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工:内部问责制度
广 西 柳 工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内 部 问 责 制 度 ( 试 行 )(本制度经 2 013 年 6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第 六届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机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敦促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对 因其个人不当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强化内部约束机制, 提高公司治 理的有效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以 及 广 西 柳 工 机 械股 份 有 限公 司 章 程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章 程 ) , 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 二 条 内 部 问 责 , 是指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及 高级 管 理 人 员 因 故 意或 者过 失 , 不 履 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导致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 为,或者致使公司 或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公司应当追究其个人责任。第 三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范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公司 信息 披 露 、 公 司 治 理、 财务 会 计 管 理 、 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项。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第 五 条 内 部 问 责 应 遵循 公 平 公 正 、 权 责统 一、 责 罚 适 当 、 实 事求 是的 原 则 , 做 到 追究行政责任和追究经 济责任相结合, 不能以公司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不能以外部问责 代替内部问责。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提交国家相关部门办理。第二节 问责事项和问责方式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一)信息披露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三)应披露信息隐瞒不披露或披露不完整的;(四)对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的;(五)对同一信息前后披露不一致的;(六)未在法定期限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七) 未按照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有关规定, 向上级主管部门、 机构投资者或调 研机构提供未公开的应披露信息的;(八) 在其他公共传媒或网络新媒体披露的信息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或以新 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的;(九) 对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质疑或涉及公司 的公共突发事件不履行关注义务,未及时作出回应的;(十) 对内幕信息和内幕知情人管理不当, 导致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泄露或内幕 知情人参与内幕交易的;(十一) 未按照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并向证监局报备 的;(十二)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或不实材料的;(十三)其它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第七条 公司治理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一)公司未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或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当干预,造成公司不能独立进行生产经营,可能出现经营风险的;(二) 董事会、 监事会或者相关管理层会议做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和公 司章程的决议,对公司利益或股东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三) 对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策的事项, 未依法履 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即实施的;(四) 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存在同业竞争或不公允关联交易, 董事会未提出有 效的避免和解决措施的;(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的;(七)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的;(八)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召开的;(十)董事会、监事会无正当理由未能正常换届的;第 2 页,共 6 页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十一)董事会和经理层职责不清,造成经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十二)其它违反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规定的情形。第八条 财务会计管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一)虚构财务凭证、财务数据、财务账册的;(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违规体外循环,公司资金管理出现重大风险的;(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或不能有效执行,公司存在重大财务风险的;(四) 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或以其它方 式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五)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六) 财务信息系统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漏洞, 导致公司遭受利益损失或存在重大 风险的;(七)以虚构贸易、合同等方式违规拆借资金或变相委托理财的;(八)业绩预告修正达两次以上或前后两次业绩预告盈亏方向相反的;(九)公司资金变相违规进入股市的;(十)其它违反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 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问责:(一) 阻碍投资者通过现场参与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等方式依法行使重大决策参与 权的;(二)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三) 投资者接待电话经常无人接听, 或对投资者的合理咨询无正当理由拒绝回答, 阻碍投资者合法行使知情权的;(四) 对投资者的质疑和有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等信息未及时回应, 有损公司与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五)接待投资者调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六)其它违反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第 十 条 董 事 、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有 以下 行为 的 , 应 当 依 照 本制 度对 相 关 责 任 人 问责:(一) 故意或者过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的;(二)违反决策程序或越权履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三)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公司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第 3 页,共 6 页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五)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的;(六)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亲自参加董事会、 监事会、 管理层会议, 未尽勤 勉义务的;(七) 泄露内幕信息、 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 票的;(八)违反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九) 无正当理由连续 2 次不参加监管部门相关培训和会议的;(十)不执行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的;(十一)其它违背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的行为。第 十 一 条 公 司 被 中 国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构 采取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行 政处 罚 措 施 , 被 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 应当依照本制度对责任人员 问责。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的, 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对相关 责任人员问责。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 形,应当参照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第十二条 问责的方式 :(一)限期 整改不当行为并作检讨;(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道歉;(四)调离岗位、降级、停职、撤职;(五)罢免、辞退;(六)其它方式。 公 司 被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 采 取 行 政 监 管 措 施或 被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的,对负有 主要责任的问责对象应至少采取本条第三至第五项规定的方式问责。 以上内部问责措施应同时附带相应经济问责, 包括罚款、 扣减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股权激励行权加以限制以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等。第 十三条 有下列情 形 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一)(二)(三)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第 4 页,共 6 页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四) 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 , 追究上级领导责任,当事人免责。第 十四条 有下列情 形 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一)(二)(三)(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因 素所致的;拒不承认错误的;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第 十 五 条 内 部 问 责 应当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规定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规 定需 罢 免 由 股 东大会选举的董事、 监事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罢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 准。第三节 问 责程序第 十 六 条 公 司 董 事 会预 算 与 审 计 委 员 会作 为专 门 问 责 机 构 , 负责 问责 事 务 的 调 查与决定 。第 十 七 条 对 董 事 的 问责 由 董 事 长 提 出 ,对 董事 长 的 问 责 由 独 立董 事提 出 , 对 总 裁 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 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 由总裁提出, 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 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职工监事联名提出。公 司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均 有 权 向 公 司 预 算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举 报 被 问 责 人 不 履 行 或 不 作 为的情况。 问责举报应当确有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诬陷。第 十 八 条 若 发 生 问 责事 项 , 经 董 事 会 预算 与审 计 委 员 会 委 托 ,由 董事 会 审 计 部 进 行调查核实, 并向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汇报调查结果, 经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 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第 十 九 条 公 司 内 部 问责 制 度 实 行 表 决 权回 避制 。 当 某 一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与所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时,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 他成员行使 表决权。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自 查 发现 问 题 或 收 到 证 券监 督管 理 部 门 或 证 券 交易 所的 监 管 文 书 起 5 日内,应当启动对相关人员的问责机制,并在 60 日内完成问责。第 二 十 一 条 预 算 与 审计 委 员 会 就 问 责 事项 启动 调 查 程 序 的 , 被问 责人 应 当 配 合 调 查, 提供真实情况, 不 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 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部门或个人。第 5 页,共 6 页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第 二十 二 条 在问责过 程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 与申诉权, 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 人享有申诉的权利。 被问责人对问责及其追究方式有异议的, 在问责决定作出后 十五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董事会申请复议, 董事会于收到申请后 3 0 日内作出最终决议。第 二 十 三 条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 拥 有 股 东大 会提 案 权 的 股 东 对 问责 决定 有 异 议 的 ,可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第四节 问责公开第二 十 四 条 对董事 、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问责的, 公司应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 起 3个工作日内将问责情况向广西证监局书面备案。第二 十 五 条 公司采取 内部问责措施,属于应披露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第五节 附则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制 度 所称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包括 总裁 、 副 总 裁 、 财 务负 责人 、 董 事 会 秘书。 除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中高级经理、 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另行 制定相应制度,由经理层负责问责。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制 度 自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审议 通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制 度未 尽 事 宜 , 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 6 页,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