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规范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结算行为,杜绝挥霍浪费,避免营私舞弊、贪污盗窃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公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支票等的收支保管,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现金管理第三条 公司与外单位经济业务的支付结算,应尽量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减少使用现金。第四条 公司配置专职出纳人员办理现金的收支、结存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第五条 出纳人员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向开户银行申请 35 天的库存现金限额,确保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第六条 出纳人员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填写“现金领用单” ,提取金额在元以下的,由财务经理审批签字;超过元的,应由财务副总审批签字,经开户银行核准后予以提取现金。第七条 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公司库存现金,现金备用金额不得超过元,超出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第八条 出纳人员对公司取得的经营收入收取现金时,须向付款方开具销售发票或收据,并加盖“现金收讫”和“收款人”印章。第九条 出纳人员应于取得现金收入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第十条 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办理现金支付业务。超出现金支付限额的,应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支付。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支付业务时,可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的,应填写借款单 ,经其所属部门经理、财务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提取,借用金额不得超过元。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应登记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付情况,结出现金账目余额,并核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其他均可通过银行本票、支票、银行汇票、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进行银行结算。第十五条 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由财务部统一开立和管理,各业务部门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第十六条 公司银行账户只限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使用,不得租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第十七条 财务部工作人员应对公司银行账户严格保密,非工作业务需要,不得外泄。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印鉴由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姓名章构成。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经理保管,法定代表人姓名章由总经理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结算业务程序如图 6-6 所示。图 6-6 银行存款结算业务程序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总分类核算。第二十一条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银行结算业务,由出纳人员根据合法、正确、完整的收支凭证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每日终了结出余额。第二十二条 每月月末,会计人员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存款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查未达账项。对于未达账项均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作出处理。第二十三条 涉及网上银行转账业务的,由公司设置操作人员、审核人员及授权支付人员对网上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网上银行数字证书、U 盾密钥等身份认证文件,相关密码实施动态更新,确保密码的绝对安全。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不得在公众网吧或私人计算机上处理公司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第二十六条 身份认证文件丢失的,应立即报告、挂失,由此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四章 票据管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票据的购买、填写使用及保管由出纳人员负责。第二十八条 支票上的预留印鉴须随用随盖,不得在支票上事先盖章。第二十九条 支票应按顺序使用,不得跳号使用。第三十条 出纳人员签发支票的,应遵守以下要求:1.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2.不得将支票交由收款单位或个人代为签发。3.不得签发印鉴不全、不符合规定的支票。4.不得租借、转让、抵押支票。第三十一条 出纳人员可对符合审批程序、手续完备、审核无误的付款申请签发支票,并准确、清晰填写签发日期、用途、付款金额。第三十二条 支票签发错误的,不得撕毁,应在存根票根和票身连接处盖作废戳记,然后票身和票根分别加盖“作废” ,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第三十三条 支票作废的,应将其右上角的号码完整的剪下来,按序号用曲别针或大头针将其装订或粘贴在空白粘贴单上,定期整理后交财务经理审核签字后,交档案管理人员作为财务档案存档。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业务经办人领用支票的,须由出纳人员在“支票登记簿”上写清支票号码,领用日期、用途、金额等项目,经办人签字后方可领用。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业务经办人收取银行票据时,应当审核银行票据是否经伪造、变造,支票记载的出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为空头支票等内容。第三十六条 出纳人员应将收到的银行票据,及时予以复核入账,复核过程中发现票据有误的,应及时通知交票人作相应处理。第三十七条 银行票据丢失的,经办人须立即报告财务部,以便财务部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情形发生。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设置票据备查簿,记载票据的购买、使用和结存情况,并写清票据种类、份数、连续编号以便备查。第五章 监督审查第三十九条 财务经理是现金、银行存款、票据、财务印章、网上银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四十条 财务经理定期组织人员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库存现金的审查如表 6-3 所示。表 6-3 库存现金审查表项目 审查内容1.验算日记账总额,查证有无故意少记收入、多记支出、贪污盗用现金的舞弊行为现金收付业务审查2.审阅日记账摘要、金额、对应账户及每日余额,审查现金收付业务是否合法、有无超出规定结算现金行为、有无坐支现金行为3.审查原始凭证,验证有无不合法现金收付行为,如涂改数额、重复报账:虚报冒领、故意少记收入等1.核实现金账户期末借方余额是否与资产负债表列示的货币资金相符2.审查现金日记账与分类账现金余额是否相符现金账 户余额审查 3.审查现金日记账的发生额与现金收付款凭证或总凭证合计数额是否相符4.审查现金收入支出原始凭证与现金收付款凭证记录是否相符库存现金盘1.核对账款是否相符,库存现金数额是否真实、准确2.审查是否有超限额留存的现金点 3.审查是否有挪用现金、白条顶库的情况第四十二条 银行存款的审查,一般通过检查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相关记录来审查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