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鑫农业:重大事件内部报告制度
北 京 顺 鑫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重 大 事 件 内 部 报 告 制 度(经 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 四十次会议审议 通 过)二 一 三 年 八 月北京 顺 鑫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北 京 顺 鑫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重 大 事 件 内 部 报 告 制度第 一 条 为 了 加强 北 京顺 鑫 农 业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的重 大 事 件 内 部报告工作, 确保及时、 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 二 条 公 司 董 事会 秘书 或 证 券 事 务 代表 负 责 办 理 公 司 对 外 信息 披 露事 务 , 公 司 各 部 门 及 各 分 子 公 司 对 将 可 能 发 生 或 发 生 本 制 度 规 定 的 重 大 信 息 事 项 应 及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和报告。第 三 条 公 司 董 事会 秘书 具 体 负 责 公 司应 披 露的 定 期 报 告 包 括年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 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予董事会秘书。第 四 条 公 司 各 部门 负责 人 为 第 一 责 任人 和 联络 人 ; 分 子 公 司的 负 责人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分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 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 整理工作, 并在 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第 五 条 公 司 各 部门 及各 分 子 公 司 将 可能 发 生或 发 生 下 列 事 项或 情 形, 应 及 时 、 准 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1、董事会决议;2、监事会决议;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4、股东大会决议;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6、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8、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9、 公 司 发 生 重 大 债 务和 未 能 清 偿 到 期 重 大 债务 的 违 约 情 况 , 或 者 发生 大 额 赔 偿 责 任;10、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11、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12、 公司的董事、 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1北京 顺 鑫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3、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4、 公司减资、 合并、 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15、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仲裁, 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6、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7、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8、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9、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2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22、对外提供重大担保;23、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额外收益;2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2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6、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六条 应报告的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3、 内部投资(对分公司投资);4、 提供财务资助;5、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6、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8、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9、 债权、债务重组;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2北京 顺 鑫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1、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 交 易 涉 及 的 资产 总额 (同 时 存 在 帐 面值 和评 估 值 的 ,以 高 者为 准 )占 公 司 最 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4、 交 易 标 的 (如股 权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度 相关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占 公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5、 交 易 标 的 (如股 权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度 相关 的 净 利 润 占 公 司最 近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 七条 应报告的关联 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 销售产品、商品;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3、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发 生的 交 易 金 额 在 3000 万 元以 上 , 且 占 公 司 最 近 一期 经 审 计 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上述第七条事项。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3北京 顺 鑫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 由 前 项 所 述 法 人 直接 或 者 间 接 控 制 的 除 上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以 外 的 法 人 或 者其他组织;3、 由 上 市 公 司 的 关 联自 然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控制 的 , 或 者 担 任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5、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交所 或 者 本 公 司 根 据 实 质重 于 形 式 的 原 则 认 定 的其 他 与 上 市 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 上述关联法人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 与 第 (一 )项 、 第 (二) 项 所 述 人 士 的关 系 密切 的 家 庭 成 员 ,包 括 配偶 、 父 母 及 配 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 配偶的父母;5、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交所 或 者 本 公 司 根 据 实 质重 于 形 式 的 原 则 认 定 的其 他 与 上 市 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 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 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1、 遭受重大损失;2、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6、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7、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0、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1、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4北京 顺 鑫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2、 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1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第 九 条 公 司 各 部门 及各 分 子 公 司 知 悉可 能 对公 司 股 票 及 其 他证 券 价格 、 交 易 量 或 投 资 人 的 投 资 决 策 产 生 影 响 的 行 为 和 事 项 的 有 关 信 息 (即 敏 感 信 息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条款所列内容, 应经由各分子公司联络人或各 部门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第 十 条 董 事 会 办公 室接 到 汇 报 的 敏 感信 息 后, 应 立 刻 了 解 相关 情 况, 进 行 整 理 、 分析和研究 , 判断是否属于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披露的信息, 同时将该情 况报告董事会 秘书。第 十 一 条 在 有 关 信 息正 式 确 定 并 披露 之 前 ,应 将 知 悉 该 信息 的 人 员控 制 在 最 小 范 围并严格保密。 相关知情人员不得泄漏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 十 二 条 董 事 会 秘 书应 按 照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及 本 制 度 的 规 定, 对 经 过确 认 的 需 披 露 的信息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披露或发布澄清公告。第 十 三 条 公 司 建 立 向股 东 、 实 际 控制 人 的 信息 问 询 制 度 ,由 公 司 董事 会 办 公 室 按 照本章的规定定期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第 十 四 条 公 司 董 事 会办 公 室 应 于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的 三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东 、 实际控制 人的下列情况:(1)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2 )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3 )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5)持有、 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 冻结、 司法拍卖、 托管、 设置 信 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6)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7)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第 十 五 条 股 东 、 实 际控 制 人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的 工 作 , 在 董 事 会 办 公室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第 十 六 条 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的信息问询工作。5北京 顺 鑫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第 十 七 条 股 东 、 实 际控 制 人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的 问 询 。 若 存 在相关事项, 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 并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若不存 在相关事项,则应说明。第 十 八 条 股 东 、 实际 控 制 人 超 过 公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规 定 的答 复 期 限未 做 任 何 回 答 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第 十 九 条 股 东 、 实 际控 制 人 的 答 复 意 见 应 由 其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的单位公章,一式三份,两份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 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有权将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董 事 会办 公 室 应 对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答 复 意 见 进 行 整 理 、 分 析 和 研究, 涉及信息披露的, 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第 十 一 条 公 司 董 事 会办 公 室 应 对 与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进 行 信 息 问 询 所 涉 及 的 相 关 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 二 十 二 条 股 东 、 实际 控 制 人 不 回 答 或 不 如 实 回 答 公 司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的 信 息 问 询 或不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的信息披露工作, 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 偿责任。第 二 十 三 条 董 事 会 秘书 或 证 券 事 务代 表 发 现上 述 事 项 发 生时 , 应 及时 向 上 述 事 项 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 事项 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相关资料。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总 经理 、 副 总 经 理及 财 务 负责 人 等 高 级 管理 人 员 应时 常 敦 促 公 司 各部门、子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第 二 十 五 条 发 生 上 述应 上 报 信 息 而未 及 时 上报 的 , 追 究 第一 责 任 人及 联 络 人 的 责 任; 造成不良影响的, 由该单位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 责任。第 二 十 六条 本制度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 二 十 七条 本制度的 解释权属于董事会。北 京 顺 鑫农 业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董 事 会2013 年 8 月 15 日6北京 顺 鑫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附件 1: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制度实施细则附件 2:分、子公司应申报的内容 附件 3:公司各部门申报事项审批单 附件 4:申报部门应提供的相关材料7附件1: 北 京 顺 鑫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重 大 事 件 内 部 报 告 制 度 实 施 细 则为了加强北京 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的重大事项内部第 一条报告工作, 确保及时、 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制度 (以下简称 “内部报告制度 ”), 结合实践中的经验,制定本实施细则。第 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 书、 财务总监及证券事务代表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负责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资本运营部、财务部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第 三条 分、 子公司的 负责人为相关重大信息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分、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 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 整理工作, 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第 四条 分、子公司在 发生涉及银行贷款、担保、重大 资金往来、设立注销公司、工商注册变更、 对外投资、 内部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 环保、 荣誉、 认证等事项时, 必须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 公司各部门部长作为联络人, 应及时将公司及各分、 子公司可能发生或发生的重大信息事项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及证券事务代表预报和报 告。第 五条 公司各部门部 长将收到的公司及分、 子公司上报的重大事项及时报主管领导, 需经理办公会决策的事项, 由主管领导提请经理办公会审议, 各部门应在审议通过后一日内通知公司资本运营部及财务部。第 六条 公司资本运营 部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对该事项作出判断, 未 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由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履行材料报备程序;第 七条 公司资本运营 部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对该事项作出判断, 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 公司各部门及分、 子公司提供所需材料, 按照内部控制审批流程, 填写公司申 报 事 项 审 批 表 (附 件 3), 经 相 关 部 门领 导 签字 确 认 后 , 交 予公 司 资本 运 营 部 , 资 本运 营部依法定程序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 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 分、 子公司在首次通知资本运营部及财务部后, 应定期向资本运营部及财务部通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第 九 条 发生本实施细 则第四条、 第五条、 第 六条、 第七条规定的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信息事项的, 由此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由相关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相应责任。第 十 条 分、子公司相 关事项所报备总部相关部门参照附件执行。第 十 一 条 本实施细则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北京 顺 鑫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附件 2:分、子公司应申报的内容2总公司主管部门 需分子公司应申报的内容财务部 每 月 末 上 报 经 济 指 标 情况 、 银 行 贷 款 事 项 、 担保 事 项 、 重 大 资 金 往 来 、 其他融资行为投资管理部 设 立 注 销 公 司 及 相 关 手续 的 办 理 、 办 理 营 业 执照 、 增 资 、 工 商 注 册 及变 更相关事项、对外投资等其他相关事项 、下属分子公司内部投资行为资产管理部 工 程 、 房 屋 、 建 筑 、 土地 租 赁 情 况 、 固 定 资 产购 置 处 理 、 工 程 手 续 、重 大合同审核及备案产业发展部 变 更 及 管 理 营 业 执 照 、知 识 产 权 、 荣 誉 及 科 技成 果 、 环 保 及 节 能 减 排、 食品安全、新品研发、体系认证等方面的信息其他部门 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北京 顺 鑫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附件 3:公司各部门申报事项审批单北 京 顺 鑫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申 报 事 项 审 批 表 (投 资 部 )经办人: 投资管理部 负责人 : 日期:说明:1、此表由主管部门填写;2、根据各单位申报的内容填写;3、将请示报告附后,签署意见,一式两份,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4、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签署意见,提交经理办公会签署意见再转回各主管部门;5、主管部门转回各申报单位。3申请 单 位申 报 事 项 内 容审批 意 见主管 部 门意见主管 领 导意见财务 负 责人意见总经 理 意见抄送 资本运营 部股份财务计划部集团财务计划部产业发展部审计部北京 顺 鑫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北 京 顺 鑫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公 司 申 报 事 项 审 批 表 (财 务 部 )经办人: 股份财务 计划部 负 责人: 日期:说明:1、此表由主管部门填写;2、根据各单位申报的内容填写;3、将请示报告附后,签署意见,一式两份,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4、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签署意见,提交经理办公会签署意见再转回各主管部门;5、主管部门转回各申报单位。4申请 单 位申 报 事 项 内 容审批 意 见主管 部 门意见主管 领 导意见总经 理 意见抄送 资本运营 部北京 顺 鑫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北 京 顺 鑫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公 司 申 报 事 项 审 批 表 (资 产 管 理 部 )经办人: 资产管理部负 责 人: 日 期:说明:1、此表由主管部门填写;2、根据各单位申报的内容填写;3、将请示报告附后,签署意见,一式两份,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4、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签署意见,提交经理办公会签署意见再转回各主管部门;5、主管部门转回各申报单位。5申请 单 位申 报 事 项 内 容审批 意 见主管 部 门意见主管 领 导意见总经 理 意见抄送 资本运营 部 投资管理 部 股份财务 部北京 顺 鑫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北 京 顺 鑫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公 司 申 报 事 项 审 批 表 (产 业 发 展 部 )经办人: 产业发展部负责 人: 日期:说明:1、此表由主管部门填写;2、根据各单位申报的内容填写;3、将请示报告附后,签署意见,一式两份,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4、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签署意见,提交经理办公会签署意见再转回各主管部门;5、主管部门转回各申报单位。6申请 单 位申 报 事 项 内 容审批 意 见主管 部 门意见主管 领 导意见总经 理 意见抄送 资本运营 部 投资管理 部北京 顺 鑫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附件 4:申 报部 门应 提供 的相关 材料7交易事 项 申报部 门 应提供 材料购买、 出售 资产 投资管 理部1、 交易意 向书 、协 议或 合同2、 交易双 方的 营业 执照3、 审计报 告4、 评估报 告5、 有权机 构的 批文6、 交 易 对 方 的 实 际 持 有 人 介 绍 并 附 出 资 人持股 结构 图7、 涉及此 项交 易的 相关 财务 数据对外投 资 投资管 理部1、 交易意 向书 、协 议或 合同2、 交易双 方的 营业 执照3、 审计报 告4、 评估报 告5、 有权机 构的 批文6、 涉及此 项交 易的 相关 财务 数据内部投 资 (包 括成 立分 公司 ) 投资管 理部1、 投资项 目的 可行 性研 究报 告2、 分公司 的名 称3、 分公司 的营 业场 所4、 分公司 的经 营范 围5、 分公司 的主 要负 责人6、 涉及此 项交 易的 相关 财务 数据关联交 易 投资管 理部1、交 易意 向书 、协 议或 合 同2、交 易双 方的 营业 执照3、关 联交 易标 的的 资产 的 财务报 表4、审 计报 告5、评 估报 告6、有 权机 构的 批文7、涉 及此 项交 易的 相关 财 务数据担保 财务部1、 交易意 向书 、协 议或 合同2、 被 担 保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产 权 关 系 结 构 图 、 被 担 保 人 最 近 一 年 又 一 期 的 资 产 总 额 、 负 债 总 额 等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和 最 新的信 用等 级状 况 )3、 反担保 情况4、 累计担 保数 量及 逾期 担保 数量5、为 控股 子公 司或 参股 公 司提供 担保 的, 应 说 明持 有该 控股 子公 司或 参 股公 司的 股 权 比 例、 该控 股子 公司 或参 股 公司 其他 股 东 是 否按 其持 股比 例提 供相 应 担保 ,担 保 是否公 平、 对等 。变更会 计政 策 、 会计 估计 财务部本次会 计政 策变 更情 况概 述( 变更 的日 期、变 更 的原 因、 变更 前采 用的 会 计政 策、 变 更 后 采用 的会 计政 策及 对公 司 的影 响等 内 容)北京 顺 鑫 农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8公司向 银行 申 请 贷款 、 授 信 、 委托理 财 等财务部申请贷 款 、 授 信的 相关 资料 (额 度 、 期 限等 )、委托理 财的 相关 材料 (证券 品种 、 委 托理 财 日期、 购买 产品 的资 金来 源等)变更公 司营 业 执 照 产业发 展部 1、原 公司 营业 执照2、经 工商 部门 登记 后的 公 司营业 执照重大诉 讼、 仲裁 资产管 理部有 关 案 件 的 相 关 资 料 (包 括 起 诉 书 或 仲 裁申 请 书、 受理 通知 书; 裁定 书 、判 决书 或 裁决书 等 )股东增 持、 减 持 股份 集团财 务部 1、 股东增 持、 减持 股份 的通 知书2、 内幕知 情人 档案3、 交易当 日证 券公 司出 具的 交割单重大合 同投 资 管 理 部 、 财 务 部 、 产业 发 展 部 、 资 产 管 理 部 、 其他部 门1、 合同的 相关 资料2、 合同当 事人 的资 料变更募 集资 金 用 途 投资管 理 部 、财 务部1、 变更募 集资 金投 资项 目的 情况说 明2、 原项目 情况 报告 书3、 新项目 的可 行性 研究 报告4、 有关部 门的 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