一、 财务会计报告是综合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二、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上级会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单位和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部门编制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三、 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前,必须进行以下工作:1.单位负责人组织办公室、开发、财务、劳资等部门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核实债权债务。2.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3.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本期相关项目的事项。4.按规定进行对账,核实各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之间、会计账簿的结余金额与财产物资实有金额是否一致。5.按规定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四、 会计部门在准备工作完成以后,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汇总会计报表根据各子分公司审核无误的财务会计报告汇总编制,会计报表必须进行账表及表内、表间关系核对。五、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完整,做到账表相符。2.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内容和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3.决算说明书中的数字应真实、准确,并和会计报表相一致,说明清楚,文字简练。4.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六、会计报表汇总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全部所属单位的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不得隐瞒。对需要对冲的项目,应予以对冲。七、应在规定时间内编报月份、季度、年度相关会计报表,不得为了赶编会计报表而提前结账,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表内各项目,包括补充资料都应填写齐全。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完成以后,由稽核人员负责审核,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在财务会计报告封面上签字并盖章,然后送总会计师、单位负责人审查并签字盖章,批准上报。九、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按规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十、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财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十一、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单位留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并应及时更正接受财务会计报告单位已经接受的财务会计报告。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监 督 检 查一、单位总会计师和财务负责人对会计核算流程内部控制实行定期监督检查,有权根据会计法和上级有关规定修改和补充会计核算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二、财务负责人不定期检查会计核算流程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财务核算管理办法一、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记录、计算和反映本部门的经济活动,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因此,真实、系统、全面及时地完成会计核算工作,是对财务人员的基本要求。二、公司财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 国营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税收、商品房价格等有关方面的法规,做好财务日常管理工作。三、公司会计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四、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记账,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五、会计科目使用和核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为主,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及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清理、办理结算、归集分析资料。六、原始凭证是会计记账的依据,一切原始凭证必须具有手续完备、完整、合法、内容真实、数字准确、缮写清楚、日期和印章齐全,大、小写相符等的法定凭证,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理工作。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任何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拒绝办理,不得白条报账。七、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要在摘要中简要注明发生原因;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财物收入,要有入库验收的完备手续、财物的支出,要有完备手续,并注明使用去向,便于会计分录和正确核算开发项目成本。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要特别注意在商品房销售中的预售核算与结算,尽最大努力减少债权,要防止难于结算的债权发生、避免形成呆死帐,给公司造成没必要的损失。掌握日常集团公司的资金平衡,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积极筹措资金,努力清理债务。4.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要认真执行计划,设有基金保证的项目和经费支出要及时提请公司领导妥善解决。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做到合理、准确。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及时、准确。7.财产的调拨要经过公司经理批准,毁损与报废要按照现行规定由有关部门办理完备的手续,人为造成的毁损与报废,要有处理决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8.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换算的事项。关于备用金挂支,公司要确定有权挂支人,并及时清理结算,避免挂支人长期占用备用金,非公司职工,不得在公司挂支。八、会计票证管理。一切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如支票薄、现金收据、发货票等应指定专人保管。动用时,由领用人办理领用手续,每年终进行清查核对,上报有关部门。对误写或收回不再用的各种支票、收据,应注销作废,并妥善保存,不得随便撕毁、丢失。九、要加强现金管理,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数额。取送现金(含有价证券)安全措施必须落实到位:单位取送 2000 元以上现金时,要有 1 名(男性)以上人员护送;取送万元以上现金时,要使用安全款箱和专用机动车辆护送;取送 10 万元以上现金时,要有公安人员全程武装护送。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私人借用公款,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公司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坐支现金。十、工程成本核算对象,按照批准的计划投资项目进行,一个开发小区结构相同的项目,以小区为核算对象。结构不相同,应按不同结构分类进行核算。小区工程项目名称、内容,公司有关部门必须共同遵守,不得另立名称。要求所有原始记录和核算资料,均应按此填写清楚,以确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十一、成本核算应按以下内容分别进行核算: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前期工程费;(含人防费、配套费、墙改基金、排迁费、勘测设计费、 “三通一平”费等)3.基础设施费;4.建筑安装工程费;5.管网工程费;6.小区环境配套费;7.其它费;(贷款利息、优质工程费、营业税、城建税、劳保统筹费、工程监理费、质量监督费、环卫接段费、广告费、营销策化费、促销活动费、销售人员底薪加提成、咨询费、工程管理费、营销管理费等)十二、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成本核算,凡已经支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担的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发生的费用,应从成本中预提出费用,列入当期成本负担。十三、固定资产核算。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价值在人民币 2000 元以上的各种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列为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立固定资产账卡,固定资产由公司使用部门进行保管和维护,不需用和封存的固定资产,统一集中由材料部门负责保管和维护。十四、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公司经理批准后,还应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待批准报废后,财会办理报废账务处理,按规定收回残值。十五、固定资产调出时,须公司经理同意,与调入单位联系并办理调拨手续,经局有关部门批准后调出,财会办理转账。十六、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有上级下达的正式计划。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财会凭验收手续记入固定资产账卡。十七、财务按规定期,办理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固定资产的原值和净值。十八、根据固定资产账、卡,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并将清查结果报公司经理,同时与财务部门核对相符。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十九、低值易耗品管理,财务部设立低值易耗品台账。公司综合部(办公室)设立低值易耗品卡片。由使用者负责低值易耗品保管使用。维修和保养由使用者提出申请,经综合部(办公室)提请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财会不予办理费用报销。二十、新购低值易耗品,需经综合部提出购置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购置,到财务部报销费用,并及时登记入账,按规定摊入成本。二十一、低值易耗品注销,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综合部负责报废鉴定,再履行注销手续,经公司经理批准后予以注销,财务凭据记入低值易耗品账。二十二、根据低值易耗品账、卡,每年由综合部负责进行一次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 盘盈、盘亏低值易耗品要及时向公司经理报告,及时处理。资金预算管理办法一、资金预算的管理原则1.根据集团各项支出确定资金预算,预算资金为集团与各子、分公司运营策划服务合同收入,按标的额由各子、分公司按期拨入。以支出预算(指工资支出、集团自身费用、其他支出)为依据安排资金,资金实行集中管理。2.严格按预算项目支付资金。资金支付的原则是保工资、保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支出项目,其余资金应按轻重缓急的顺序安排。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债务资金,单位应立足于自身清欠及节约开支来解决。集团应按照局规定的资金使用原则,严格按支出预算支付资金,严禁出现硬支出缺口。 二、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一)工资及工资附加费的管理1.工资。月份按劳资处和投资管理中心核定的工资结算数支付,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支付职工工资。2.工资附加费。工资附加费按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交有关部门,职工个人扣缴部分也必须按时足额缴交,不得占用。(二)物资采购资金的管理。1.物资采购按路局指定的供应部门采取定点采购方式,由办公室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较大支出按相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同时按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2.财务部门根据采购发票、供应合同,单位材料部门主管及经办人员验收签字盖章的收料单,经集团领导签字后付款。3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预付款,如按合同约定确需采取预付款时,须由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或请示上级领导审定,同时办理大额资金联签手续,并确定责任人及收款措施。(三)水电费资金的管理1.单位应严格控制水电费支出,坚决杜绝跑、冒、滴、漏及常明灯等各种浪费现象,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外单位使用(包括与外单位共用)水电费的管理。2.水电费日常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要采取双卡制,财务根据水电费发票和办公室签认单办理付款。(四)日常零星报销资金管理1.集团根据职工差旅费、招待费、短途运输费、培训费、职工福利费等日常支出计划,合理安排日常支出。各项报销必须经过相关验收人验收,领导签字,财务检据报销。2.对于不合理的支出,财务有权拒绝支付,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单位担保行为的管理,规范担保活动,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规避和防范风险,保证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一般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担保的原则、标准和条件第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担保行为,指定由经管、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担保业务管理部门,制订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实行担保业务领导成员集体审议和联签制度。第四条 单位在提供担保业务时,一般只能对我单位出资受控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提供担保,集团内部单位之间也可以相互提供担保。除此之外,集团不得向其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特别是路外单位和个人。如果因特殊情况必须对路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要按照保障本单位利益的原则,按照规定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第五条 集团内部各子、分公司、职能部门除经集团的书面授权外不得提供担保业务;各子、分公司、职能部门有集团公司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严禁越权担保。集团各企业不得为路外、局外企业提供借款担保。多经企业相互之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局多经管理机构为多经企业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多经企业为其投资企业提供担保,应该与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额比例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50%。集团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具体规定为:具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在担保范围内为其他企业进行借款担保,经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三重一大”规定程序办理;担保额 500 万元及以上的,报铁路局审批。担保业务的受理第六条 单位受理担保业务时,应当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如被担保单位出具的担保申请书、被担保事项的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资料等。单位担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应当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担保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审查被担保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担保范围、原则、条件和标准,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情况、资信和偿债能力等情况,分析评估担保风险,确定能否提供担保。第七条 单位领导成员应当对担保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建议及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查,并实行集体审议和联签制度。第八条 经单位研究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事项,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担保事项及担保原因。(二)担保人的资信证明。有反担保时应提供反担保人的资信证明及草拟的反担保合同。(三)单位书面报告,集体讨论情况记录的复印件。(四)草拟的担保合同,合同应明确担保的形式、期限和性质。对外担保业务的管理第九条 经批准同意担保的,担保管理部门必须按法定程序对所担保事项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责任和权利。单位法律顾问负责对担保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单位以权利人的身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足以能够实现债权的保证。担保合同签订以后,担保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担保合同或含担保条款的其他合同,并设置备查登记簿,随时掌握对外担保经济事项。第十条 在担保的有效期内,担保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对被担保单位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担保事项等进行了解,掌握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促使被担保单位按时履约,以便减少或有负债发生的可能。会计部门应当设置备查登记簿逐笔登记担保事项,详细反映担保事由、担保方式、金额、期限及责任人员等并会同业务部门定期对担保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和跟踪监督,对担保事项及时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若发现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路局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担保期间,被担保单位和受益人,因为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内容的,应当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担保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就担保合同的变更内容进行审查,报经批准后,重新与被担保单位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展期的,应当视同发生新的担保业务,应当重新审批和签订担保合同。第十二条 在担保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担保业务管理部门要及时通知被担保单位,终止担保合同:(一) 担保有效期届满。(二) 修改担保合同。(三) 被担保企业和受益人要求终止担保合同。(四) 本单位替被担保企业垫付款项。第十三条 对担保责任消除的担保事项,单位担保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清理和备案。第十四条 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单位在收到受益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后,担保业务管理部门应当核对书面索赔通知是否有效,索赔是否在担保规定的有效期内,索赔的金额、证据是否与担保合同的约定一致等。核对无误后,报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支付赔偿。单位在支付赔偿后,担保管理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有效期内向债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在赔偿事项未获得全部清偿前,经办部门不得注销担保合同。第十五条 单位用于担保的资产确实造成损失的,要按照铁道部关于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中造成经济损失有关责任者处理的暂行规定 (铁监199945 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后,按照审批权限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处理。第十六条 单位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和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资产作为担保资产用于对外提供担保。对于已经用作担保的资产单位不得用于投资或产权转让、股权转让。第十七条 单位不得由于担保行为而造成质押物和留置物的意外损失及其他有形损耗。第十八条 单位对担保责任尚未消除的担保事项应在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同时还要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国有资本监管报告中如实填报、反映。监 督 检 查第十九条 单位负责对外担保的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担保的事项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担保单位经济事项及时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若发现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问题及时向铁路局报告。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部门或人员应定期检查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对外投资包括: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本单位以外的路内路外的投资、合资、联营;或者兴办经济实体;利用货币资金购买政府债券等行为。第二条 集团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得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第三条 按照铁路的有关规定,单位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也不得进行境外投资。对外投资的程序第四条 铁路企业对外投资,必须在维持企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的前提下科学、谨慎决策。决策前要充分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严格按照前期调研、集体决策、授权管理、后期跟踪的程序进行。第五条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机构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投资项目和方案,从技术、经济、财务、风险和社会环境等方面,论证项目的可行性,编制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包括对合作方资信状况的调查及合法地位的确认,市场需求预测、市场占有率预测、资本金收益率、投资回收期、风险预测、风险防范措施、风险控制过程等内容,对项目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估并提出是否投资的倾向性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负责编制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在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上盖章签名,对研究报告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项目评估。决策部门要组织开发、财务、审计、经管、投资管理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投资项目及方案进行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不熟悉的投资领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投资咨询公司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等帮助进行,以提高投资效益、减少投资风险。负责投资项目评估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在评估报告上盖章签名,对评估项目的评价结果负责。第七条 投资决策。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实行集团领导成员集体审议和联签制度。在集团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提出讨论对外投资事项的前提下,集团领导成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投资事项通过专题会议形式认真研究,在充分讨论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投资事项集体决策,表决应采用书面形式。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纪要、文件等要整理归档。第八条 严格禁止集团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越过职能部门,在对外投资事项中以个人名义承诺条款或进行决策。第九条 集团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协议、合同、文书的起草、拟定、签署必须慎重对待,要进行法律咨询,取得必要的法律意见书,听取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章。对外投资的管理第十条 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要有专人按照协议、合同、文书的有关条款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落实协议的执行,监督和记录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偏差,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益做出预见并及时报告。第十一条 按照国有资本监管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监管”的原则,按照路局对企业对外投资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的相关要求,严禁各单位和各部门擅自投资的规定。单位申请投资立项应提交以下文件:(一)关于投资立项的请示文件,内容应包括:投资立项理由、经营规模、组织管理机构、经营机制、政策条件等。(二) 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投资单位报告期财务决算。对外投资的审批第十二条 多经企业对外投资、担保事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协议) ,由局多经处(多元经营资产管理中心)审批;金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由多经处集体讨论并签署意见后,铁路局按有关议事程序审议批准。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按铁路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铁资金函2002336 号)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关备案手续,以评估价值确认投资价值。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批准实施后,变更投资方向、规模及金额的,必须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兴办企业,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财政部财管字2000116 号,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资评200012 号转发)办理产权登记。第十五条 严禁以国家专项储备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投资的其他资产,如投资单位设立的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等出资。第十六条 单位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其占实收资本比例一般不得超过 20%。第十七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单位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单位净资产的 50%,技术改造任务重和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第十八条 必须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投资活动进行会计核算,正确核算投资收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转移、挪用、私分投资收益,也不得隐瞒投资损失。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事项中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按照铁道部关于对外投资借款担保造成经济损失有关责任者处理的有关规定 (铁监1999145 号)及沈阳铁路局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沈铁财发199978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 督 检 查第二十条 集团开发部和经管部等相关部门定期监督检查对外投资情况,如果发现有违反对外投资程序或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对外投资存在风险时,有权对投资事项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论证投资效益,直至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集团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定期检查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银行存款管理和现金管理制度一、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用途,分别在银行开设帐户,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接受银行监督。二、银行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三、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四、应按月与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平时开出支票,应尽量避免跨月支取,年终开出支票,须当年支款,不得跨年度。五、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银行存款的核算、核对,应在结算业务中实行银行存款转帐结算。六、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逐月与银行核对余额,防止错帐、乱帐。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严密现金的收支手续,如实反映现金收支的结存情况。八、不准坐支现金收入,遵守库存现金限额,按规定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一律不准现金支付,对所需现金要开具现金支票提取。九、严格执行支票的保管、签发、报销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审核、登记等工作,不得由一个人兼管。出纳员专门负责现金的收付工作并续时登记现金日记帐。十、库存现金的实际数额要帐实相符。为此,必须经常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库存现金的实有数不得以借条、收据等抵充,不得以某日盘点的多余金额抵补某日的短缺款项。十一、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规定,建立内部定额日库存款。现金超过日库存数,将超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严禁财会人员将现金携带自己家中保管。十二、建立内部严格的稽核制度,加强对出纳工作的监督,提取现金超过一定数额,应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对外出人员所需现金,应规定限额,尽量采取非现金方式进行结算,严禁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现金取送(存放)管理规定一、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取送、存放的规定,做好公司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二、加强公司内部现金取送、存放的安全管理,增加安全防范意识,完善安全管理措施,杜绝案件发生。三、取送现金(含有价证券)在 2000 元以上时,要有一名(男性)以上人员护送;取送万元以上现金时,要使用安全款箱和专用机动车辆护送;取送 10 万元以上现金时,要有公安人员全程武装护送。四、在取送款过程中,财务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高度警惕,确保现金安全。五、取送现金的车辆必须车况良好,按设定线路行驶,不许中途下车办理与取送款无关的事宜。六、现金及有价票据必须存放在有安全设施的保险柜内。七、设保险柜的财务室,保险柜小于 340 公斤的要固定在有混凝土的地面或墙壁上;必须安装公安技防部门认可的防盗门窗及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良好状态。八、当日收取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财务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印章的管理,加强对财务事项的监控力度,防范财务管理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务印章包括银行预留印鉴、发票专用章、现金银行收(付)讫章、转账转讫章及其他财务印章。银行预留印鉴是指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第三条 财务印章管理原则:分开存放保管,监督审批使用。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第四条 财务印章必须依据路局已经审批设立的银行账户刻制,严禁未经批准设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刻制财务印章。第五条 银行预留印鉴的刻制,新成立的单位根据上级部门制发的机构成立文件及归口管理批准机构的相关证明手续,到当地公安部门核准并在指定的刻制印章单位刻制。发票专用章、现金银行收(付)讫章、转账转讫章及其他财务印章,由单位自行按规定刻制。第六条 刻制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原则:逐级负责制,即谁批准谁负责管理。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支票和印鉴由同一人保管。第八条 银行预留印鉴个人名章应是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总会计师(协管财务负责人)保管,非本人保管的要取得授权,签订授权委托证明书 (附件 1) 。第九条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现金银行收(付)讫章由出纳保管,转账转讫章由会计保管,发票专用章和其它财务印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主管会计保管。 第十条 财务印章必须妥善保管,经常检查确保安全。因特殊原因(事项)必须携章外出使用时,须填写财务印章外出使用审批单 (附件 2) ,经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指定财务部门专人携章按规定办理,用后及时带回。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第十一条 使用财务印章必须基于发生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会计业务,加盖财务印章时,应加盖于规定位置。 第十二条 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第十三条 各类财务印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批准程序使用。制定单位需要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事项和范围,不得乱用、错用。按规定需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十四条 建立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登记簿 (附件 3) ,对每一次加盖印鉴事项进行登记,注明日期、使用部门、用途、份数、批准人、经办人等。 第五章 印章的交接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调动或者调岗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交接财务印章及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一般财务人员印章交接由财务主管负责监交,财务主管办理交接由单位领导监交。交接书上应记录印章交接的时间、枚数、名称,并在相应位置加盖所交接印章的印模。监交人员要签字确认。 第六章 印章的更换、废止第十七条 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变更或银行预留印鉴受损需要更换时,按第二章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停用的印章,经单位领导批准由财务部门按规定封存或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第七章 管理检查第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印章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八章 罚 则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使用财务印章时,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单位对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由路局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按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 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授权委托证明书(略)2.财务印章外出使用审批单(略)3.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登记簿(略)支 票 管 理 制 度一、支票由出纳员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 ,经领导批准签字,出纳员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收款单位、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严禁签发“空白”支票。二、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办人签字,领导审批,会计核对。填写金额要准确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注销。三、支票付款后凡属购置的固定资产,除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办人签字、领导审批外,还要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四、单位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领导签字。领导外出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签字。五、银行支票应根据编号按顺序签发,未使用的空白支票要妥善保管,空白支票和印件章要分开保存,印章要由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