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聚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成 都 华 泽 钴 镍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对 外 投 资 管 理 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规范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 防范对外投资风险, 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 合法性和效益 性, 切实保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利益,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以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 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 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 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 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第 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 (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第 1 页 共 9 页第 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符合 公司章程 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 符合政府监管 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合理配臵企业资源, 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第 五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第二章 对外 投 资的审批权限第 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第 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一)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二) 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三) 投资标的( 如股权) 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 元人民币;(四) 投资标的( 如股权) 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 币;(五)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第 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 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第 2 页 共 9 页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二) 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三)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四)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 民币。(五)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第 九条 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核范围的交易,由董事长决定。第 十条 对于公司在法律、 法规允许范围内的, 投资流通股票、 期货、 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 委托理财、 风险投资等此类投资事项, 应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 前款所述投资事项的审批权不得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其他经营管理层行使。第三章 对外 投 资的组织管理机构第 十 一 条 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第 十 二 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为公司对外投资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第 十 三 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 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 整理和初步评估, 提出投资建议等, 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 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第 3 页 共 9 页第 十 四 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 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 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项目申报立项、 项目实施过程 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实施完成后评价工作。第 十 五 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 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 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 工商登记、 税务 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第 十 六 条 公司对投资项目认为有必要时, 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第 十 七 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对项目计划或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第四章 对外 投 资的决策管理第一节 短期投资第 十 八 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一) 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二) 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三) 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第 十 九 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 数量、 单价、 应计利息、 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第 二 十 条 公司涉及证券投资的, 必须执行由总经理和董事会办公室参加的联合控制制度, 并且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 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 财务管理人员分离, 相互制约, 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对任何的投 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第 二 十 一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第 4 页 共 9 页第 二 十 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 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第 二 十 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 应选择资信状况 、 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 二 十 四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指 派 专 人 跟 踪 委 托 理 财 的 进 展 情 况 及 投 资 安 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以便董事会及 时采取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损失和董事会秘书及时作好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第二节 长期投资第 二 十 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 , 提出投资建议,报总 经理初审。第 二 十 六条 初审通过后, 归口管理 部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 负责对其进行调研、 论证,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 送交董事会办公室和战略 委员会。第 二 十 七条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和 战 略 委 员 会 对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及 有 关 合 作 协议审核通过后提交予总经理再次审核。 总经理审核后将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 审批程序后实施。第 二 十 八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 应由投资审批机构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 二 十 九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第 三 十 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 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部进行审核才可对外签署。第 三 十 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人员 , 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 实物或无形资产。 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 并经实 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第 5 页 共 9 页第 三 十 二条 对 于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可 聘 请 专 家 或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可 行 性 分 析 论证。第 三 十 三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 , 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 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第 三 十 四条 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 公司财务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 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 合作各方情况、 经营状况、 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 及时向总 经理报告。 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 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第 三 十 五条 公司监事会、 审计部门 、 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 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 提请项目投资 审批机构讨论处理。第 三 十 六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总经理负责整理归档。第五章 对外 投 资的转让与收回第 三 十 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一)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第 三 十 八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第 6 页 共 9 页(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四) 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第 三 十 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 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 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 四 十 条同。批 准 处 置 对 外 投 资 的 程 序 与 权 限 与 批 准 实 施 对 外 投 资 的 权 限 相第 四 十 一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 , 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第六章 对外 投 资的人事管理第 四 十 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参股公司, 应向参股公司提名一定数额的董事、 监事, 以期获得与公司持股比例相当的董事、 监事席位。 经参股公司法定程 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应当积极参与和监督参股公司的运营决策。第 四 十 三条 公司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子公司的,公司应向子公司提名董事、监事, 以期获得与公司持股比例相当的董事、 监事席位。 经子公司法定程序选举 产生的子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对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第 四 十 四条 上述公司提名的董事、 监事应按照 公司法 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 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第 四 十 五条 公 司 可 向 被 投 资 公 司 提 名 或 推 荐 公 司 的 人 员 参 与 被 投 资 的 经营、 管理, 经被投资公司法定程序选举或聘任后, 该人员应当积极参与被投资公 司的经营、管理。第 四 十 六条 公 司 提 名 并 经 被 投 资 公 司 法 定 程 序 选 举 或 聘 用 的 人 员 每 年 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 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 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接 受公司的检查。第七章 对外 投 资的财务管理及 审 计第 7 页 共 9 页第 四 十 七条 公 司 财 务 部 应 对 公 司 的 对 外 投 资 活 动 进 行 全 面 完 整 的 财 务 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 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 详尽记录相关资 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第 四 十 八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 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 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 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 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第 四 十 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在每年度末对长、 短期投资进 行 全面检查。 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第 五 十 条 公 司 子 公 司 的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和 财 务 管 理 中 所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第 五 十 一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 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第 五 十 二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 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 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第八章 重大 事 项报告及信息披露第 五 十 三条 公司上市后,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 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 章程 、 公司的 信息 披露管理制 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 五 十 四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第 五 十 五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一) 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第 8 页 共 9 页(二) 对外投资行为;(三)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四)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 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五) 大额银行退票;(六)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七) 遭受重大损失;(八) 重大行政处罚;(九)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第 五 十 六条 子公司董事会必须设信息披露员一名 , 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第九章 附则第 五 十 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 相冲突,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第 五 十 八条 本 制 度 的 “以 上 ”、 “以 下 ”均 包 含 本 数 , “以 内 ”、 “超 过 ”均 不 包含本数。第 五 十 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 六 十 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