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建材:内部审计制度
北 新 集团 建 材 股份 有 限 公司内 部 审 计 制 度(本制度于 2013 年 3 月 12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 年 3 月 12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内部审 计 机构和 人 员 .2第三章 内部审 计 机构的 工 作内容和职责 .3第四章 内部审 计 机构的 权 力 .4第五章 审计工 作 程序 .4第六章 审计报告 .5第七章 档案管理 .5第八章 罚 则 .6第九章 附 则 .6- 1 -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了加强公 司 内部管 理和控 制, 更好 地贯彻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审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实施细则 和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 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结合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 二 条 本制度适用 于 公司各 事业部 、分 公司 及全 资 子公司 ,以 及公 司具有 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单位”)。第 三 条 公司各单位 实 行内部 审计制 度。 内部 审计 是 指内部 审计 机构 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对公司各 单位财务收支、 资产质量、 经营状况与绩效, 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的活动。第 四条 审计工作应 遵 循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第二章 内部审 计 机构和 人 员第 五 条 公司设立审 计 部,独 立承担 监督 检查 内部控 制制度 执行 情况 、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 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和纠正错弊的建议等工作。 审计部对公司董 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 六 条 公司配备与审 计工 作 相适应 的专 职审 计人员 。可根 据工 作需 要,聘 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担任兼职审计员, 也可聘请外部人员担任审计顾问, 聘请符 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部分审计项目。审 计 人 员 需 参 加 国 家 统 一 组 织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的 考 评 、 聘 任 和 后 续 教 育。第 七 条 内部审计人 员 根据公 司制度 规定 行使 职权 , 被审计 部门 (个 人)应 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第 八 条 内部审计人 员 要坚持 实事求 是的 原则 ,忠于 职守, 客观 公正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2 -第 九 条 内部审计人 员 办理审 计事项 ,与 被审 计对象 或者审 计事 项有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 内部审 计 机构的 工 作内容和职责第 十条 内部审计的范 围:公司内部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及专项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 采购、 生产、 营销 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专项审计包括项目建设预决算审计、 技改技措预决算审计、 离任审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或检查等。 第 十 一 条 内部审计 的 目的通过内部审计, 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 完善, 以达到查错防弊, 改 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第 十 二 条 主要工作 职 责:(一) 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 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并 组织实施;(二)对公司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 对公司各单位的财务收支、 财务决算、 资产质量、 经营绩效以及有关 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四) 对公司各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 、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评 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五) 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 如发现公司 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 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抄报 监事会。(六) 对公司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之间、 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进行监 督检查。第 十 三 条 公司内部审 计采 取 定期审 计与 不定 期审计 相结合 的方 式。 审计部应在每年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综合审计, 平时进行不定期- 3 -审计。第四章 内部审 计 机构的 权 力第 十 四 条 为保障审 计 部履行相应职责,其拥有下列权限:(一) 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 报表、 凭证和现场勘察 相 关资产, 查阅有 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二)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三)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 、 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做出临时制止决 定, 对负有责任的单位、 部门和个人,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四) 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 、 篡改、 毁弃的会 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 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和可能被转移、 隐匿的财产, 经董事会批准, 审计部 有权暂予封存;(五) 提出纠正、 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第五章 审计工 作 程序第十五条 内部 审计 工作程 序是指 审计 部在组 织内 部 审计工 作时 ,从制 定年 度 审计工 作计划、 审计 立项 到审 计终 结所采 取的 工作 步骤 , 包 括审计 计划 、 审 计准 备、 审计实 施、 审计报告、 后续 审计 等阶 段。 内部审 计工 作的 日常 工作 程序如 下:(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 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二)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七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 书 , 特殊情况 下也可采用电话、传真通知方式或直接进点。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1、审计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4 -2、审计负责人及审计人员名单;3、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三) 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工作方案, 通过审核、 观察、 询问、 函证和 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获取充分、 相关、 可靠的审计证据, 并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 行分类整理,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结论性审计工作底稿需经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 人签字。(四) 审计终结后, 应 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否则 视为无异议。(五) 审计部对已审结的项目应当进行后续跟踪 , 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第 十 六 条 审计部应 当 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第六章 审计报告第 十 七 条 内部审计人 员应 在 实施必 要的 审计 程序后 ,出具 审计 报告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第 十 八 条 审计报告是 审计 工 作成果 的书 面总 结。审 计报告 的内 容应 符合规范,方便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正确地传递审计信息。第 十 九 条 审计报告 应 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 若存在未遵循准则的情形, 内部审计报告 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第七章 档案管理第 二 十 条 审计档案是 指审 计 部在履 行审 计职 能活动 中直接 形成 的具 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第 二 十 一条 审计档案 的调阅须先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按期归还。- 5 -第 二 十 二 条 审计档案 按使用 期限的 长短和 作 用大小 可分为 永久性 档 案和当期档案。 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 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至少保存八 年。第八章 罚 则第 二 十 三 条 对于被审 计单位 及相关 工作人 员 无正当 理由不 及时落 实 审计意见, 造成损失浪费的, 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 还应当按 有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及时反映情况。第 二 十 四 条 对滥用职 权、徇 私舞弊 、玩忽 职 守、泄 露秘密 的审计 人 员,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 二 十 五条 对于打击 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 二 十 六条 被审计单 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 提供虚假资料、 拒 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公司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七 条 本制度未 尽事宜 ,按照 国家有 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性 文 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章程 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第 二 十 八条 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第 二 十 九条 本制度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6