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于 2014年 1月 3日 经公 司 第七届 董 事 会 2014年第 一 次临时会 议、 第 七届监 事 会 2014年第一 次 临时 会 议审议 通 过,尚 需经 公 司 2014年 第一 次 临时股 东 大会 审 议)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薪 酬 管 理 , 建 立 有 效 的董 事 、 监 事 考核 、 激 励与 约 束机制,根 据 证券 公 司治 理 准 则 、 公司章 程 等 规 定 , 结 合 公司 实 际情况,特制 定 本 制 度。第 二 条 本制 度 适 用 于公 司 全体董 事 、监 事 。 第 三条 公 司 董事 、 监事 薪 酬与考 核 遵循 以 下原则:( 一) 按 劳分配 与 责、 权 、利 相 结 合的 原 则;( 二 ) 薪酬 水 平 与 公司 经 营业绩 相 适 应 、 与 公 司 长 远利 益 相结 合 的原则;( 三) 薪 酬标准 以 公开 、 公正、 透 明为 原 则。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第 四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名 与 薪 酬 委 员 会 具 体 负 责 制 定 公司 董事 薪 酬发放 构 成 、 标 准 、 发 放 方式 及 调整方 案 ; 负 责 监 督 检查 公 司董事 履 职情 况 ,并对 其 进行 年 度考核。第 五 条 公 司 监事 会 负责 制 定公司 监 事的 薪 酬发放 标 准 与 方案 ; 负责监 督 检查 监 事履职 情 况。第 六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审 议 董 事 、 监 事 薪 酬 管 理 制1度。董事 、 监事 的 薪酬 构 成 、 标准、发放 方 式及 调 整分 别 由董 事会 、 监事会 提 出方 案 ,报公 司 股东 大 会 批准 后 实施。 第 七 条 公 司 董事 会 、监 事 会应当 分 别向 股 东 大会 就 董事 、监 事 的考核 情 况、 薪 酬情况 作 出专 项 说明。第 三 章 薪 酬 构 成第 八 条 公司 董 事 、 监事 薪 酬由津 贴 和其 他 薪酬构 成 。津 贴 的 具 体 金 额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确 定 , 向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按月发 放 。公 司董 事 长 、 副 董 事 长 、 监 事 长 的 其他 薪 酬参照 公 司高 级 管理 人 员薪酬 与 考核 标 准执行 ; 其他 内 部董事 、 职工 代 表 监 事依 其 在公司 所 担任 的 具体职 务 , 按 照公 司 相 关 薪酬 与 考 核 制度 确 定 。 公 司 外部 董 事 、 监 事 不在 公 司领取 除 津贴 以 外 的 其他 薪 酬。第 九 条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因 换 届 、 改 选 、 任 期 内 辞 职 等 原 因离 任 的 , 按 其 实际 任 职时间 和 履职 考 核情况 予 以发 放 薪 酬 。第 十 条 在董 事 、 监 事对 公 司经营 发 展作 出 突出贡 献 时,经 公司 股 东大会 批 准, 公 司 可 设 立 董事 、 监事专 项 奖励。第 四 章 考 核 方 式第 十 一 条 董 事 、 监 事 考 核 周 期 为 一 年 , 由 董 事 会 、 监事 会分 别 对董事 、 监事 的 岗位胜 任 情况 、 工作任 务 完成 情 况 等 进行 评 价,考 核 结 果 作 为薪酬 发 放的 依 据。第 十 二 条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在 任 职 期 间 , 发 生 下 列 任 一2情 形, 公 司可不 予 发放 薪 酬:( 一 ) 未 能勤勉 尽 责 , 导 致公司 遭 受重 大 经济 、 声 誉损 失 , 或 导 致公司 发 生重 大 违法违 纪 行为 、 重大风 险 , 个 人 负 有 主要 责 任的;( 二 ) 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 规或其 他 监管 规 定 , 被 中 国证 监 会及 其 派出机 构 监管 谈 话 、 认 定 为不 适 当人选 、 撤销 任 职 资 格 、 予 以行政 处 罚 、 采 取一定 期 限内 市 场禁入 或 永久 性 市 场 禁入 的 ;( 三 ) 公司 董 事 会 、 监 事会 认 定 严 重违 反 公司有 关 规定的 其他 情 形。第 五 章 薪 酬 调 整第 十 三 条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薪 酬 标 准 可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公 司经 营 情况等 的 变化 作 出调整。 董 事 、 监 事薪酬 的 调整方 案分 别 经 董事 会 、 监事 会 审议通 过后 报 股东大 会 批准。第 六 章 附 则第 十 四 条 本制度 未 尽事 宜 , 按国 家 有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和公 司 章程 的 规 定 执 行 ; 本 制度如 与 新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规 范 性文 件 相抵触 , 遵照 其 规定执 行 。第 十 五 条 本 制度 经 董事 会 、监事 会 分别 审 议 , 提 交 股东 大会 批 准后生 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